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信訪聽證辦法》是為規範信訪聽證工作,依法依規、公平公正處理信訪事項,保障信訪人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制定的辦法。
2023年4月16日,中共江蘇省委辦公廳、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該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信訪聽證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4月16日
- 發布單位:中共江蘇省委辦公廳、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通過過程,辦法全文,
通過過程
2005年10月28日,中共江蘇省委批准《江蘇省信訪聽證辦法》。
2005年10月28日,中共江蘇省委辦公廳、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江蘇省信訪聽證辦法》。
2023年4月7日,中共江蘇省委常委會會議修訂《江蘇省信訪聽證辦法》。
2023年4月16日,中共江蘇省委辦公廳、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江蘇省信訪聽證辦法》。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信訪聽證工作,依法依規、公平公正處理信訪事項,保障信訪人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信訪工作條例》和《中共江蘇省委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信訪工作條例的實施意見》《江蘇省信訪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信訪聽證,是指各級機關、單位在適用《信訪工作條例》第三十一條第六項規定的方式辦理重大、複雜、疑難信訪事項過程中,採取聽證會的形式,通過質詢、辯論、評議、合議等方式,查明事實,分清責任,提出辦理意見的活動。
第三條 事實認定清楚、適用法律適當、處理程式符合規定的信訪事項一般不舉行信訪聽證。已舉行過聽證,無新證據或新證據不足以推翻原聽證結論的信訪事項,不再舉行信訪聽證。
第四條 信訪聽證應當遵循依法、公開、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則。
第二章 聽證機關、單位與聽證參加人
第五條 信訪聽證由聽證機關、單位組織,參加人員包括聽證主持人、聽證員、記錄員、信訪事項當事人及旁聽人員等其他相關人員。
第六條 聽證機關、單位是指負責處理、複查、覆核信訪事項並組織信訪聽證的機關、單位。聽證機關、單位行使下列職責:
(一)決定是否舉行聽證,決定或者改變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二)決定聽證主持人、聽證員和記錄員;
(三)製作和送達信訪聽證通知;
(四)決定信訪聽證終止;
(五)製作信訪聽證報告;
(六)其他需聽證機關、單位行使的職責。
第七條 聽證主持人由聽證機關、單位負責人或者由其指定非本信訪事項辦理人員擔任。
聽證主持人在信訪聽證活動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主持信訪聽證;
(二)接收證據材料;
(三)組織聽證員評議、合議;
(四)決定特定情形信訪聽證的中止、延期;
(五)維持信訪聽證秩序;
(六)本辦法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 聽證員由聽證機關、單位根據信訪事項的具體情況,邀請機關、單位工作人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法律工作者、相關專家學者、新聞記者或者其他社會人士以及民眾代表擔任。除適用簡易程式舉行的信訪聽證外,聽證員人數為5至11人,總人數為奇數。其中,聽證機關、單位擔任聽證員的人數不得超過2人。
聽證員履行下列職責:
(一)按時參加信訪聽證,就聽證事項發表意見、闡明理由;
(二)就聽證事項的事實、證據和依據等向信訪事項當事人進行詢問;
(三)就聽證事項的事實、依據和辦理意見進行評議;
(四)合議形成聽證結論。
