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Ⅱ)

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Ⅱ)

《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Ⅱ)》是經研究決定自編報2022年第1季度償付能力季度報告起,保險業執行的監管規則。由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於2021年12月30日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Ⅱ)》
  • 頒布時間:2021年12月30日
  • 發布單位: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字號:銀保監發[2021]52號
政策全文,內容解讀,答記者問,

政策全文

中國銀保監會關於實施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Ⅱ)有關事項的通知
銀保監發[2021]52號
各銀保監局,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經研究,決定自編報2022年第1季度償付能力季度報告起,保險業執行《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Ⅱ)》(以下簡稱規則Ⅱ)。現將有關事項端求棄洪通知如下:
一、部分監管規則的明細規定
(一)《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第1號:實際資本》第二十四條關於所得稅準備的確認和計量標準,明確如下:
保險公司成立以來任意連續三年的應納稅所得額為正的,應當確認所得稅準備;只有當存在充分的證據顯示其應納稅所得額持續為正的趨勢發生根本性、長期性逆轉時,方可終止確認所得稅準備。
所得稅準備以財務報表壽險契約負債剩餘邊際金額的10%作為其認可價值。
(二)《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第1號:實際資本》第十三條關於投資性房地產統一按成本模式計量金額作為其認可價值的規定,在新舊規則切換日的規定如下:對於以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保險公司以2022年1月1日作為初始計量日,將其賬面價值作為初始成本,按成本模式計量其認可價值。其中,投資性房地產的購置成本作為核心一級資本,評估增值作為附屬一級資本。投資性房地產存在減值跡象的,保險公司應當及時足額計提減值。保險公司計提的減值和按照成本模式計提的折舊,應當在購置成本、評估增值間按比例分攤,相應減少核心一級資本或附屬一級資本。
(三)《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第1號:實際資本》第三十六條關於保單未來盈餘進行資本工具分級所使用的資本報酬率如下:保單剩餘期限30年(含)以上的,以及保單剩餘期限10年(含)以上、30年以內的,資本報酬率為13%;保單剩餘期限5年(含)以上、10年以內的,資本報酬率為10%。
(四)《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第2號:最低資本》第十九條關於分紅保險和萬能保險契約損失吸收效應計算公式中的K,賦值為0。
(五)《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第3號:壽險契約負債評估》第十九條關於壽險契約負債計量所採用的折現率曲線的具體參數見附屬檔案1。
(六)《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第4號:保險風險最低資本(非壽險業務)》第十條關於全行業車險累計原保費收入的有關數據,以及第三十六條關於全行業融背恥愚資性信用保證險自留保費的有關數據,由銀保監會每季度結束後8日內在償付能力監管信息系統發布;第六章關於保險公司計量巨災風險最低資本所採用的因子糠翻采表和最低資本計算模板見附屬檔案2。
(七)《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第8號:市場風險最低資本》第十八條關於人身保險公司計量利率風險最低資本所採用的折現率曲線的具體參數見附屬檔案3。
對於中國保險投資基金二期支持國家戰略的未上市股權投資,計量其權益價格風險最低資本適用的基礎因子為0.15。支持國家戰略的投資包括:國家級專項基金及《國家戰略性新興行業(2018)》(國體精兵家統計局令第23號)列明的行業;京津冀城市群、長江經濟帶、粵港澳大灣區等國家戰略性發展區域的重大基礎設施。
