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新中國成立後,為了“既利於國家統一,又 利於因地制宜”,黨中央在全國實行
大區一級的行政區域制度,相繼建立了華北、東北、華東、中南、西南、西北6個大行政區,並在各大行政區內設立軍政委員會或人民政府,作為中央人民政府的代表機關,實施對各大區的行政領導。
1949年底西南各地相繼解放後,
中央人民政府決定設立西南軍政委員會。1949年12月2日,任命
劉伯承為西南軍政委員會主席,並責成其根據《大行政區人民政府委員會組織通則》,結合西南實際.組建西南軍政委員會及其內部機構,行使地方政權機關的職能。
1950年6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又批准任命
賀龍、
鄧小平、
熊克武、
龍雲、
劉文輝、
王維舟6人為西南軍政委員會副主席,
于江震、
王近山、
宋任窮、
李井泉等87人為委員,同時任命了西南軍政委員會所屬各部、會、署、局、院的負責人。7月27日,西南軍政委員會第一次全體委員會議在重慶隆重舉行,標誌著西南軍政委員會的正式成立。
1951年2月14日,政務院再次批准修改後的該條例。條例規定:①西南軍政委員會為解放初期實施軍事管制建立革命秩序而設,俟軍事行動結束、土地改革徹底實現、各界人民有充分組織並召開西南區人民代表大會正式選舉成立西南人民政府委員會後,該委員會即告結束;②西南軍事委員會“為西南區所轄省(行政區、市)高一級的地方政權機關,並為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領導地方政府工作之代表機關”;③西南軍事委員會所轄區域為“雲南、貴州、
西康三省,川東、川西、川南、川北四行政區,重慶一直轄市及西藏”;④西南軍政委員會“根據並為執行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國家的法律、法令,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規定的施政方針和政務院頒發的決議、命令”。
1950年10月,
劉伯承奉命調北京主持籌建
陸軍大學。此後,劉伯承雖仍兼西南軍政委員會主席職務,但西南軍政委員會的實際工作則由鄧小平、賀龍負責。1952年7月,中央又將鄧小平調中央工作,西南軍政委員會改由賀龍副主席負責,宋任窮、
張際春、李井泉等人協助工作。
1952年底,隨著全國大規模的有計畫的經濟建設與文化建設開始,為加強中央的集中領導,同時也加強省、市一級人民政府的組織和責任,1952年11月15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19次會議決定:“大行政區人民政府和軍政委員會一律改為行政委員會。大區行政委員會是代表中央人民政府在各該地區進行領導與監督地方政府的機關”,而不再作地方最高政權機關。
遵照中央指示,1953年2月28日,西南行政委員會在重慶舉行首次會議,宣告西南行政委員會正式成立。西南行政委員會仍駐重慶,以劉伯承為主席,
賀龍、鄧小平、
熊克武、宋任窮等9人為副主席,
于江震、
李大章、張際春等68人為委員,所轄區域仍為一個直轄市(重慶)、四個省(川、雲、貴、西康)和西藏地區。
1953年3月12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作出《關於改變大行政區轄市及專署轄市的決定》,認為大區行政委員會不再作為一級政權,“因此大行政區轄市的名稱,亦應有所改變”,遂決定將重慶等10個大行政區轄市,“一律改稱為中央直轄市”。至此,重慶第二次成為中央直轄市。
隨著國民經濟恢復的完成,中國進入了有計畫的經濟建設時期。
1954年6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舉行第32次會議決定撤銷大區一級行政機關,以便利中央對省、市的領導;同時決定合併一些省市,減少中央直接領導的行政單位,並明確規定將重慶等11箇中央直轄市均改為省轄市。
