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內上市公司境外發行全球存托憑證指引

境內上市公司境外發行全球存托憑證指引

為規範境內上市公司境外發行可轉換為境內基礎股份的存托憑證(以下簡稱全球存托憑證,GDR)行為,證監會網站2023年5月16日發布境內上市公司境外發行全球存托憑證指引。

證監會表示,支持具有一定市值規模、規範運作水平較高的境內上市公司,通過境外發行全球存托憑證募集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主業領域,滿足海外布局、業務發展需求,用好兩個市場、兩種資源,促進規範健康發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境內上市公司境外發行全球存托憑證指引
  • 頒布時間:2023年5月16日 
  • 發布單位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 文號:監管規則適用指引——境外發行上市類第6號
全文,一、定位,二、申請程式,三、規則適用,四、材料要求,五、實施安排,附屬檔案,一、發行人基本情況,二、發行人業務經營情況,三、本次發行上市方案,四、承諾履行情況,專項法律意見核查要點,

全文

監管規則適用指引——境外發行上市類第6號:境內上市公司境外發行全球存托憑證指引
為規範境內上市公司境外發行可轉換為境內基礎股份的存托憑證(以下簡稱全球存托憑證)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境內企業境外發行證券和上市管理試行辦法》《存托憑證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試行)》《上市公司證券發行註冊管理辦法》《境內外證券交易所互聯互通存托憑證業務監管規定》等規定,制定本指引。

一、定位

支持具有一定市值規模、規範運作水平較高的境內上市公司,通過境外發行全球存托憑證募集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主業領域,滿足海外布局、業務發展需求,用好兩個市場、兩種資源,促進規範健康發展。

二、申請程式

境內上市公司境外首次發行全球存托憑證,應當在境外提交發行上市申請後 3 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備案。境內上市公司在境外提交發行上市申請前,應當按照《上市公司證券發行註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註冊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由保薦人向境內證券交易所提交新增基礎股份發行的註冊申請,境內證券交易所參照上市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的程式出具審核意見,並報中國證監會註冊。中國證監會可合併辦理註冊及備案。
境內上市公司在同一境外市場再次發行全球存托憑證,新增基礎股份發行註冊程式與首次境外發行全球存托憑證相同;境外發行完成後應當在 3 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備案。

三、規則適用

1. 禁止情形。
境內上市公司境外發行全球存托憑證應當符合《境內企業境外發行證券和上市管理試行辦法》第八條及《境內外證券交易所互聯互通存托憑證業務監管規定》(以下簡稱《監管規定》)第三十五條的規定。
2. 發行與承銷。
境內上市公司境外發行全球存托憑證涉及的發行定價、跨境轉換期限、鎖定期等,應當符合《監管規定》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等規定。
3. 發行比例。
境內上市公司境外發行全球存托憑證,應當根據《監管規定》第四十三條、《證券期貨法律適用意見第 18 號》第四點向特定對象發行的規定要求,確定全球存托憑證對應基礎股份的發行比例。在計算境外投資者持股比例時,應當將全球存托憑證對應基礎股份的發行比例與合格境外投資者、滬深股通的持股比例合併計算。
4. 發行間隔。
境內上市境外發行全球存托憑證,應當參照《註冊辦法》第十六條及《證券期貨法律適用意見第 18 號》第四點向特定對象發行的規定,確定發行間隔。
5. 募集資金使用。
境內上市公司應當理性融資,合理確定融資規模,並按照《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 2 號——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管要求》等規定規範使用境外發行全球存托憑證募集資金。
6. 其他。
除《監管規定》和本指引明確的事項外,上市公司境外發行全球存托憑證涉及新增基礎股份發行的決策程式、信息披露等事項,應當符合上市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的有關規定。

四、材料要求

1. 申請材料。
境內上市公司應當按照《監管規則適用指引境外發行上市類第 2 號:備案材料內容和格式指引》報送備案材料,在基礎股份註冊申請時已提交的材料或已說明的事項,備案材料中無需重複提交或說明。備案法律意見書僅需報送專項法律意見書。
基礎股份註冊申請材料應當按照《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 59 號——上市公司發行證券申請檔案》的要求報送。
2. 決策程式檔案。
境內上市公司履行發行全球存托憑證決策程式時,應當按照《註冊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有關規定編制相關檔案,並在本次發行方案論證分析報告中充分說明公司本次發行是否符合全球存托憑證品種定位。
3. 募集檔案。
境內上市公司發行全球存托憑證下的新增基礎股份,應當按照《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 61 號——上市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募集說明書和發行情況報告書》編制披露募集說明書,並披露跨境轉換限制期滿後全球存托憑證轉換為 A 股基礎股票對發行人 A 股股價影響等風險。
4. 發行情況報告。
境內上市公司完成境外全球存托憑證發行上市後 15 個工作日內,應當按照《監管規則適用指引 ——境外發行上市類第 3 號:報告內容指引》披露發行情況報告,發行情況報告應當穿透說明實際認購對象,並說明是否存在收益互換等類似協定安排及其合規性,是否存在投資者延長跨境轉換期限的情形。發行情況報告中關於主要股東的認定,其持股比例應當按照《監管規定》第四十三條的要求計算。