各級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可以設立聽證員庫,並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
第九條 記錄員由聽證機關、單位指定,履行下列職責:
(一)做好信訪聽證通知工作;
(二)核對參加信訪聽證人員;
(三)如實做好聽證記錄;
(四)其他需記錄員履行的職責。
第十條 信訪事項當事人包括被投訴機關或者單位、信訪人及其代理人、與信訪事項有利害關係的第三人等。
信訪人本人應當參加信訪聽證,因故不能參加的可以委託1至2名代理人參加。信訪人委託代理人參加的,應當在舉行信訪聽證前出具書面委託書,委託書應當載明委託事項及代理許可權。代理人在授權範圍內依法行使代理權。
聽證事項涉及信訪人數多於5人的,應當選派代表參加信訪聽證,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人。
第十一條 信訪事項當事人在信訪聽證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申請與本信訪事項有利害關係的聽證主持人、聽證員、記錄員及其他相關工作人員迴避;
(二)對本信訪事項的相關證據進行質證,並提出新的證據;
(三)對本信訪事項涉及的事實、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及有關情況進行陳述和申辯;
(四)核對、補正聽證筆錄;
(五)本辦法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 信訪事項當事人在信訪聽證中,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時到達指定地點參加信訪聽證;
(二)如實陳述事實、回答詢問、提供證據材料;
(三)遵守信訪聽證紀律,服從聽證結論。
第十三條 公開舉行信訪聽證的,聽證機關、單位可以設旁聽席,邀請信訪人親屬、知情民眾代表、新聞媒體等參加旁聽。
旁聽人員不得有擾亂聽證秩序的行為。
第十四條 與信訪事項有利害關係、可能影響信訪聽證公正的聽證主持人、聽證員、記錄員及其他相關工作人員應當主動迴避,信訪事項當事人也可申請其迴避,迴避事由在信訪聽證舉行中知道的,迴避申請應當在最後陳述前提出。
聽證主持人、聽證員、記錄員的迴避,由聽證機關、單位決定;其他人員的迴避,由聽證主持人決定。
第三章 信訪聽證的提出與受理
第十五條 信訪聽證一般由信訪人以書面形式就重大、複雜、疑難信訪事項向正在辦理的機關、單位提出申請,內容包括申請人姓名、申請信訪聽證的信訪事項、理由及證據等,如有證人,需提供證人基本情況、聯繫方式等。
各級機關、單位根據辦理信訪事項需要,經主要領導同意或相關會議研究,可以自行決定舉行信訪聽證。
第十六條 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應當在收到信訪人書面申請後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舉行信訪聽證,並書面告知申請人。
決定舉行信訪聽證的,應當在30日內舉行,並在舉行的7個工作日前將信訪聽證的時間、地點、注意事項等通知信訪事項當事人,必要時予以公告。
第十七條 在舉行信訪聽證之前,信訪人書面提出撤回聽證申請的,應當準許並記錄在案。信訪人撤回聽證申請後,無正當理由再以同一信訪事項提出信訪聽證申請的,不予受理。
信訪人申請變更聽證時間,應當提出書面申請並說明理由。是否同意變更聽證時間,由聽證機關、單位決定。
第十八條 信訪聽證通知書送達後,信訪人拒絕參加的,視為放棄聽證,可不再舉行信訪聽證。聽證機關、單位認為有必要舉行信訪聽證的,可再次送達,如信訪人仍然拒絕參加,可以舉行缺席聽證。
第四章 信訪聽證程式
第十九條 信訪聽證開始前,記錄員應當查明信訪事項當事人、聽證員和其他應當參加人員是否到齊,並向主持人報告。
第二十條 信訪聽證按下列程式進行:
(一)聽證主持人宣布信訪聽證開始,公布聽證事由及主持人、聽證員、記錄員的姓名、職務、身份,告知信訪事項當事人在信訪聽證中的權利和義務,宣布聽證紀律,並詢問信訪事項當事人是否提出迴避申請;
(二)信訪事項當事人陳述事實和理由,並提供有關證據;
(三)信訪事項當事人進行辯論和質證;
(四)聽證主持人、聽證員根據需要向信訪事項當事人詢問,經聽證主持人同意,其他參加信訪聽證人員可以就聽證事項發問和陳述意見;
(五)信訪事項當事人作最後陳述;
(六)聽證主持人組織聽證員發表意見,經合議後,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形成聽證結論;
