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市各界人民代表會議協商委員會組織通則

省、市各界人民代表會議協商委員會組織通則,是指根據《省各界人民代表會議組織通則》和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關於地方委員會的決議》制定。1951年7月19日政協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25次會議通過,同年8月18日政務院公布。共18條。規定省、市各界人民代表會議協商委員會,由省、市各界人民代表會議選舉產生,設主席1人,副主席及委員若干人,並設常務委員會主持日常工作。

省、市各界人民代表會議協商委員會的職能是協助人民政府執行各界人民代表會議決議,解釋政策法令,審議政府交議的檔案和議案,開展統一戰線工作等。它受政協全國委員會的領導,指導和協助省轄市或縣常務委員會進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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