遵照中央的指示,重慶市於1954年7月1日正式併入四川省。10月26日,西南行政委員會在重慶舉行最後一次行政會議,決定從11月1日起停止行文和辦公。11月1日,西南行政委員會正式宣布撤銷。
西南軍政(行政)委員會存在期間,在中央的統一領導下,於整個西南地區貫徹中央政策,實施人民民主建政工作,進行各種社會改革運動,完成了西南地區國民經濟的恢復和社會秩序的穩定,為西南地區的社會主義改造創造了條件,為有計畫的經濟文化建設奠定了基礎。
時代背景
新中國成立初期,在中央與省之間曾設立大行政區一級地方政府,代表中央人民政府具體管理和處理所轄省、市的民主政權建設、醫治戰爭創傷、恢復正常的社會秩序和經濟生活秩序等工作。大行政區政府既是比所轄省市高一級的地方政權機關,又是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領導地方政府工作的代表機關。
新中國成立之初,各地發展極不平衡、情況各異,再加上財政經濟極為困難、交通落後、信息閉塞,中央人民政府要立即直接管理省及省以下地方政府,在人力、物力、財力等各方面都是一時無法達到的。在這種情況下,中央決定實行大行政區建制,設立大行政區一級地方政府,代表中央人民政府對全國各個地區進行領導,鞏固新生政權、恢復國民經濟。
在新中國成立初期的東北、華東、西北、中南、西南五大行政區中,西南是最後一個解放的行政區,也是國民黨在大陸上最後掙扎所依託的一個區域。“國民黨反動派在淮海戰役失敗後,就著手進行其所謂游擊戰爭的準備工作,四川一省就訓練了所謂游擊幹部達五千人之多。”在解放西南的會戰結束不久,以國民黨中統、軍統特務和反動軍官為領導,以國民黨殘餘部隊和散兵游勇為骨幹,以地主惡霸、封建幫會為靠山的土匪特務武裝便利用西南地區複雜險峻的地理條件,乘人民解放軍立腳未穩、民眾尚未發動、工作尚未展開之際,發動暴亂,殘殺人民民眾和地方幹部,襲擊地方區鄉政權和征糧工作隊,破壞交通、毀壞通訊設施,造成社會不安,人民生命財產遭受嚴重威脅。不但如此,國民黨特務還流竄到少數民族地區,大肆進行反動宣傳,“利用各民族間乃至各部落間的不團結,利用各兄弟民族過去反對大漢族主義的情感來挑撥中國各民族間的分裂……”,使民族問題更加複雜。
西南大行政區政府——西南軍政委員會因地制宜、圓滿完成了中央交付的各項具體任務。
建立時間
1949年11月1日,在中央軍委的統一籌劃和華東、中南、東北、西北各大區的大力支援下,劉伯承、鄧小平、賀龍率領
第二野戰軍、
第一野戰軍第18兵團以及
第四野戰軍第42軍、第47軍、第50軍共60餘萬人發動了解放西南的戰役。“從戰役發起到結束,為時不過五十七天,前進約三千華里,提前兩月完成戰役計畫,消滅蔣胡殘餘部隊約九十萬人,其中包括投降俘虜四十餘萬,起義四十餘萬。”進軍西南的勝利,徹底粉碎了國民黨企圖建都重慶、割據西南的美夢。
在
西南戰役結束後,龐大的管理工作任務立即提上日程。中共中央指示一方面迅速建立分管全區政法、財經、文教等具體事宜的部門展開工作,處理一些急迫的問題;一方面就軍政委員會組成的人選問題與各方廣泛交換意見,待局勢基本穩定後,再召開全體委員會議宣告正式成立軍政委員會。這是西南大行政區政府——西南軍政委員會建立的突出特點。
1949年12月8日,劉伯承、鄧小平、
張際春、
李達率第二野戰軍領導機關進駐重慶市後,立即著手進行西南軍政委員會的機構籌建工作。1950年1月21日,西南軍政委員會所屬財政經濟委員會、文化教育委員會、民族事務委員會、民政部、公安部、法務部、財政部、工業部、貿易部、交通部、農林部、水利部、合作事業局、勞動局、衛生部、新聞出版局、人民監察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西南分院、最高人民檢察署西南分署等機構開始籌建。
在軍政委員會沒有正式宣告成立以前,因為施政工作的實際需要,凡須對全區發布的有關推行政策的法令、指示、條例、布告等暫以軍政委員會或主席名義發布,俟軍政委員會正式成立後再予以追認的辦法。此類檔案涉及剿滅土匪、穩定城鄉社會秩序,安置與資遣國民黨政權遺留人員,布置農業生產以及組織財政收入、解決政府財政來源等亟待處理的問題。此外,在金融方面,1950年1月12日以重慶市軍管會名義頒布了《西南區金銀管理暫行辦法》,2月22日發布了《西南區管理私營銀錢業暫行辦法》。