(八)在兆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和香港習記櫃旋特別行政區政府保險業監督關於開展償付能力監管制度等效評估工作的框架協定》過渡期內,相關再保險交易對手違約風險因子適用《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第9號:信用風險最低資本》相關規定:
1.再保險業務。中國內地直接保險公司向合格的香港再保險機構分出保險業務形成的應收分保款項和應收分保準備金,適用《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第9號:信用風險最低資本》第二十二條規定,再保險交易對手違約風險基礎因子為0.077;對於有擔保措施的,設定特徵係數k5,賦值為-0.1。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特徵係數k2、k3和k4不適用。
合格的香港再保險機構應符合以下條件:一是經香港保監局授權在香港營業的專業再保險機構;二是自願按要求每季度向香港保監局報送按香港監管標準計算的償付能力信息;三是信用評級不低於A-;四是償付能力充足率達標。償付能力充足率達標是指:對於從事非雄請影壽險業務的再保險機構,償付能力充足率應不低於200%;對於從事壽險業務的再保險機構,償付能力充足率應不低於150%;對於既從事非壽險業務,又從事壽險業務的再保險機構,非壽險業務和壽險業務的償付能力充足率應分別不低於200%和150%。
銀保監會根據以上規則,於每季度結束後8日內在償付能力監管信息系統發布合格的香港再保險機構名單。
2.巨災債券。中國內地保險機構在香港發行巨災債券形成的再保險應收分保款項和應收分保準備金,適用《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第9號:信用風險最低資本》第二十三條規定,再保險交易對手違約風險基礎因子為0.046。
(九)《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第10號:壓力測試》第二章關於保險公司季度壓力測試的必測風險因素,以及第三章年度壓力測試的必測壓力情景及必測風險因素見附屬檔案4。
(十)《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第11號:風險綜合評級(分類監管)》關於各類風險的評價標準,由銀保監會另行發布。
(十一)《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第12號:償付能力風險管理要求與評估》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百二十條關於控制風險最低資本的計量,保險公司應採用最近一次監管評估結果。其中,保險公司計算控制風險最低資本所需的調整基礎分M等相關信息,由銀保監會根據行業最新評估結果每年更新並在償付能力監管信息系統發布。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風險管理能力評估表見附屬檔案5。
(十二)《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第13號:流動性風險》第二十九條關於現金流壓力測試和第三十五條關於流動性覆蓋率計算所採用的壓力情景見附屬檔案6。
(十三)《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第19號:保險集團》關於保險集團最低資本的計量,保險集團暫不計量集團層面的附加資本和風險分散效應對應的最低資本,且在未獲得償付能力風險管理監管評估結果前,控制風險最低資本為零。保險集團風險綜合評級具體標準由銀保監會另行發布。保險集團償付能力風險管理能力評估表見附屬檔案7。需編報保險集團償付能力報告的公司名單見附屬檔案8,由銀保監會不定期更新。
二、償付能力報告報送要求
自2022年第一季度起,保險公司按照規則Ⅱ編報償付能力報告。具體要求如下:
(一)報送時間
1.償付能力季度報告。保險公司應當於每季度結束後12日內報送償付能力季度快報,每季度結束後25日內報送償付能力季度報告。
2.償付能力壓力測試報告。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第10號:壓力測試》在償付能力季度報告中披露季度壓力測試的相關信息,保險公司和保險集團公司應當於每年5月31日前報送上一年度壓力測試報告。
3.保險集團償付能力報告。自2022年半年度償付能力報告起,保險集團公司應當按照《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第19號:保險集團》編制償付能力報告,於每年9月15日前報送半年度償付能力報告,每年5月31日前報送上一年度償付能力報告。
(二)報送方式
1.紙質文本一式一份。
2.保險公司和保險集團公司應當通過銀保監會償付能力監管信息系統報送償付能力報告。保險公司和保險集團公司的償付能力報表Excel樣表分別見附屬檔案9和附屬檔案10,財產保險公司和人身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壓力測試報告Excel樣表分別見附屬檔案11-1和附屬檔案11-2。
