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管規則適用指引——機構類第1號

監管規則適用指引——機構類第1號

《監管規則適用指引——機構類第1號》是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為準確理解與適用《保薦辦法》有關規定,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制定於2020年7月31日印發實施的指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監管規則適用指引——機構類第1號
  • 頒布時間:2020年7月31日
  • 實施時間:2020年7月31日
  • 發布單位: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指引全文,相關說明,

指引全文

監管規則適用指引——機構類第1號
為了準確理解與適用《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70號,以下簡稱《保薦辦法》),現就保薦機構對發行人投資、聯合保薦相關事項明確如下:
一、關於證券公司保薦和投資
發行人擬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公開發行並在精選層掛牌的,在保薦機構對發行人提供保薦服務前後,保薦機構或者控股該保薦機構的證券公司,及前述機構的相關子公司,均可對發行人進行投資。
二、關於聯合保薦
綜合考慮市場發展情況和註冊制推進安排,發行人擬在主機板、中小板、創業板、科創板公開發行並上市的,《保薦辦法》第四十二條所指“通過披露仍不能消除影響”暫按以下標準掌握:即保薦機構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重要關聯方持有發行人股份合計超過7%,或者發行人持有、控制保薦機構股份超過7%的,保薦機構在推薦發行人證券發行上市時,應聯合1家無關聯保薦機構共同履行保薦職責,且該無關聯保薦機構為第一保薦機構。
根據新三板改革的有關安排,並考慮保薦機構為掛牌公司提供做市服務,發行人擬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公開發行並在精選層掛牌的,保薦機構及關聯方的持股比例不適用上述標準。

相關說明

關於《監管規則適用指引——機構類第1號》的說明
近期我會發布了修訂後的《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 170 號,以下簡稱《保薦辦法》)。為了準確理解與適用《保薦辦法》有關規定,我會制定了《監管規則適用指引——機構類第 1 號》。現將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適當放寬保薦機構對發行人投資的相關要求。為支持新三板改革,放開保薦機構直接投資新三板精選層公司的時點限制,即可以“先保薦、後直投”。
(二)明確《保薦辦法》第 42 條“通過披露仍不能消除影響”的執行標準。基本思路是,根據註冊制推進安排和各板塊具體情況,採取差異化安排。
一是發行人擬在主機板、中小板、創業板、科創板公開發行並上市的,保薦機構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重要關聯方持有發行人股份合計超過 7%,或者發行人持有、控制保薦機構股份超過 7%的,保薦機構在推薦發行人證券發行上市時,應聯合 1 家無關聯保薦機構共同履行保薦職責,且該無關聯保薦機構為第一保薦機構。
二是發行人擬在新三板公開發行並在精選層掛牌的,保薦機構的相關保薦安排不適用上述標準,可以不採用聯合保薦。
下一步,我會將密切關注試點註冊制實施情況,更好發揮市場約束制衡機製作用,逐步探索更為靈活的證券公司投資與保薦業務協同機制,不斷提升證券公司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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