根據這些指示,全區工作“七月以前,縣是以剿匪、征糧、生產,市則以接管恢復與發展工商業,完成稅收公債,救濟失業等為主要內容”,局勢初步穩定。1950年7月27日,西南軍政委員會第一次全體委員會議在重慶召開,宣告西南軍政委員會正式成立。
組織機構
由於西南軍政委員會是地方最高一級政權,管轄眾多的事務,故組織機構較為龐大。到1950年7月27日第一次全體委員會議召開宣告正式成立時,已建立了20個機構。
其中民政部、公安部、法務部、民族事務委員會分管政法方面行政事宜;財政經濟委員會及其下屬財政部、貿易部、工業部、交通部、農林部、水利部、勞動部、合作事業局分管財經方面行政事宜;
文化教育委員會及其下屬文教部、衛生部、新聞出版局分管文教衛生方面之行政事宜;
人民監察委員會分管監察各級機構、各種工作人員是否違犯國家政策法令或損害人民及國家的利益,並指導所屬各省(行政區、市)監察機關之工作;
人事局分管全區人事工作;辦公廳主持日常事務。
隨著工作的進一步展開,西南軍政委員會下屬機構有所增加和改變。
1951年3月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批准成立土地改革委員會,指導西南區一切有關土地改革事項;3月12日,改西南軍政委員會人事局為人事部。
用人機制
西南軍政委員會用人行政的顯著特點是囊括黨內黨外人士,兼顧本地外地幹部。首先,黨外民主人士得到了廣泛任用。以第一屆幹部構成為例,在6名副主席中,中共黨員有3人。賀龍、鄧小平、王維舟;國民黨黨員2人:
龍雲、劉文輝;老同盟會會員1人:
熊克武。在87名委員中,中共黨員有47名,占54%;黨外民主人士40名,占46%。
西南軍政委員會的內部組織機構也注意安排黨外民主人士,各部門正副部長級職位,黨外民主人士占1/3,其中司法、監察、農林、水利、文教等部門的正職都由黨外民主人士擔任。
其次,兼顧本地、外地幹部。在主席、副主席和委員中,除國民黨起義將領裴昌會是山東人外,其他42名民主黨派和無黨派民主人士的籍貫都是西南各省,51名中共黨員的籍貫則大部分是其他省,即使籍貫是西南各省,解放前夕這些中共黨員也都沒有在本地進行革命工作,而是和其他外地幹部一樣,來自第一、第二、第四野戰軍或是從其他解放區抽調的。
西南軍政委員會內部組織機構的人事安排注意兼顧本地、外地幹部,做到老幹部、新幹部和留用人員搭配,尤其是貿易、交通和財政部錄用了大批出生西南,熟悉當地情況,有技術、有經驗的留用人員。其幹部組成有中共黨員、民主黨派與無黨派民主人士;有本地的,有外地的;有來自軍隊的,有來自地方的;有老幹部、新幹部與留用人員。
西南軍政委員會是一個以中國共產黨為中心的統一戰線的政權機構。這為團結一切力量、克服種種困難奠定了堅實的組織基礎。
運行機制
西南軍政委員會建立後嚴格實行集體辦公制度和請示報告制度,並通過召開全體委員會會議和全區各種專門會議、成立專項工作委員會以及組織視察組深入各地檢查工作等方式,確保中央的各項政策措施在所轄區域內得以正確地貫徹執行。
為加強對各部門、各地區的統一領導。在工作制度方面,西南軍政委員會實行集體辦公制度,並嚴格執行報告制度。各委、部、會、局、院、署、廳、處的主要負責人每星期三上午召開行政會議和集體辦公聯席會議。會議的主要任務是:保持各部門在工作上的密切聯繫;討論、處理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部門的工作;辦理向主席請示處理的事項;匯報及討論重要事項;討論、審查有關工作的方針、政策執行情況;處理其他重大工作及臨時發生的事項。
為了使集體辦公真正發揮作用,1950年8月16日,在軍政委員會成立後第一次行政會議和集體辦公聯席會議上,鄧小平對集體辦公如何進行作了具體指示。他說:“今後我們集體辦公大體上主要做的事有:
一、聽取各委、部、會、院、署、行、局的工作簡要報告,使整個軍政委員會的工作,各部門負責同志都能獲得了解,各個部門間的工作密切地配合起來,各部門所作的工作簡報,必要時得加以討論通過。
二、有關重大的問題,要求部與部之間聯繫辦理的,或需請示主席核定的,可提請集體辦公會上討論,並加以決議、實施。各部門有已經解決了的重大問題,必要時須得在集體辦公時作簡要會報。