三、過渡期政策
因新舊規則切換導致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或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大幅下降,或跌破具有監管行動意義的臨界點(如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降至150%以下、120%以下或100%以下,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降至75%以下、60%以下或50%以下)的保險公司,可以向銀保監會反映有關情況。銀保監會將根據實際情況一司一策確定過渡期政策,允許在部分監管規則上分步到位,並將督促公司制定過渡期計畫,嚴格落實,最晚於2025年起全面執行到位。
銀保監局應加強對屬地保險公司的監督指導,督促公司做好各項實施準備工作,及時跟蹤實施進展,確保規則Ⅱ有效落地。
《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1-17號)》(保監發〔2015〕22號)、《中國保監會關於正式實施中國風險導向的償付能力體系有關事項的通知》(保監發〔2016〕10號)、《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問題解答第1號:償付能力監管等效框架協定過渡期內的香港地區再保險交易對手違約風險因子》(銀保監發〔2021〕30號)、《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問題解答第2號:無固定期限資本債券》(銀保監發〔2019〕22號)、《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問題解答第3號:中國保險投資基金二期》(銀保監發〔2019〕44號)自2022年1月1日起廢止。
實施中遇到問題,請及時向銀保監會償付能力監管部反映。
附屬檔案:1.壽險契約負債評估折現率曲線
2.巨災風險損失因子表和最低資本計算模板
3.人身保險公司利率風險評估的基礎情景和不利情景折現率曲線
4.保險公司壓力測試必測壓力情景和必測因素
5.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風險管理能力評估表
6.現金流壓力測試的壓力情景
7.保險集團償付能力風險管理能力評估表
8.應當編報保險集團償付能力報告的公司名單
9.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季度報告Excel樣表
10.保險集團償付能力報告Excel樣表
11-1.財產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壓力測試報告Excel樣表
11-2.人身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壓力測試報告Excel樣表
中國銀保監會
2021年12月30日

內容解讀

2021年12月,中國銀保監會發布《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Ⅱ)》(以下簡稱規則Ⅱ),標誌著償二代二期工程建設順利完成。償二代二期工程是銀保監會貫徹落實第五次全國金融工作會議精神和打好防範化解重大金融風險攻堅戰決策部署,補齊監管制度短板的重要舉措,對於防範和化解保險業風險、維護保險市場安全穩定運行、推動保險業高質量發展、保護保險消費者利益都具有重要意義。
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金融形勢以及保險經營環境、業務模式和風險特徵的不斷變化,償二代實施過程中遇到一些新情況,制度執行中也暴露出一些問題,需要進一步改革最佳化。償二代二期工程建設工作於2017年9月啟動,結合金融工作新要求和保險監管新形勢,銀保監會對現行償二代監管規則進行了全面修訂升級,以提升償付能力監管制度的科學性、有效性和全面性。
償二代二期工程建設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貫徹新發展理念,立足新發展階段,構建新發展格局,堅持統籌好國際與國內、發展與安全、保障與服務的關係,以引導保險業回歸保障本源、專注主業,增強服務實體經濟能力,有力有效防範保險業風險,加大加快金融業全面對外開放為目標,對償二代監管規則進行了全面最佳化升級,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一是引導保險業回歸保障本源、專注主業方面。規則Ⅱ完善了利率風險的計量方法,最佳化了對沖利率風險的資產範圍和評估曲線,引導保險公司加強資產負債匹配管理。針對重疾風險顯著上升的情況,增設了重疾惡化因子,引導保險公司科學發展重疾產品。針對專屬養老保險產品的長期性特徵和風險實際,對長壽風險最低資本給予10%的折扣,以體現監管支持導向。
