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管規則適用指引——科技監管類第1號

監管規則適用指引——科技監管類第1號

《監管規則適用指引——科技監管類第1號》是為了方便從事信息技術系統服務業務的證券服務機構做好備案工作,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研究制定於2020年10月23日發布實施的指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監管規則適用指引——科技監管類第1號
  • 頒布時間:2020年10月23日
  • 實施時間:2020年10月23日
  • 發布單位: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主要全文,相關說明,

主要全文

監管規則適用指引——科技監管類第1號
2020年7月24日,證監會發布了《證券服務機構從事證券服務業務備案管理規定》(證監會公告〔2020〕52號,以下簡稱《備案規定》)。為了方便從事信息技術系統服務業務的證券服務機構做好備案工作,證監會研究制定了《監管規則適用指引——科技監管類第1號》,請各信息技術系統服務機構對照適用。
一、備案系統
為了提高備案工作的的便利性和透明度,證監會在中國證監會政務服務平台(詳見參考連結),開發建設了信息技術系統服務機構備案信息採集系統(以下簡稱備案信息採集系統)。信息技術系統服務機構只需要通過備案信息採集系統報送備案材料,無需再向中國證監會、工業和信息化部報送其他形式的備案材料。
信息技術系統服務機構在報送備案材料前,需要在政務服務平台首頁組織機構註冊欄目註冊賬號,成為政務服務平台用戶。信息技術系統服務機構應以公司名義註冊賬號,且只能註冊一個組織機構賬號,統一負責報送本公司備案材料。信息技術服務機構相關員工以個人名義註冊個人賬號,並與本公司組織機構賬號綁定的,可以協助填寫或修改備案材料,但仍需使用組織機構賬號提交備案材料。
信息技術系統服務機構不應以分公司名義註冊賬號或報送備案材料;子公司從事證券信息技術系統服務業務的,應當另行註冊組織機構賬號並向證監會備案。
二、備案類型
《備案規定》規定了信息技術系統服務機構從事證券信息技術系統服務業務首次備案(第9條)、重大事項備案(第16條)和年度備案(第17條)三種備案類型。
(一)首次備案。信息技術系統服務機構從事《備案規定》第9條所列證券信息技術系統服務業務的,應當在簽訂服務協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首次備案。信息技術系統服務機構在本指引發布前已經簽訂服務協定,正在從事證券服務業務的,應當在本指引發布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儘快開展備案工作。信息技術系統服務機構從事《備案規定》第9條所列證券信息技術系統服務業務時,只需進行一次首次備案即可,不需要“一事一備”。
(二)重大事項備案。已完成首次備案的信息技術系統服務機構,在發生《備案規定》第16條所列重大事項變更時,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進行重大事項備案。
(三)年度備案。已完成首次備案的信息技術系統服務機構,應當於每年4月30日前提交年度備案材料。
三、備案材料及報送方式
首次備案、重大事項備案、年度備案三種備案要求報送的備案材料有所差異,具體如下:
(一)首次備案
根據《備案規定》第10條和第15條的規定,信息技術系統服務機構首次備案應當報送的材料包括:
1.信息技術系統服務機構備案表;
2.信息技術系統服務機構營業執照、在行業主管部門取得的執業許可或者備案檔案;
3.信息技術系統服務機構及其依照本規定備案的從業人員因執業行為涉嫌違法違規被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以及近三年因執業行為受到刑事處罰、行政處罰、監督管理措施、自律監管措施和紀律處分的情況;
4.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和從業人員情況;
5.商業計畫書;
6.合規管理制度;
7.產品和服務情況;
8.產品類客戶情況和服務類客戶情況;
9.上一年度財務報表審計報告。
上述各項備案材料的報送方式如下:
1.第1項至第5項、第9項,通過備案信息採集系統中備案主體信息欄目,填寫相關信息,並上傳信息技術系統服務機構營業執照掃描件,被立案調查、偵查、處罰及處分情況說明掃描件及上一年度財務報表審計報告掃描件。
2.第6項,通過備案信息採集系統中內控合規管理欄目,填寫相關信息,並上傳合規管理制度掃描件。
3.第7項,通過備案信息採集系統中產品及服務信息欄目,填寫相關信息。
4.第8項,通過備案信息採集系統中行業客戶欄目,填寫相關信息。
信息技術系統服務機構在備案信息採集系統填報信息時,應當認真閱讀《備案規定》附屬檔案《信息技術系統服務機構備案表》的附註說明。
(二)重大事項備案
《備案規定》第16條規定完成首次備案的信息技術系統服務機構發生以下重大事項變更的,要進行重大事項備案:
1.信息技術系統服務機構名稱變更;
2.信息技術系統服務機構住所變更;
3.信息技術系統服務機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變更;
4.信息技術系統服務機構質量控制負責人變更;
5.信息技術系統服務機構風險控制負責人變更;
6.持有信息技術系統服務機構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合伙人變更;
7.信息技術系統服務機構與證券服務業務有關的質量控制制度、風險控制制度等內部管理制度發生重大變更;
8.信息技術系統服務機構及其依照本規定備案的從業人員因執業行為涉嫌違法違規被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以及因執業行為受到刑事處罰、行政處罰、監督管理措施、自律監管措施和紀律處分;
9.信息技術系統服務機構及其依照本規定備案的從業人員因執業行為與委託人、投資者發生民事糾紛,進行訴訟或者仲裁;
10.信息技術系統服務機構設立或撤銷分所或者分支機構。
完成首次備案的信息技術系統服務機構在發生上述重大事項變更時,應當通過備案信息採集系統中重大事項備案有關欄目填寫相關備案信息並報送有關材料。
(三)年度備案
《備案規定》第17條規定完成首次備案的信息技術系統服務機構,應當於每年4月30日前通過備案信息採集系統填寫年度備案信息並報送有關材料。年度備案材料內容包括:
1.信息技術系統服務機構基本情況和經營情況;
2.依照本規定備案的從業人員的變動情況;
3.內部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和變動情況。
信息技術系統服務機構應當保證所報送的備案檔案和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四、備案程式
證監會科技監管局具體負責信息技術系統服務機構備案工作。信息技術系統服務機構報送備案材料後,證監會科技監管局將查閱報送的備案材料是否完備且符合規定。
經查閱,信息技術系統服務機構報送的備案材料不完備或者不符合規定的,證監會在接收備案材料10個工作日內,通過備案信息採集系統一次性告知信息技術系統服務機構補正備案材料。信息技術系統服務機構應當自通知補正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補正。
信息技術系統服務機構備案材料完備的,證監會自收齊備案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工作。信息技術系統服務機構可以通過備案信息採集系統查詢備案辦理狀態。證監會將在官網“科技監管局”欄目下“信息技術系統服務機構備案”和中國證監會政務服務平台備案欄目中公布並定期更新信息技術系統服務機構基本情況。
五、基金信息技術服務機構有關備案安排
2019年6月,《證券基金經營機構信息技術管理辦法》(證監會令152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正式實施,要求基金信息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備案。《管理辦法》規定了具體備案要求,包括首次備案(第47條)、重大事項備案(第48條)以及定期報送相關資料(第53條)等事項。
鑒於部分信息技術系統服務機構同時從事證券、基金信息技術系統服務業務,為減輕市場機構負擔,有必要統一併最佳化相關工作流程。基金信息技術服務機構應當比照本指引有關備案路徑、材料等要求按規定開展備案工作;同時從事證券和基金信息技術系統服務業務的,信息技術系統服務機構只需進行一次首次備案即可。
六、諮詢途徑
信息技術系統服務機構在備案過程中,可以通過以下方式進行諮詢:
(一)電子郵件諮詢
備案業務諮詢信箱:詳見參考連結
備案技術諮詢信箱:詳見參考連結
(二)信函諮詢
中國證監會科技監管局,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19號富凱大廈(郵編:詳見參考連結)。

