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食品安全舉報獎勵辦法

《甘肅省食品安全舉報獎勵辦法》是為鼓勵社會公眾舉報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推動食品安全社會共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製定的辦法。由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於2021年8月30日印發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食品安全舉報獎勵辦法
  • 印發機關: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印發日期:2021年8月30日 
  • 發文字號:甘政辦發〔2021〕79號
  • 實施日期:2021年8月30日 
印發信息,辦法全文,內容解讀,

印發信息

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甘肅省食品安全舉報獎勵辦法的通知
甘政辦發〔2021〕79號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蘭州新區管委會,省政府各部門,中央在甘各單位:
《甘肅省食品安全舉報獎勵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1年8月30日           
(此件公開發布)

辦法全文

甘肅省食品安全舉報獎勵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鼓勵社會公眾舉報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推動食品安全社會共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各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受理社會公眾(以下統稱舉報人)舉報屬於其職責範圍內的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經查證屬實且結案後,給予舉報人相應獎勵的行為。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是指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其他有關部門是指各級農業農村、衛生健康、林草、糧食儲備、公安、海關等部門。
第三條 食品安全舉報獎勵實行屬地管理,各級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為舉報獎勵實施部門,具體承擔舉報獎勵認定、獎勵覆核和獎勵發放等工作。
各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食品安全舉報案件的處理工作,設立或者明確食品安全舉報受理工作機構、公布舉報方式、明確舉報受理範圍。
第四條 舉報獎勵資金由同級財政予以保障,並接受審計、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五條 舉報人可以通過公布的接收投訴舉報電話、傳真、郵寄地址等方式,舉報食品安全違法行為。
第六條 舉報人可以實名或者匿名舉報。
實名舉報要提供真實身份證明和有效聯繫方式,匿名舉報有舉報獎勵訴求的,應當承諾不存在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情形,提供能夠辨別其舉報身份的信息作為身份代碼,並與處理部門專人約定舉報密碼、舉報處理結果和獎勵權利的告知方式。
第七條 舉報下列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經查證屬實並結案後,應當按照本辦法予以獎勵:
(一)在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加工、收購、運輸過程中,使用違禁藥物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
(二)未經許可從事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活動或者食品相關產品生產活動的;
(三)收購、加工、銷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製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
(四)生產、加工、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
(五)超範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添加非食用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生產、加工食品及食品添加劑,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加工食品的;
(六)生產無生產日期、無保質期、無生產廠名、廠址或者篡改生產日期和保質期的預包裝食品的,偽造產地的,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的,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偽造或者冒用食品生產許可標誌或者其他產品標誌生產經營食品的;
(七)生產、加工、銷售變質、過期、混有異物、摻假摻雜食品的;
(八)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製品的;
(九)未經檢驗檢疫非法進出口食品的,銷售應當檢驗檢疫卻未檢驗檢疫或檢驗檢疫不合格的境外進口食品的;
(十)其他涉及食用農產品、食品和食品相關產品安全的違法行為。
第二章 獎勵條件
第八條 獲得舉報獎勵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被舉報對象和具體違法事實或者違法線索,並提供了關鍵證據;
(二)舉報內容事先未被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和其他有關部門掌握;
(三)舉報內容經查處結案並被行政處罰,或者被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條 舉報獎勵的實施應當遵照以下規定:
(一)同一案件由兩人及以上舉報人分別以同一線索舉報的,獎勵第一時間舉報人;
(二)兩人及以上聯名舉報同一案件的,按同一案件進行舉報獎勵分配;
(三)舉報人舉報同一事項,不重複獎勵;
(四)最終認定的違法事實與舉報事項完全不一致的,不予獎勵;最終認定的違法事實與舉報事項部分一致的,只計算相一致部分的獎勵金額;除舉報事項外,還認定其他違法事實的,其他違法事實部分不計算獎勵金額;
(五)上級部門受理的跨地區的舉報,最終由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地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分別調查處理的,按照屬地原則分別就本行政區域內的舉報查實部分進行獎勵。
第十條 下列情形不屬於本辦法的獎勵範圍:
(一)與食品安全工作有關的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或者具有法定監督或報告義務人員的舉報;
(二)負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工作人員授意他人的舉報,或者其配偶、直系親屬的舉報;
(三)假冒偽劣食品被假冒方及其委託代理人、利害關係人的舉報;
(四)食品的標籤、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舉報;
(五)有證據證明舉報人舉報行為系受其他市場主體授意或者已經獲得其他市場主體報酬、獎勵的;