二是促進保險業增強服務實體經濟質效方面。規則Ⅱ完善了長期股權投資的實際資本和最低資本計量標準,大幅提升了風險因子,對具有控制權的長期股權投資(子公司),實施資本100%全額扣除,促使保險公司專注主業,防止資本在金融領域野蠻生長。為落實碳達峰碳中和重大決策部署,對保險公司投資的綠色債券的信用風險最低資本給予10%的折扣;為貫徹科技自立自強的決策部署,對專業科技保險公司的保險風險最低資本給予10%的折扣。規定保險公司不得將投資性房地產的評估增值計入實際資本,引導保險資金更大力度支持實體經濟。對農業保險業務、保險資金支持國家戰略的投資資產等設定調控性特徵因子,適當降低其資本要求,引導保險公司服務實體經濟。
三是有效防範和化解保險業風險方面。規則Ⅱ完善了資本定義,增加了外生性要求;將長期壽險保單的預期未來盈餘根據保單剩餘期限,分別計入核心資本或附屬資本,夯實了資本質量。針對保險資金運用存在的多層嵌套等問題,要求按照“全面穿透、穿透到底”的原則,識別資金最終投向,基於實際投資的底層資產計量最低資本,準確反映其風險實質。根據最近10年的數據,對所有風險因子進行全面校準。
四是落實擴大對外開放決策部署方面。規則Ⅱ完善了再保險交易對手違約風險的計量框架,降低了境外分保的交易對手違約風險因子,落實了擴大對外開放的決策部署。明確境外國家(地區)的償付能力監管制度獲得與中國償付能力監管等效資格的,對其在中國境內開設的保險機構在資本要求、實際資本等方面給予適當優待,降低跨境交易成本,提升監管合作效果。
五是強化保險公司風險管控能力方面。規則Ⅱ對保險公司風險管理標準進行了全面修訂,提供了更為明晰的標準。新增了資本規劃監管規則,要求保險公司科學編制資本規劃。
六是引導培育市場約束機制方面。規則Ⅱ進一步擴展了保險公司償付能力信息公開披露的內容,增加了對重大事項、管理層分析與討論等披露要求,有助於提升信息透明度,發揮市場約束作用。
保險業自編報2022年第1季度償付能力季度報告起全面實施規則Ⅱ。對於受規則Ⅱ影響較大的保險公司,銀保監會將根據實際情況確定過渡期政策,允許在部分監管規則上分步到位,最晚於2025年起全面執行到位。下一步,銀保監會將組織指導保險公司做好規則Ⅱ各項實施準備工作,確保新舊規則平穩過渡,維護保險市場安全穩健運行。

答記者問

2021年12月,銀保監會印發《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Ⅱ)》(簡稱規則Ⅱ),自2022年起實施。規則Ⅱ實施以來,在引導保險業服務實體經濟、支持資本市場發展方面取得積極成效。中國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一、規則Ⅱ的制定背景和實施情況如何?
  規則Ⅱ是銀保監會落實第五次全國金融工作會議精神,打好防範化解重大金融風險攻堅戰決策部署的重要舉措。規則Ⅱ建設工作於2017年9月啟動,以引導保險業回歸保障本源、專注主業,增強服務實體經濟能力,有力有效防範保險業風險,加大加快金融業全面對外開放為目標,對原有償付能力監管規則進行全面最佳化升級。從今年上半年實施情況看,規則Ⅱ提高了監管指標的風險敏感性和有效性,在引導保險業服務實體經濟、支持資本市場發展等方面取得積極成效。
  二、規則Ⅱ在引導保險業服務實體經濟方面有哪些具體政策?初步效果如何?
  規則Ⅱ對綠色債券、科技創新、出口信用保險、農業保險和養老保險等給予了多項支持政策,有效促進保險業提升服務實體經濟能力,增強服務實體經濟質效。
  一是引導保險公司支持科技創新。規則Ⅱ允許專業科技保險公司保險風險最低資本按90%的比例計量,引導其更好地服務科技領域,落實創新發展理念。該項政策可較大幅度節約專業科技保險公司的最低資本,提升其償付能力充足率,截至今年二季度末,支持公司為科技領域多提供風險保障21億元。
  二是鼓勵專屬商業養老保險業務發展。規則Ⅱ允許專屬商業養老保險產品的長壽風險最低資本按90%的比例進行計量,有力支持第三支柱養老保險的發展。截至今年二季度末,保險業專屬商業養老保險產品實現保費約22億元,並呈現出快速增長的趨勢。
  三是支持保險公司投資綠色債券。規則Ⅱ允許保險公司投資的綠色債券最低資本按90%的比例計量,引導保險業落實綠色發展理念,有效提升了保險公司投資綠色債券的積極性。
  四是支持農業保險業務發展。規則Ⅱ允許保險公司按90%的比例計量農險業務保險風險最低資本。今年二季度末,該項政策節約保險業最低資本約27億元,可支持保險公司為“三農”多提供風險保障約4200億元,有力貫徹落實“保糧食能源安全”的決策部署。
  五是支持出口信用保險、海外投資保險等業務發展。規則Ⅱ對政策性中長期出口信用保險、海外投資保險等給予支持,允許其保險風險最低資本按90%的比例進行計量。以今年二季度末數據計算,該項政策可支持保險公司為我國出口和海外投資多提供風險保障約2400億元,有力落實穩外貿的決策部署。
  三、規則Ⅱ在支持資本市場發展方面有何政策?目前效果如何?