相關說明

關於《監管規則適用指引——科技監管類第 1 號》的立法說明
2020 年 7 月 24 日,我會發布了《證券服務機構從事證券服務業務備案管理規定》(證監會公告〔2020〕52 號,以下簡稱《備案規定》)。為了方便從事信息技術系統服務業務的證券服務機構做好備案工作,我會制定了《監管規則適用指引——科技監管類第 1 號》。現將有關立法情況說明如下:
一、立法背景
為落實《證券法》第一百六十條,《備案規定》對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信息技術系統服務機構等證券服務機構從事證券服務業務的備案事項作了較為全面的規定。因涉及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信息技術系統服務機構等6 類主體,且各類主體差異較大,《備案規定》難以對各類主體備案的操作細節問題作詳細說明。為此,我會制定了《監管規則適用指引——科技監管類第 1 號》,旨在及時回應信息技術系統服務機構反映較為集中的問題,提高備案工作的便捷性和透明度,確保信息技術系統服務機構備案工作的穩步實施。
二、主要內容
《監管規則適用指引——科技監管類第 1 號》包括備案範圍、備案系統、備案程式等 6 部分,主要內容如下:
(一)藉助信息化手段最佳化備案工作。一是套用信息技術系統服務機構備案信息採集系統(以下簡稱備案信息採集系統)開展備案工作,對備案信息採集系統的訪問地址、用戶賬號註冊方式等作了具體說明;二是將《備案規定》規定的備案事項概括為首次備案、重大事項備案和年度備案三種備案類型,結合備案信息採集系統的各個報送欄目,分別說明了三種備案類型所需報送的材料內容、材料載體、材料提交的具體欄目、提交流程等事項。
(二)細化備案程式。依次對信息技術系統服務機構報送備案材料、證監會科技監管局查閱備案材料、備案材料補正、辦結備案、備案信息公示的具體程式和時限要求作出說明。
(三)最佳化基金信息技術服務機構的備案安排。鑒於部分信息技術系統服務機構同時從事證券、基金信息技術系統服務業務,為減輕市場機構負擔,要求基金信息技術服務機構比照本指引有關要求開展備案工作;同時從事證券和基金信息技術系統服務業務的,信息技術系統服務機構只需進行一次首次備案即可。
此外,本指引還提供了電子信箱諮詢、信函諮詢方式,便於信息技術系統服務機構備案工作溝通、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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