三、各部門需要提請集體辦公討論的問題,秘書處要事先收集整理該問題的簡要說明、處理辦法,經主席核閱後,在開會前印發各部門,使問題的討論有準備的進行。”集體辦公制度的推行,“有利於及時解決問題,增強工作效率,避免了因各部門辦公地點分散而至公文及問題解決上往返周折誤時”。
在報告制度方面,西南軍政委員會規定:各委、部、會、院、署、行、局、處、廳及各省、區、市,每兩月(逢雙月)須向本會主席作一次綜合性的書面工作報告,於次月十日前送達本會;各省、區、市有關業務性專題報告,應同時抄送本會各主管部門一份;本會每兩月向中央作一次書面的綜合報告,各部門向本會主席所作的報告,應同時抄送中央各主管部門一份;會各委員均有單獨向本會主席隨時反映情況及陳述意見的責任;各省、區、市應在每一中心工作結束時,做出較全面的總結報告;各省、區、市凡有關政策執行的重要決定、指示、命令、規章、條例及重要調查統計數字等,除以行政隸屬關係發出者外,應同時檢送本會二份。
在具體的工作領導方面,西南軍政委員會主要通過以下四種方式來行使其作為西南區所轄省(行政區、市)高一級的地方政權機關和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領導地方政府工作的代表機關的職權:
第一,以西南軍政委員會或軍政委員會主席以及所屬各部的名義發布推行中央相關政策和法令的指示、命令、訓令、辦法、布告等,指導各地完成各項具體任務。在西南軍政委員會未正式宣告成立以前,因為施政的實際需要發布的一系列指示、布告、命令和辦法,主要集中在政法、財政金融、生產各個方面;在秩序基本建立、局勢逐步穩定下來後,恢復和發展經濟則成為西南軍政委員會的工作重心。
第二,召開全體委員會議進行階段性工作總結,並根據中央的指示精神布置新的工作任務。在其存在的三年時間裡,西南軍政委員會一共召開了四次全體委員會議:第一次全體委員會議(1950年7月27—31日)、第二次全體委員會議(1951年1月25—29日)、第三次全體委員會議(1951年11月17—20日)、第四次全體委員會議(1952年12月10—12日)。
第三,組織召開全區財政、民政、貿易、工業、農林、民族事務等各項專業會議,並成立專門工作委員會對重大任務進行統一領導。1950年9月30日成立西南區禁菸禁毒委員會,負責計畫、部署、檢查禁菸禁毒工作;1951年3月3日正式成立西南軍政委員會土地改革委員會,領導全區的土改;1951年3月10成立西南區生產救災委員會,指導全區救災工作。
第四,組織視察組到各省市檢查各項政策、指示的具體執行情況。1951年3月,西南法務部會同最高人民法院西南分院、最高人民檢察署西南分署組成聯合視察組到川東、川北各地檢查鎮壓反革命情況。1952年3月7日,西南農林部、財經委、水利部、民政部、人民銀行西南分行、合作事業局聯合召開生產防旱座談會,決定組成7個防旱檢查組,分赴各省區檢查春耕生產和防旱。
協調職能
大行政區政府最根本的職能,就是確保在所轄區域內中央政府的各項政策、指示得以正確地貫徹執行。但是,西南作為大陸解放最晚的地區,缺乏民眾基礎,各項工作的開展尤其需要耐心地、有步驟地進行,為了趕上其他先解放地區前進的步伐,當一項新的全國性的政策頒布執行的時候,往往不可能等到條件完全具備時才加以實施,由於任務緊迫加上缺乏經驗,各地在完成任務中不時出現各種各樣的偏差。 大行政區政府在組織完成各項任務時實際上更多地扮演協調者的角色。即注意根據地方的實際情況採取適宜的步驟方法,加強協調各省區、各部門的運作,並不斷糾正工作中出現的偏差。
新中國成立初期的大行政區政府具有雙重地位:“既是所轄省(市)高一級的地方政權機關,並為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領導地方政府工作的代表機關”。
在當時各地區發展極不平衡、中央政府直接管理省以及省以下地方政府的條件尚不具備的背景下,實行過渡性的大行政區建制,在中央與省之間設立大行政區一級地方政府,代表中央人民政府對全國各地區進行領導,因地制宜地制定政策和實行管理,是當時政治經濟形勢的要求,保證了新生政權的鞏固和國民經濟的恢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