  規則Ⅱ對保險資金投資銀行股、大盤藍籌股和公開募集基礎設施證券投資基金(公募REITs)等給予優惠政策,支持保險業參與資本市場改革,維護資本市場健康平穩發展。
  一是支持保險公司投資大盤藍籌股。規則Ⅱ對保險公司投資的滬深300成份股,允許其最低資本按95%的比例進行計量,以支持資本市場平穩運行。在政策支持引導下,截至今年二季度末,保險業共投資滬深300成份股約7900億元,節約最低資本138億元,有力支持了資本市場平穩運行。
  二是支持保險公司投資公開募集基礎設施證券投資基金(公募REITs)。規則Ⅱ對保險公司投資公募REITs,允許最低資本按照80%的比例進行計量,以支持資本市場改革發展。截至今年二季度末,保險業共投資公募REITs約70億元,占公募REITs總規模約13%左右,是重要的機構投資者。上述政策節約保險公司最低資本約7.2億元,有力支持了保險業參與資本市場改革發展。
  三是支持鼓勵保險公司投資銀行股。規則Ⅱ對於保險公司投資的銀行類長期股權投資,若股息率等滿足一定條件,可豁免減值要求,允許保險公司以其賬面價值作為認可價值。該項政策支持保險公司長期持有上市銀行股票,維護資本市場健康發展。
  四、下一步,償付能力監管在引導保險業服務實體經濟、支持資本市場發展方面,還有哪些舉措?
  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銀保監會將持續完善償付能力監管標準,深入落實新發展理念,強化政策導向,在科學有效防控風險基礎上,不斷增強保險業服務經濟社會大局的能力。一是持續支持商業養老金業務發展。根據商業養老金業務特點和發展實際,研究制定償付能力優惠政策,降低公司資本占用,支持保險業開展商業養老業務,促進第三支柱養老保險健康發展。二是對保險資金支持和落實國家戰略決策部署形成的投資資產,研究明確其界定標準及優惠政策,降低其最低資本要求,增強保險業服務大局的能力。
(八)在《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保險業監督關於開展償付能力監管制度等效評估工作的框架協定》過渡期內,相關再保險交易對手違約風險因子適用《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第9號:信用風險最低資本》相關規定:
1.再保險業務。中國內地直接保險公司向合格的香港再保險機構分出保險業務形成的應收分保款項和應收分保準備金,適用《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第9號:信用風險最低資本》第二十二條規定,再保險交易對手違約風險基礎因子為0.077;對於有擔保措施的,設定特徵係數k5,賦值為-0.1。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特徵係數k2、k3和k4不適用。
合格的香港再保險機構應符合以下條件:一是經香港保監局授權在香港營業的專業再保險機構;二是自願按要求每季度向香港保監局報送按香港監管標準計算的償付能力信息;三是信用評級不低於A-;四是償付能力充足率達標。償付能力充足率達標是指:對於從事非壽險業務的再保險機構,償付能力充足率應不低於200%;對於從事壽險業務的再保險機構,償付能力充足率應不低於150%;對於既從事非壽險業務,又從事壽險業務的再保險機構,非壽險業務和壽險業務的償付能力充足率應分別不低於200%和150%。
銀保監會根據以上規則,於每季度結束後8日內在償付能力監管信息系統發布合格的香港再保險機構名單。
2.巨災債券。中國內地保險機構在香港發行巨災債券形成的再保險應收分保款項和應收分保準備金,適用《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第9號:信用風險最低資本》第二十三條規定,再保險交易對手違約風險基礎因子為0.046。
(九)《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第10號:壓力測試》第二章關於保險公司季度壓力測試的必測風險因素,以及第三章年度壓力測試的必測壓力情景及必測風險因素見附屬檔案4。
(十)《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第11號:風險綜合評級(分類監管)》關於各類風險的評價標準,由銀保監會另行發布。
(十一)《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第12號:償付能力風險管理要求與評估》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百二十條關於控制風險最低資本的計量,保險公司應採用最近一次監管評估結果。其中,保險公司計算控制風險最低資本所需的調整基礎分M等相關信息,由銀保監會根據行業最新評估結果每年更新並在償付能力監管信息系統發布。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風險管理能力評估表見附屬檔案5。
(十二)《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第13號:流動性風險》第二十九條關於現金流壓力測試和第三十五條關於流動性覆蓋率計算所採用的壓力情景見附屬檔案6。
