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行政區人民政府委員會組織通則

大行政區人民政府委員會組織通則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建國初期大行政區人民政府委員會組織法規。1949年12月16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第11次政務會議通過,同月18日公布施行。共16條。規定:各大行政區人民政府委員會由各大行政區各界人民代表會議或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由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委員若干人組成。下設部、局、委員會等機構。這是比各該K所轄省(市)高一級的地方政權機關,並為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領導地方政府的代表機關。執行中央人民政府的法律、法令和政策;有權擬定暫行性法令條例;任免工作人員;編制預算;協調、統一併領導所在各機關的相互關係、內部組織和一般工作;領導所轄各省、市、縣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作等等。大行政區人民政府委員會每三個月舉行一次全體會議,每周舉行一次行政會議,討論、議決有關事項。該通則同時適用於大行政區軍政委員會。

1949年12月16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第11次政務會議通過,同月18日公布施行。共16條。規定:各大行政區人民政府委員會由各大行政區各界人民代表會議或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由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委員若干人組成。下設部、局、委員會等機構。這是比各該K所轄省(市)高一級的地方政權機關,並為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領導地方政府的代表機關。執行中央人民政府的法律、法令和政策;有權擬定暫行性法令條例;任免工作人員;編制預算;協調、統一併領導所在各機關的相互關係、內部組織和一般工作;領導所轄各省、市、縣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作等等。大行政區人民政府委員會每三個月舉行一次全體會議,每周舉行一次行政會議,討論、議決有關事項。該通則同時適用於大行政區軍政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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