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產權

環境產權

環境產權是指行為主體對某一環境資源具有的所有、使用、占有以及收益等各種權利的集合。環境產權的界定要求對維持生態系統的平衡做出標準化規範,用以告誡和約束人們應擁有與遵循的環境質量準則,儘量避免或減少由污染所致的人類健康損失及由內部經濟性行為導致的外部不經濟性。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環境產權
  • 外文名:Environmental property right
  • 主體:人(自然人和法人)
  • 客體:環境容量資源
  • 內容:所有、使用、占有以及收益
  • 界定目的:規範產權交易並使交易費用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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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環境產權產生於工業化城鎮化、大量污染物產生、環境問題出現之後,是一定社會歷史的產物。在沒有環境問題之前,所有的污染物排放在環境容量之內,地球環境容量免費為人類清除了所有的污染物,當然就不存在環境產權問題了。當污染物的排放超出了環境容量,就出現了環境問題,有了環境問題,就必然產生環境產權問題。
環境產權的客體是環境容量資源,主體是人,即自然人法人。我們無時無處不在使用環境容量資源,它有時是有形的,如水和土壤;有時是無形的,如空氣;還有如陽光、氣候、生態、山川、聲音等等。環境容量資源是依附於自然物(實體物)的無形客觀存在物(無形物),即自然資源(自然物)是環境容量資源的實物載體,兩者本是一物。環境產權就是環境容量資源商品的財產權,它包括環境容量資源商品的所有權、使用權、占有權、收益權和處置權。環境資源產權包括自然資源產權和環境產權。環境產權的使用權就是環境容量資源商品的使用權,即排污權和排放權以及固體廢棄物的棄置權等。

界定

作為一種特殊產權,對環境產權的界定實際是對公眾所擁有的生態資源及對這些資源使用程度的界定。與一般意義的產權界定不同,環境產權的界定由於其內涵的不確定性和交易的非等價性而有著自身的特點與難度。特別是在信息不完全的條件下.很難通過界定環境產權來解決外部性問題,事實上,被侵害者如果對控制污染技術和成本沒有充分的信息,只能進行簡單的推測。另一方面,污染者一般比被害人更清楚工廠的生產技術,他們的推測可能更符合客觀情況,但他們沒有動力把知道的真實情況向被害者公開,相反卻總是要求得到更多的補償。
從其外延看,環境產權的邊界十分寬泛,它的界定對象不僅包括礦產、林木、土地等自然資源,而且包括水體、陽光、大氣等生存資源;不僅包括由洪澇、乾旱等自然災害造成的直接或間接的經濟損失的大範圍生態產權,而且包括由噪音、粉塵、輻射所致的健康損失的局部生態產權;不僅包括由工廠排污造成的大氣、水質污染對動植物的顯性危害侵權。而且包括由使用農藥、化肥對土質、農作物造成的隱性危害侵權;不僅包括本國國土的污染或自然災害對本國的影響,而且包括周邊毗鄰國家或轉嫁危害國家對世界範圍的環境影響。從其內涵看,環境產權界定要求對維持生態系統的平衡做出標準化規範,用以告誡和約束人們應擁有與遵循的環境質量準則,儘量避免或減少由污染所致的人類健康損失及由內部經濟性行為導致的外部不經濟性。
產權的一般意義告訴我們,所有產權的界定都是為了規範產權交易並使交易費用最低,環境產權的界定也不例外,其終極目標是為了實現環境資源開發利用外部成本的內部化。

功能

環境產權的功能是指,產權作為一種社會強制性的制度安排所具有的界定、規範和保護人們的經濟關係,形成經濟生活和社會生活的秩序,調節社會經濟運行的作用。環境產權有以下幾種功能:

界區功能

環境產權的界區功能是環境產權最基本的功能,它是在界定各環境產權主體之間、環境產權主體與非環境產權主體之間的權利與義務區間上的功能。環境產權的確立過程就是界定環境產權主體權利和責任的過程,任何一個環境產權主體都享有運用環境產權謀取利益的權利,同時又承擔著尊重和不侵犯他人環境產權的義務。環境產權主體之間的權利和義務是相當清晰的,因而是排他的和減少了不確定性,這就為環境產權主體交易環境容量資源商品創造了條件。