(十三)《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第19號:保險集團》關於保險集團最低資本的計量,保險集團暫不計量集團層面的附加資本和風險分散效應對應的最低資本,且在未獲得償付能力風險管理監管評估結果前,控制風險最低資本為零。保險集團風險綜合評級具體標準由銀保監會另行發布。保險集團償付能力風險管理能力評估表見附屬檔案7。需編報保險集團償付能力報告的公司名單見附屬檔案8,由銀保監會不定期更新。
二、償付能力報告報送要求
自2022年第一季度起,保險公司按照規則Ⅱ編報償付能力報告。具體要求如下:
(一)報送時間
1.償付能力季度報告。保險公司應當於每季度結束後12日內報送償付能力季度快報,每季度結束後25日內報送償付能力季度報告。
2.償付能力壓力測試報告。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第10號:壓力測試》在償付能力季度報告中披露季度壓力測試的相關信息,保險公司和保險集團公司應當於每年5月31日前報送上一年度壓力測試報告。
3.保險集團償付能力報告。自2022年半年度償付能力報告起,保險集團公司應當按照《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第19號:保險集團》編制償付能力報告,於每年9月15日前報送半年度償付能力報告,每年5月31日前報送上一年度償付能力報告。
(二)報送方式
1.紙質文本一式一份。
2.保險公司和保險集團公司應當通過銀保監會償付能力監管信息系統報送償付能力報告。保險公司和保險集團公司的償付能力報表Excel樣表分別見附屬檔案9和附屬檔案10,財產保險公司和人身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壓力測試報告Excel樣表分別見附屬檔案11-1和附屬檔案11-2。
三、過渡期政策
因新舊規則切換導致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或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大幅下降,或跌破具有監管行動意義的臨界點(如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降至150%以下、120%以下或100%以下,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降至75%以下、60%以下或50%以下)的保險公司,可以向銀保監會反映有關情況。銀保監會將根據實際情況一司一策確定過渡期政策,允許在部分監管規則上分步到位,並將督促公司制定過渡期計畫,嚴格落實,最晚於2025年起全面執行到位。
銀保監局應加強對屬地保險公司的監督指導,督促公司做好各項實施準備工作,及時跟蹤實施進展,確保規則Ⅱ有效落地。
《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1-17號)》(保監發〔2015〕22號)、《中國保監會關於正式實施中國風險導向的償付能力體系有關事項的通知》(保監發〔2016〕10號)、《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問題解答第1號:償付能力監管等效框架協定過渡期內的香港地區再保險交易對手違約風險因子》(銀保監發〔2021〕30號)、《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問題解答第2號:無固定期限資本債券》(銀保監發〔2019〕22號)、《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問題解答第3號:中國保險投資基金二期》(銀保監發〔2019〕44號)自2022年1月1日起廢止。
實施中遇到問題,請及時向銀保監會償付能力監管部反映。
附屬檔案:1.壽險契約負債評估折現率曲線
2.巨災風險損失因子表和最低資本計算模板
3.人身保險公司利率風險評估的基礎情景和不利情景折現率曲線
4.保險公司壓力測試必測壓力情景和必測因素
5.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風險管理能力評估表
6.現金流壓力測試的壓力情景
7.保險集團償付能力風險管理能力評估表
8.應當編報保險集團償付能力報告的公司名單
9.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季度報告Excel樣表
10.保險集團償付能力報告Excel樣表
11-1.財產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壓力測試報告Excel樣表
11-2.人身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壓力測試報告Excel樣表
中國銀保監會
2021年12月30日