(六)採取利誘、欺騙、脅迫、暴力等不正當方式,使有關生產經營者與其達成書面或者口頭協定,致使生產經營者違法並對其進行舉報的;
(七)舉報人以違法手段取得生產經營者違法相關證據並對其進行舉報的;
(八)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獎勵情形。
第三章 獎勵標準
第十一條 舉報獎勵分為以下三個等級:
(一)一級舉報獎勵。該等級認定標準是提供被舉報方的詳細違法事實及直接證據,舉報內容與違法事實完全相符。舉報事項經查證屬於特別重大違法行為。
(二)二級舉報獎勵。該等級認定標準是提供被舉報方的違法事實及直接證據,舉報內容與違法事實完全相符。
(三)三級舉報獎勵。該等級認定標準是提供被舉報方的基本違法事實及相關證據,舉報內容與違法事實基本相符。
第十二條 對於有罰沒款的案件,按照下列標準計算獎勵金額,每起案件的舉報獎勵金額原則上不超過50萬元。
(一)屬於一級舉報獎勵的,一般按罰沒款金額的5%給予獎勵。按此計算不足2000元的,給予2000元獎勵。
(二)屬於二級舉報獎勵的,一般按罰沒款金額的3%給予獎勵。按此計算不足1000元的,給予1000元獎勵。
(三)屬於三級舉報獎勵的,一般按罰沒款金額的1%給予獎勵。按此計算不足500元的,給予500元獎勵。
案件處罰不涉及罰沒款金額的,一級舉報獎勵至三級舉報獎勵的獎勵金額應當分別不低於2000元、1000元、500元。
經各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認定,由生產、經營、使用環節內部人員舉報的,可依據前款相關規定按照獎勵金額2倍計算。
第十三條 被舉報方經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確認追究刑事責任的,一級至三級舉報分別按照罰金金額的5%、3%、1%給予獎勵。未被判處罰金或者按此計算不足3萬元的,給予3萬元獎勵。
每起刑事案件的舉報獎勵金額原則上不超過50萬元。
被舉報方構成犯罪判決免於刑事處罰的,獎勵舉報人3萬元。
第十四條 被舉報人同時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獎勵標準的,可由舉報人自主選擇其中一條相關條款項獎勵標準。
第四章 獎勵程式
第十五條 作出處理決定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或者刑事判決書生效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通過書面、電話、電子郵件等方式告知舉報人是否符合本辦法獎勵條件。電話、電子郵件等方式告知的應當做好相應記錄。
第十六條 舉報人應當自告知其享有舉報獎勵權利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提出獎勵意願。
舉報人委託他人代為申請舉報獎勵的,還應當提供授權委託證明、受委託人的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證件。
無正當理由逾期未提出獎勵申請登記或申請登記材料不符合相關規定,且未在規定時限補充完善的,視為放棄獎勵權利。
第十七條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應當自啟動舉報獎勵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對舉報事實、獎勵條件和標準予以認定,提出獎勵初審意見,報同級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審核。
第十八條 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應當自收到完備的初審材料30個工作日內對舉報等級、獎勵標準等予以認定,並將獎勵決定告知舉報人。
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發現作出處理決定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提交的相關材料存在不齊全、不符合相關規定、無法認定獎勵主體資格等情況的,退回補正。補正材料時間不計入審核期限。
第十九條 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在舉報獎勵審核後,製作食品安全舉報獎勵決定書或者不予獎勵決定書,按照舉報人提供的地址和聯繫方式送達舉報人。
第二十條 舉報人對獎勵等級、獎勵金額有異議的,可在收到獎勵決定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實施舉報獎勵的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提出申請。
第二十一條 舉報人應當在收到獎勵決定書或覆核決定書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由本人憑有效身份證明領取獎勵。委託他人代領的,受託人須同時持有舉報人授權委託書、舉報人和受託人的有效身份證明。
特殊情況可適當延長舉報獎勵領取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舉報人無正當理由逾期未領取獎金的,視為主動放棄。
第二十二條 匿名舉報並申請獎勵的,應當向告知其享有舉報獎勵權利的部門提供能夠辨別其舉報身份的身份代碼。匿名舉報人可以委託他人代為領取舉報獎勵資金,受委託人應當提供授權委託證明、受委託人有效身份證件、匿名舉報人與告知其享有舉報獎勵權利的部門約定的能夠辨別其舉報身份的身份代碼。
第二十三條 獎勵資金的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監督管理及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各級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法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不得泄露舉報人的相關信息。
第二十五條 各級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舉報獎勵檔案,並做好匯總統計工作。
第二十六條 被舉報人對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各級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舉報獎勵過程中,有下列情形的,視情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或者教唆、夥同他人偽造舉報材料,冒領舉報獎金的;
(二)泄露舉報人相關信息的;
(三)貪污、挪用、私分、截留獎勵資金的;
(四)向被舉報人通風報信,幫助其逃避查處的;
(五)其他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 舉報人偽造材料、隱瞞事實,取得舉報獎勵,經查實的,實施獎勵的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有權收回獎金。舉報人故意捏造事實誣告他人,或者弄虛作假騙取獎勵,依法承擔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有效期5年。

內容解讀

《獎勵辦法》旨在鼓勵社會公眾舉報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推動食品安全共治,營造讓人人關心食品安全、人人維護食品安全的良好社會氛圍,不斷增強公眾對食品安全的信心。《獎勵辦法》規定,每起案件的舉報獎勵金額最高可達50萬元。
據介紹,《獎勵辦法》根據舉報證據與違法事實查證結果,分為3個獎勵等級。受到行政處罰的,按照罰沒金額計算獎勵金額,最低給予舉報獎金2000元、1000元、500元獎勵;受到刑事追責的,按照罰金金額的5%、3%、1%給予獎勵;未被判處罰金或者按此計算不足3萬元的,給予3萬元獎勵。每起案件的舉報獎勵金額最高可達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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