(七)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結論;
(八)聽證主持人宣布信訪聽證結束。
第二十一條 參加信訪聽證人員應當遵守下列聽證紀律:
(一)未經聽證主持人允許,不得隨意發言和提問;
(二)未經聽證主持人允許,不得錄音、錄像;
(三)未經聽證主持人允許,不得隨意退場;
(四)發言時不得進行人身攻擊,或者使用侮辱性、威脅性、要挾性和其他不文明語言;
(五)會場內禁止吸菸,不得使用行動電話等電子通信設備,不得鼓掌、喧譁、吵鬧或者進行其他干擾信訪聽證活動的行為。
對違反聽證紀律的,聽證主持人有權予以制止,情節嚴重的,責令其退場。信訪人及其代理人全部中途退場的,按缺席聽證處理。
第二十二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聽證主持人決定信訪聽證中止或者延期舉行:
(一)信訪事項當事人因正當事由無法參加或者繼續參加信訪聽證的;
(二)信訪事項當事人臨時提出迴避申請,且理由充分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場或者需要重新調查、鑑定的;
(四)信訪聽證過程中涉及法律、法規、規章或者政策適用問題不明確,需要有關機關、單位進一步作出解釋或者確認的;
(五)信訪聽證過程中,信訪事項當事人擾亂聽證秩序,不聽勸阻,致使信訪聽證不能正常進行的;
(六)因不可抗力,信訪聽證無法繼續進行的;
(七)其他應當中止或者延期的情形。
中止聽證的情形消除後,應當及時恢復聽證。
延期聽證的,應當告知延期理由和延期聽證時間。
第二十三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終止聽證:
(一)信訪人撤回信訪事項或者信訪聽證申請的;
(二)信訪人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參加或者兩次拒絕參加的;
(三)在信訪聽證過程中,信訪事項當事人一方表示完全同意另一方意見的;
(四)在信訪聽證中止或者延期後,信訪事項當事人達成一致意見的;
(五)因不可抗力,信訪聽證無法進行,且以後也無須進行的;
(六)其他應當終止聽證的情形。
終止聽證由聽證機關、單位決定。聽證終止後,不再組織信訪聽證。
第二十四條 鄉鎮黨委和政府、街道黨工委和辦事處以及縣級機關、單位舉行信訪聽證可以適用簡易程式,但信訪事項涉及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除外。
適用簡易程式舉行信訪聽證的,由聽證主持人獨任聽證員,但應當邀請村(居)民代表參加,並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事由、聽證紀律和記錄員、信訪事項當事人名單;
(二)信訪事項當事人陳述事實和理由,進行舉證、質證和辯論;
(三)村(居)民代表詢問;
(四)信訪事項當事人最後陳述意見;
(五)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結論,並宣布信訪聽證結束。
第二十五條 聽證記錄員應當將信訪聽證的全部活動製作聽證筆錄,聽證筆錄應當經參加信訪聽證人員閱讀、核對無誤後簽名或者蓋章。參加信訪聽證人員認為記錄有錯漏的,有權要求補正。信訪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應當在聽證筆錄中予以載明。
聽證機關、單位應當對舉行的信訪聽證進行全程錄音、錄像。
第二十六條 信訪聽證結束後,聽證機關、單位應當依據聽證情況形成信訪聽證報告。
信訪聽證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信訪聽證事由;
(二)信訪聽證參加人的基本情況;
(三)信訪聽證的時間、地點;
(四)信訪聽證的簡要經過;
(五)信訪事項當事人的各自主張和依據的事實、理由、法律法規政策規定;
(六)聽證結論。
第二十七條 信訪聽證所需時間不計算在信訪事項處理、複查、覆核期限內。
第二十八條 信訪聽證報告應當作為有關機關、單位作出信訪事項處理、複查、覆核意見的重要依據。
聽證資料(包括聽證筆錄、信訪事項當事人提供的有關證據、信訪聽證報告)由聽證機關、單位立卷歸檔,及時錄入信訪信息系統,必要時可依法向社會公開。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舉行信訪聽證的費用,由聽證機關、單位承擔。聽證機關、單位不承擔信訪事項當事人因信訪聽證所發生的費用。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