內容解讀

2021年12月,中國銀保監會發布《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Ⅱ)》(以下簡稱規則Ⅱ),標誌著償二代二期工程建設順利完成。償二代二期工程是銀保監會貫徹落實第五次全國金融工作會議精神和打好防範化解重大金融風險攻堅戰決策部署,補齊監管制度短板的重要舉措,對於防範和化解保險業風險、維護保險市場安全穩定運行、推動保險業高質量發展、保護保險消費者利益都具有重要意義。
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金融形勢以及保險經營環境、業務模式和風險特徵的不斷變化,償二代實施過程中遇到一些新情況,制度執行中也暴露出一些問題,需要進一步改革最佳化。償二代二期工程建設工作於2017年9月啟動,結合金融工作新要求和保險監管新形勢,銀保監會對現行償二代監管規則進行了全面修訂升級,以提升償付能力監管制度的科學性、有效性和全面性。
償二代二期工程建設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貫徹新發展理念,立足新發展階段,構建新發展格局,堅持統籌好國際與國內、發展與安全、保障與服務的關係,以引導保險業回歸保障本源、專注主業,增強服務實體經濟能力,有力有效防範保險業風險,加大加快金融業全面對外開放為目標,對償二代監管規則進行了全面最佳化升級,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一是引導保險業回歸保障本源、專注主業方面。規則Ⅱ完善了利率風險的計量方法,最佳化了對沖利率風險的資產範圍和評估曲線,引導保險公司加強資產負債匹配管理。針對重疾風險顯著上升的情況,增設了重疾惡化因子,引導保險公司科學發展重疾產品。針對專屬養老保險產品的長期性特徵和風險實際,對長壽風險最低資本給予10%的折扣,以體現監管支持導向。
二是促進保險業增強服務實體經濟質效方面。規則Ⅱ完善了長期股權投資的實際資本和最低資本計量標準,大幅提升了風險因子,對具有控制權的長期股權投資(子公司),實施資本100%全額扣除,促使保險公司專注主業,防止資本在金融領域野蠻生長。為落實碳達峰碳中和重大決策部署,對保險公司投資的綠色債券的信用風險最低資本給予10%的折扣;為貫徹科技自立自強的決策部署,對專業科技保險公司的保險風險最低資本給予10%的折扣。規定保險公司不得將投資性房地產的評估增值計入實際資本,引導保險資金更大力度支持實體經濟。對農業保險業務、保險資金支持國家戰略的投資資產等設定調控性特徵因子,適當降低其資本要求,引導保險公司服務實體經濟。
三是有效防範和化解保險業風險方面。規則Ⅱ完善了資本定義,增加了外生性要求;將長期壽險保單的預期未來盈餘根據保單剩餘期限,分別計入核心資本或附屬資本,夯實了資本質量。針對保險資金運用存在的多層嵌套等問題,要求按照“全面穿透、穿透到底”的原則,識別資金最終投向,基於實際投資的底層資產計量最低資本,準確反映其風險實質。根據最近10年的數據,對所有風險因子進行全面校準。
四是落實擴大對外開放決策部署方面。規則Ⅱ完善了再保險交易對手違約風險的計量框架,降低了境外分保的交易對手違約風險因子,落實了擴大對外開放的決策部署。明確境外國家(地區)的償付能力監管制度獲得與中國償付能力監管等效資格的,對其在中國境內開設的保險機構在資本要求、實際資本等方面給予適當優待,降低跨境交易成本,提升監管合作效果。
五是強化保險公司風險管控能力方面。規則Ⅱ對保險公司風險管理標準進行了全面修訂,提供了更為明晰的標準。新增了資本規劃監管規則,要求保險公司科學編制資本規劃。
六是引導培育市場約束機制方面。規則Ⅱ進一步擴展了保險公司償付能力信息公開披露的內容,增加了對重大事項、管理層分析與討論等披露要求,有助於提升信息透明度,發揮市場約束作用。
保險業自編報2022年第1季度償付能力季度報告起全面實施規則Ⅱ。對於受規則Ⅱ影響較大的保險公司,銀保監會將根據實際情況確定過渡期政策,允許在部分監管規則上分步到位,最晚於2025年起全面執行到位。下一步,銀保監會將組織指導保險公司做好規則Ⅱ各項實施準備工作,確保新舊規則平穩過渡,維護保險市場安全穩健運行。

答記者問

2021年12月,銀保監會印發《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Ⅱ)》(簡稱規則Ⅱ),自2022年起實施。規則Ⅱ實施以來,在引導保險業服務實體經濟、支持資本市場發展方面取得積極成效。中國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一、規則Ⅱ的制定背景和實施情況如何?
  規則Ⅱ是銀保監會落實第五次全國金融工作會議精神,打好防範化解重大金融風險攻堅戰決策部署的重要舉措。規則Ⅱ建設工作於2017年9月啟動,以引導保險業回歸保障本源、專注主業,增強服務實體經濟能力,有力有效防範保險業風險,加大加快金融業全面對外開放為目標,對原有償付能力監管規則進行全面最佳化升級。從今年上半年實施情況看,規則Ⅱ提高了監管指標的風險敏感性和有效性,在引導保險業服務實體經濟、支持資本市場發展等方面取得積極成效。
  二、規則Ⅱ在引導保險業服務實體經濟方面有哪些具體政策?初步效果如何?