激勵功能

激勵功能是指因環境產權確立而使環境產權主體產生積極行為的功能。環境產權歸根結底是一種物質利益關係。任何環境產權主體對其產權的行使,都是在收益最大化動機支配下的經濟行為,沒有收益的環境產權是不可思議的。環境產權主體可以使用環境產權來謀求自身的利益。

約束功能

約束功能是指環境產權確立後對環境產權主體行為所產生的強制力和約束力,這是由於環境產權的確立使環境產權主體外在的環境污染責任內在化,形成了環境產權主體的內在約束力,改變了以往環境產權主體任意排污、不顧後果,並讓社會和他人來承擔環境污染責任的局面。

資源配置功能

環境產權的資源配置功能指的是環境產權制度的安排本身所具有的調節或影響環境容量資源配置狀況的作用。依據價格信號,環境產權主體自由交換流轉環境容量資源,有利於環境容量這種稀缺資源的最佳化配置。

收入分配功能

環境產權的收入分配功能指的是環境容量資源財產權的清晰和確立,財產關係的明晰及其制度化是一切社會得以正常運行的基礎。產權經濟學家哈羅德·德姆塞茨講過,“產權是自己和他人收益或受損的權利”。環境產權自由交換和重新分配的過程就是環境容量資源財產收入重新分配的過程。

特徵

首先,環境產權的實質是對環境資源的使用權,與其他自然資源權存在區別。環境產權(排污權)並不是指企業擁有污染環境的權利,而是由環境資源的產權主體分配給企業的有限制的污染排放權。也就是說,環境產權屬於環境資源使用權,即人們對環境容量的使用權。
其次,環境產權是一種法定或制度安排的權利,權利人擁有依法收益、處置環境產權的權利。環境產權是指環境產權的權利主體按照相應的規定,排放相應污染物和排放物的權利。與擁有其他權利的權利人一樣,環境產權人擁有行使這一權利、利用這一權利獲得正當收益並禁止其他人妨礙其行使該權利的權利。
最後,環境產權的行使是有條件的,權利人並不擁有隨意排放的絕對自由。環境是一種資源,國家擁有環境資源的專有權,所以環境產權必須在國家許可的前提下使用,要受一定條件的制約,並要求權利人履行一定的義務,以便合理使用和保護環境資源,防治環境污染。排污權是污染物排放主體在環境保護部門分配的指標額度內,在確保其行使權利不至於損害其他主體的合法產權時,依法享有排放污染物的權利,但是,排污權人只能按照規定的排放標準,在規定的時間、地點以規定的方式行使排污權。

交易

環境容量資源既然是商品,它就可以流通、交換,並通過它的價格——排放額度,來表現它的價值。承認環境容量資源的商品性是確認環境容量資源所有權(也即環境產權所有權)的前提和關鍵。環境容量資源既然是有價之物,就不可能永遠被無償占用,否則就會造成經濟、環境秩序的混亂。環境容量資源商品的轉讓必須通過平等交換的商業程式來進行、環境容量資源才能實現其價值。而只有轉讓出去,其價值才能表現出來,才不致於由於環境容量資源所有權的喪失,一些人占有另一些人的環境容量資源倒成了正常合理的事了。
環境產權的交易,包括排污權產權交易(廢水配額交易),排放權產權交易(廢氣、碳產權交易)以及當固體廢棄物可以方便精確地計量時,也可實行固體廢棄物棄置權產權交易。環境產權的交易制度可以緩解環境產權供求之間的矛盾。
對於個人(家庭)來說確立人均排放配額額度的過程就是確立了私人環境產權的過程,對於企業確立了排污配額額度的過程就是確立了企業環境產權(混合產權)的過程。現在,流行的排污權交易、排放權交易(碳交易)其實質也就是它們的價格(排放額度、配額額度)——減排額度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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