五、實施安排

2023 年 3 月 31 日前,境內上市公司已在境外提交全球存托憑證發行申請,但未獲證監會核准的,應當履行基礎股份發行註冊及境外發行上市備案程式,可合理安排提交註冊申請及備案材料的時點。
2023 年 3 月 31 日前,境內上市公司境外發行全球存托憑證相關議案已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的,無需重新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附屬檔案

關於 XXX 境外發行全球存托憑證(GDR)的備案報告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申請事項概述

一、發行人基本情況

1、發行人的名稱、註冊資本、成立日期、住所、網址。
2、在境外提交發行上市申請情況(如適用)。

二、發行人業務經營情況

(非首次備案僅需說明變化情況)
1、業務經營涉及外商投資準入情況
發行人(含子公司)業務牌照資質涉及外商投資準入限制或禁止領域情況。
2、保密和檔案管理情況
簡要說明發行人關於保密和檔案管理制度建設及運行情況,對《關於加強境內企業境外發行證券和上市相關保密和檔案管理工作的規定》有關要求的執行情況。主要包括:公司是否建立了較為完善的保密和檔案工作制度;公司向有關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境外監管機構等單位和個人提供檔案資料前,有無對檔案資料中是否含有涉及國家秘密、國家機關工作秘密、其他泄露後會對國家安全或者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響的信息進行審查。若審查發現存在此類信息,公司是否在提供前按照有關規定履行了相應程式,並就相關情況向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提供書面說明。

三、本次發行上市方案

(一)具體方案
1、發行存托憑證的份數、與基礎證券 A 股股票的轉換率、對應新增基礎證券 A 股股數占發行前總股本比例、預計募集資金量以及存托託管安排等,並列表說明發行前後股權結構的變化情況。
2、發行方式和發行對象。已確定發行對象的,應當說明發行對象的基本情況及與發行人、發行人股東的關聯關係情況。
3、履行董事會、股東大會等內部決策程式情況。
4、履行有關主管部門審批、核准或備案外部程式情況(如適用)。
5、履行安全審查程式情況(如適用)。
(二)募集資金用途
說明募集資金運用情況,包括投資方向、使用安排等。
募集資金運用涉及履行境內審批、核准或備案程式的,說明相關程式的履行情況。
(三)發行上市完成情況(在同一境外市場再次發行 GDR 適用)
1、對照《監管規則適用指引——境外發行上市類第 3 號:報告內容指引》要求說明發行上市情況。
2、履行董事會、股東大會等內部決策程式情況。
3、履行有關主管部門審批、核准或備案外部程式情況(如適用)。

四、承諾履行情況

(如適用)
說明前次備案時作出的承諾及其履行情況。

專項法律意見核查要點

境內上市公司境外發行全球存托憑證專項法律意見核查要點
類別
核查事項
境外首次發行 GDR
在同一境外市場再次發行 GDR
本次發行上市
2、是否涉及安全審查,如涉及,是否已依法履行相關安全審查程式並取得有關部門出具的安全審查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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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是否涉及國資管理、行業監管等審批、備案或核准程式,如涉及,是否已依法履行。
4、本次發行是否涉及境外投資,是否符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人民銀行外交部關於進一步引導和規範境外投資方向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7〕74 號)有關規定。
保密和檔案管理
5、發行人是否建立健全保密和檔案管理制度並落實到位,是否遵守《關於加強境內企業境外發行證券和上市相關保密和檔案管理工作的規定》。
特定適用事項
6、境內企業(含下屬公司)業務範圍涉及《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相關領域的,本次發行 GDR 後是否持續符合規定要求。
7、發行人業務範圍如包括房地產業務,說明房地產業務占營業收入和利潤的比重,並核查是否存在違反國家房地產調控政策規定的情形,是否被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公示為“違法違規房地產開發企業和中介機構”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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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是否已履行前期備案的承諾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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