  規則Ⅱ對綠色債券、科技創新、出口信用保險、農業保險和養老保險等給予了多項支持政策,有效促進保險業提升服務實體經濟能力,增強服務實體經濟質效。
  一是引導保險公司支持科技創新。規則Ⅱ允許專業科技保險公司保險風險最低資本按90%的比例計量,引導其更好地服務科技領域,落實創新發展理念。該項政策可較大幅度節約專業科技保險公司的最低資本,提升其償付能力充足率,截至今年二季度末,支持公司為科技領域多提供風險保障21億元。
  二是鼓勵專屬商業養老保險業務發展。規則Ⅱ允許專屬商業養老保險產品的長壽風險最低資本按90%的比例進行計量,有力支持第三支柱養老保險的發展。截至今年二季度末,保險業專屬商業養老保險產品實現保費約22億元,並呈現出快速增長的趨勢。
  三是支持保險公司投資綠色債券。規則Ⅱ允許保險公司投資的綠色債券最低資本按90%的比例計量,引導保險業落實綠色發展理念,有效提升了保險公司投資綠色債券的積極性。
  四是支持農業保險業務發展。規則Ⅱ允許保險公司按90%的比例計量農險業務保險風險最低資本。今年二季度末,該項政策節約保險業最低資本約27億元,可支持保險公司為“三農”多提供風險保障約4200億元,有力貫徹落實“保糧食能源安全”的決策部署。
  五是支持出口信用保險、海外投資保險等業務發展。規則Ⅱ對政策性中長期出口信用保險、海外投資保險等給予支持,允許其保險風險最低資本按90%的比例進行計量。以今年二季度末數據計算,該項政策可支持保險公司為我國出口和海外投資多提供風險保障約2400億元,有力落實穩外貿的決策部署。
  三、規則Ⅱ在支持資本市場發展方面有何政策?目前效果如何?
  規則Ⅱ對保險資金投資銀行股、大盤藍籌股和公開募集基礎設施證券投資基金(公募REITs)等給予優惠政策,支持保險業參與資本市場改革,維護資本市場健康平穩發展。
  一是支持保險公司投資大盤藍籌股。規則Ⅱ對保險公司投資的滬深300成份股,允許其最低資本按95%的比例進行計量,以支持資本市場平穩運行。在政策支持引導下,截至今年二季度末,保險業共投資滬深300成份股約7900億元,節約最低資本138億元,有力支持了資本市場平穩運行。
  二是支持保險公司投資公開募集基礎設施證券投資基金(公募REITs)。規則Ⅱ對保險公司投資公募REITs,允許最低資本按照80%的比例進行計量,以支持資本市場改革發展。截至今年二季度末,保險業共投資公募REITs約70億元,占公募REITs總規模約13%左右,是重要的機構投資者。上述政策節約保險公司最低資本約7.2億元,有力支持了保險業參與資本市場改革發展。
  三是支持鼓勵保險公司投資銀行股。規則Ⅱ對於保險公司投資的銀行類長期股權投資,若股息率等滿足一定條件,可豁免減值要求,允許保險公司以其賬面價值作為認可價值。該項政策支持保險公司長期持有上市銀行股票,維護資本市場健康發展。
  四、下一步,償付能力監管在引導保險業服務實體經濟、支持資本市場發展方面,還有哪些舉措?
  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銀保監會將持續完善償付能力監管標準,深入落實新發展理念,強化政策導向,在科學有效防控風險基礎上,不斷增強保險業服務經濟社會大局的能力。一是持續支持商業養老金業務發展。根據商業養老金業務特點和發展實際,研究制定償付能力優惠政策,降低公司資本占用,支持保險業開展商業養老業務,促進第三支柱養老保險健康發展。二是對保險資金支持和落實國家戰略決策部署形成的投資資產,研究明確其界定標準及優惠政策,降低其最低資本要求,增強保險業服務大局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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