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杭州市散裝水泥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1990年11月27日
- 機構:杭州市人民政府
- 地區:杭州市
第一條 為了發展散裝水泥,提高社會經濟效益,更好地為經濟建設服務,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杭州市行政區域(包括市轄各縣、市)內從事生產、經銷、儲運、使用和管理散裝水泥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市、縣(市)計畫委員會是同級人民政府管理散裝水泥的主管機關。市、縣(市)散裝水泥辦公室(以下簡稱散辦)是負責實施本辦法的管理機構。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散裝水泥管理工作的領導,銀行、城建、稅務、物價、公安、規劃、標準計量、物資、建材、交通等有關部門,應積極配合散裝水泥的發展工作。
第四條 各級散辦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發展散裝水泥的有關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編制散裝水泥的發展規劃,制訂年度散裝水泥的生產計畫和使用計畫,經主管部門批准後,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三)按規定徵收並統籌安排使用發展散裝水泥的專項資金。
第五條 水泥生產企業應配備散裝水泥發放設施。凡年產量在五萬噸以上的,在一九九二年年底前應配備使水泥散裝率達到百分之三十五以上的水泥發放設施;年產量在五萬噸以下、三萬噸以上的,在一九九四年年底前應配備使水泥散裝率達到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的水泥發放設施。年產量在三萬噸以下的,應積極創造條件,配備散裝水泥發放設施。
第六條 凡新建、擴建或改建的水泥生產企業,均須把散裝水泥發放設施列入建設內容,同步建設,水泥散裝率應達到百分之五十以上。其擴初設計須有同級散辦參與審核。
第七條 水泥生產企業應按時完成散裝水泥生產計畫;供應單位應按散裝水泥分配計畫進行供應。有關業務主管部門應將計畫執行情況作為考核企業的指標之一。
第八條 水泥生產企業和儲運單位應加強發放、運輸散裝水泥的計量管理,嚴格執行計量法律、法規。
第九條 凡市區建築面積在三千平方米以上以及投資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並具備車船通行條件的各種建設工程,都應使用散裝水泥,散裝率必須達到百分之五十以上。以水泥為主要原料的水泥構件製品廠等生產企業,都應使用散裝水泥;凡年水泥耗用量在五百噸以上的生產企業,散裝率必須達到百分之七十以上。由於指令性計畫由外埠調入袋裝水泥,或因施工環境、散裝水泥供不應求等客觀因素以及其它特殊情況不能使用散裝水泥的,應經市散辦審核認可。承接建設工程的施工單位,應具備與使用散裝水泥施工相適應的設施。未具備與使用散裝水泥施工相適應設施的施工單位,不得參加建設工程施工投標。
第十條 生產、經銷、儲運散裝水泥的單位應照章納稅,納稅確有困難的,可向當地稅務機關申請減免稅。
第十一條 散裝水泥專用車輛進入市區,公安部門應視同其它特種車輛予以方便。
第十二條 水泥生產企業供應散裝水泥節省下來的包裝費按各級散辦會同各級物價管理部門確定分配比例,分別上繳同級散辦、返還用戶和企業留用,均作為專項資金管理使用。
第十三條 對下列情況,由各級散辦直接或委託銀行等有關部門徵收發展散裝水泥專項資金:
(一)對使用計畫調配袋裝水泥的單位和個人,按每噸二元徵收專項資金。
(二)對自行採購袋裝水泥的使用單位,按每噸四元徵收專項資金。
(三)規定應使用散裝水泥的各種建設工程和以水泥為主要原料的生產企業,除客觀因素影響外,未達到規定散裝率的,按未使用部分每噸四元徵收專項資金。
(四)擅自將散裝水泥供應計畫改供袋裝水泥的,向供應單位徵收每噸四元專項資金。
(五)未完成年度散裝水泥生產計畫的企業,按未完成計畫部分每噸四元徵收專項資金。
第十四條 水泥生產企業對用戶逾期未退還的袋裝水泥紙袋押金,百分之五十上繳同級散辦列入專項資金;百分之五十作營業外收入處理。
第十五條 建設工程應當繳納的專項資金,屬於包工包料的,由承包單位承付;屬於建設單位供料的,由建設單位承付。
第十六條 各級散辦徵收的專項資金,應專戶存儲,嚴格管理,統籌安排,專款專用於:
(一)購置和建設散裝水泥的設備、設施;
(二)發展散裝水泥的科研、新技術開發、引進和信息交流;
(三)獎勵推廣套用散裝水泥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
(四)散裝水泥的宣傳、管理。
第十七條 返還用戶和水泥生產企業留用的專項資金,主要套用於購置和建設散裝水泥的設備、設施;用戶系建設單位的,應沖抵工程款。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杭州市計畫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