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湖北省信訪聽證辦法的通知

《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湖北省信訪聽證辦法的通知》是2020年湖北省人民政府發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湖北省信訪聽證辦法的通知
  • 發布單位:湖北省人民政府
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將修訂後的《湖北省信訪聽證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20年11月22日
湖北省信訪聽證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信訪聽證行為,保護信訪人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信訪條例》和《湖北省信訪條例》,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信訪聽證,是指行政機關在對重大、複雜、疑難信訪事項作出處理、複查、覆核意見之前,為查明事實、分清責任、明確依據,採取聽證會的形式,對信訪事項所涉及的事實、證據、依據和程式進行陳述、質證、辯論、合議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聽證機關,是指負責處理、複查、覆核信訪事項並組織聽證的行政機關。
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聽證機關組織信訪聽證,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屬於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職權範圍內的信訪事項,已經或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複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信訪事項,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信訪聽證應遵循公開、公正、便民、效率的原則。
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事項外,信訪聽證應當公開舉行。
第二章 聽證的組織
第五條 信訪聽證由聽證機關組織,參加聽證會人員包括聽證員、記錄員、信訪人、與信訪事項有關的第三人、信訪事項承辦人。
第六條 聽證機關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聽證會方案;
(二)根據具體信訪事項,指定或委託聽證主持人、聽證員、記錄員;
(三)決定舉行聽證會的時間、地點和參加人員;
(四)決定聽證會的延期、中止、終止。
第七條 聽證員由聽證機關工作人員和本地區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法律工作者、相關專業人士擔任。
聽證員人數為3至9人的單數,指定其中1人擔任聽證主持人。
第八條 聽證主持人履行下列職責:
(一)主持聽證會的陳述、質證、辯論;
(二)維持聽證會秩序;
(三)主持聽證合議;
(四)向聽證機關提交聽證報告。
第九條 聽證員履行下列職責:
(一)按時參加聽證會,遵守聽證會紀律;
(二)向信訪人、信訪事項承辦人等有關人員詢問與信訪事項相關的情況;
(三)參加合議,提出聽證意見。
第十條 集體信訪事項應選派代表參加聽證會,信訪人代表不超過5人。
第十一條 與信訪事項有關的第三人可以申請參加聽證會,也可以由聽證機關通知參加聽證會,第三人經書面通知拒絕參加聽證會的,不影響聽證會舉行。
第十二條 信訪人、與信訪事項有關的第三人可委託1至2名代理人,與其委託代理人共同參加聽證會。委託代理人的,應當在聽證會舉行前3日提交授權委託書。
第十三條 信訪事項承辦人包括作出處理意見的承辦人、作出複查意見的承辦人,或者正在進行處理、複查的承辦人,人數不超過5人。
第十四條 信訪人及其委託代理人、與信訪事項有關的第三人及其委託代理人、信訪事項承辦人享有下列權利:
(一)申請與信訪事項有利害關係的聽證主持人、聽證員、記錄員迴避;
(二)對本信訪事項涉及的事實、法律、法規、政策及有關情況進行陳述、辯論、質證;
(三)核對、補正聽證筆錄。
第十五條 信訪人及其委託代理人、與信訪事項有關的第三人及其委託代理人、信訪事項承辦人在聽證中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時參加聽證會,遵守聽證會紀律;
(二)如實回答聽證主持人、聽證員的提問;
(三)如實提供證據材料。
第十六條 聽證會設1至2名記錄員,記錄員負責如實做好聽證筆錄和合議筆錄。
第十七條 聽證機關可視情邀請信訪人親屬,知情民眾代表,信訪人所在地區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信訪人所在街道、鄉鎮或居(村)委會工作人員等參加聽證會旁聽。
第三章 聽證提出與受理
第十八條 信訪聽證由信訪人書面申請,申請內容包括信訪人姓名、申請事由、證據及依據等。聽證機關自收到聽證申請之日起10日內作出聽證或者不予聽證的決定,並書面告知申請人。
處理、複查、覆核信訪事項的行政機關認為需要舉行聽證的,徵得信訪人同意後,作出聽證決定並書面告知信訪人。
