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權配置

產權配置是指種類法人自然人產權在特定範圍內的置放、配比及組織問題。當前,我國產權配置的焦點是國有企業產權配置的問題。國有企業產權改革,既要在國有的框架內搞活占有、支配、使用權,尋找國有經濟市場經濟中儘可能有效的實現形式,又要對現有的產權體系進行改造,變革出資者所有權及其相應的諸種權利,探索並創造財產關係在市場經濟中新的組織形式,構建起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現代企業產權制度

產權配置實質是一種制度安排科斯主要從產權交易規則或產權結構經濟組織形式的角度論述“制度”,其制度就是指一系列關於產權安排調整的規則,它主要是通過界定清晰的產權、明確帶有保護和規範性質的交易關係規則進而形成有效的激勵結構來提升產權的配置效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產權配置
  • 外文名:Property right allocation
措施
1、對極少數涉及國家核心安全的企業,可以實行國有獨資,不允許非國有資本進入。但即使是這種單一國有產權的企業,也要承認並尊重企業的法人財產權、使用權、收益權等權利,使之“外圓內方”,基本上能與現代市場經濟相接軌。這類企業的數量要嚴格限制。
2、除極少數必須由國家獨資經營的企業外,重要領域和關鍵部門(包括壟斷性行業及有關行業)可以實行“國家”或“國有企業法人”控股股份公司,以實現國有資本的控制力。但要打破“控股”的僵化模式,可以是“絕對控股I”(75%以上),可以是“絕對控股Ⅱ”或稱“優勢控股”(51%以上),也可以是“有效控股”或稱“相對控股”(50%以下),甚至也可以採用“金股”(一股)制。要改變“一股獨大”的股權結構,逐步降低國有股在股份公司中的比例。就多數控股公司來說,在今後幾年內要由絕對控股和優勢控股轉為有效控股,退出的國有股應轉讓給除國家和國有企業法人以外的法人和自然人。
3、一般的大中型企業應建立非國家控股的產權主體多元化的制度。政府不應採取財政直接撥款方式向此類企業投資。鑒於目前這類企業國有資本比重較大,應通過產權轉讓的方式實行資產置換
4、至於數量眾多的國有中小企業,要推進其財產所有權的變革,原則上國有資本要從這類企業中退出來。可以實行管理層收購(MBO),也可以實行員工持股(ESOP),可以出售給境內社會上的自然人,也可以出售給境外投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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