第十九條 聽證機關決定聽證的,應將聽證會舉行的時間、地點、聽證主持人、聽證員、記錄員和有關事項,在舉行聽證會7日前書面通知信訪人及其他聽證參加人員,必要時予以公告。
第二十條 聽證主持人、聽證員、記錄員認為自己與本信訪事項有利害關係的,應主動申請迴避;信訪人及其他聽證參加人員認為聽證主持人、聽證員、記錄員與聽證事項有利害關係,或者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聽證公正的,自收到聽證決定通知後3日內向聽證機關提出需要迴避的人員和理由。
聽證主持人、聽證員、記錄員是否迴避,由聽證機關決定。
第二十一條 聽證機關從決定聽證之日起30日內完成聽證程式,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聽證參加人無法按時到場、聽證參加人臨時提出迴避申請等特殊情況需要延期的,由聽證機關負責人批准,最長延期20日。
第二十二條 聽證所需時間不計算在信訪事項辦理期限內。
第四章 聽證舉行
第二十三條 聽證會開始前,由聽證主持人介紹聽證事由及聽證參加人員,告知聽證參加人員在聽證中的權利和義務,宣布聽證會的程式和紀律。
第二十四條 聽證參加人員、旁聽人員應當遵守以下紀律:
(一)未經聽證主持人員許可,不得發言和提問;
(二)不得使用侮辱性、威脅性等不文明語言;
(三)不得鼓掌、喧譁或者有其他干擾聽證活動的行為;
(四)除聽證機關指定工作人員外,其他聽證參加人員、旁聽人員不得錄音、攝像;
(五)聽證中信訪人隨意退場的,按放棄聽證處理。
對違反聽證會紀律的,聽證主持人有權制止;情節嚴重的,責令其退場。信訪人不聽制止、情節嚴重的,終止聽證。
第二十五條 聽證會按下列程式進行:
(一)信訪人或委託代理人陳述信訪事由並提供有關證據;
(二)信訪事項承辦人陳述處理事實、證據和適用法律、法規、政策依據及意見;
(三)與信訪事項有關的第三人或委託代理人進行陳述;
(四)信訪人或委託代理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五)信訪事項承辦人就有爭議的事實、依據進行答辯;
(六)聽證員根據需要詢問有關聽證參加人員;經聽證主持人同意,其他聽證參加人員就聽證事項向有關人員詢問或陳述意見;
(七)信訪人或委託代理人、與信訪事項有關的第三人或委託代理人、信訪事項承辦人作最後陳述;
(八)聽證主持人總結髮言,宣布聽證會結束。
第二十六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信訪聽證:
(一)需要新的證人到場或者需要重新進行鑑定、勘驗的;
(二)聽證參加人員因不可抗拒的事由,無法出席聽證的;
(三)其他需要中止聽證的情形。
第二十七條 延期、中止聽證的情形消失後,由聽證機關決定恢復聽證,並將聽證的時間、地點通知聽證參加人員。
第二十八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信訪聽證:
(一)信訪人撤回聽證申請的;
(二)信訪人及其委託代理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席或者未經聽證主持人許可中途退出聽證的;
(三)信訪人死亡或者作為信訪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被撤銷、解散的,沒有權利義務繼承人或權利義務繼承人表示放棄聽證的;
(四)信訪人或者其代理人擾亂聽證秩序,不聽勸阻,致使聽證不能正常進行的;
(五)其他需要終止聽證的情形。
終止聽證的,聽證機關應當記錄在案,信訪人再以同一信訪事項提出聽證申請的,不再受理。
第二十九條 聽證會結束後,由聽證主持人組織聽證員就聽證事實、證據、適用政策法律依據進行合議,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形成合議意見。
第三十條 聽證筆錄經聽證主持人、聽證員、記錄員、聽證參加人核對後分別簽字或者蓋章;合議筆錄經聽證主持人、聽證員、記錄員核對後分別簽字或者蓋章;拒絕簽字或蓋章的,由記錄員在聽證或合議筆錄上寫明情況。合議筆錄不對外公開。
第三十一條 聽證主持人根據聽證筆錄、合議筆錄形成聽證報告。聽證報告包括以下內容:
(一)聽證事由;
(二)聽證會的時間、地點、參加人員和簡要經過;
(三)信訪人、與信訪事項有關的第三人、信訪事項承辦人的各自主張和依據的事實、理由、政策法律規定;
(四)聽證員合議意見。
第三十二條 聽證報告作為行政機關作出信訪事項處理、複查、覆核意見的重要依據。聽證機關未採納聽證合議意見的,應當書面告知聽證員,並說明理由。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組織、舉行聽證的費用,由聽證機關承擔。聽證機關不承擔信訪人及其委託代理人、與信訪事項有關的第三人及其委託代理人、信訪事項承辦人因聽證所發生的費用。
第三十四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組織、舉行信訪聽證,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規定的日期均為工作日。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信訪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湖北省信訪聽證辦法的通知》(鄂政辦發〔2015〕1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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