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反餐飲浪費條例

《甘肅省反餐飲浪費條例》,由甘肅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於2021年9月29日通過,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主要是用於約束餐飲浪費行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反餐飲浪費條例
  • 通過時間:2021年9月29日
  • 實施時間:2021年11月1日
條例介紹,條例內容,

條例介紹

條例規定了反餐飲浪費的原則和要求,明確了政府及各部門職責,構建了政府領導、部門協作、行業自律、輿論監督、公眾參與的反餐飲浪費社會共治機制,同時明確了餐飲服務提供者、單位食堂、學校、旅遊餐飲經營者、家庭以及餐飲外賣平台等各類社會主體的反餐飲浪費責任。

條例內容

第一條 為了預防和制止餐飲浪費行為,形成珍惜食物、反對浪費的社會風尚和餐飲習慣,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預防和制止餐飲浪費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法律、行政法規對預防和制止餐飲浪費已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三條 反餐飲浪費堅持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的原則,倡導文明、健康、節約資源、保護環境的消費方式,提倡簡約適度、綠色低碳的生活方式,構建政府引導、部門監管、行業自律、單位主責、公眾參與、社會監督的工作機制。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反餐飲浪費工作的領導,確定反餐飲浪費目標任務,建立健全反餐飲浪費工作機制,組織對餐飲浪費情況進行監測、調查、分析和評估,加強監督管理,推進反餐飲浪費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商務部門負責在餐飲業推廣普及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服務規範,督促餐飲行業商會、協會制定和落實反餐飲浪費行業標準、自律公約,協調指導餐飲業開展反餐飲浪費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餐飲服務經營者反餐飲浪費的監督管理工作,建立日常檢查機制,督促餐飲服務經營者落實反餐飲浪費措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部門負責指導幼稚園、學校建立健全反餐飲浪費制度,並督促其落實反餐飲浪費措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部門負責對旅遊景區(點)、旅遊飯店、民宿、旅行社等旅遊經營者及旅遊從業人員的反餐飲浪費教育培訓,督促其引導旅遊者文明、節約用餐。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部門負責向社會公眾宣傳普及健康、合理膳食知識,指導餐飲服務經營者、食堂等提供符合膳食平衡和營養健康要求的食品,促進健康合理的飲食消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反餐飲浪費相關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事機構負責組織開展反餐飲浪費的宣傳教育和引導工作,加強文明用餐、杜絕浪費等公益宣傳,將厲行節約、反對餐飲浪費納入文明城市、文明村鎮、文明單位、文明校園、文明家庭等精神文明創建活動的考評內容。
第七條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應當開展有針對性的反餐飲浪費宣傳教育和志願服務活動。
第八條 餐飲行業商會、協會應當依法履行反餐飲浪費的責任,通過依法制定、實施反餐飲浪費相關的團體標準和行業自律規範,引導會員自覺開展反餐飲浪費活動,對有浪費行為的會員採取必要的自律措施。開展反餐飲浪費的行業培訓和指導,將反餐飲浪費納入行業先進評選指標體系。
消費者協會和其他消費者組織應當引導消費者形成文明、健康、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消費習慣。
第九條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應當將反餐飲浪費納入規章制度和自律規範,嚴格落實反餐飲浪費有關規定,自覺抵制餐飲浪費行為,支持開展反餐飲浪費志願服務活動。
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及其工作人員有責任在反餐飲浪費工作中發揮表率示範作用。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通過制定村規民約、居民公約等方式,倡導婚喪嫁娶從簡用餐,反對餐飲浪費。
第十條 每年世界糧食日所在周為本省反餐飲浪費宣傳周。
縣級以上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事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反餐飲浪費宣傳教育活動,樹立浪費可恥、節約光榮的社會風氣。
報刊、廣播、電視、網際網路等媒體應當加強反餐飲浪費的公益宣傳和輿論監督,宣傳先進典型,曝光浪費現象,引導公眾樹立正確餐飲消費觀念。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省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事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對表現突出的志願組織和志願者進行表彰獎勵。
第十一條 幼稚園、學校應當將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納入幼兒、學生國情與思想品德教育內容,組織開展相關教育實踐活動,培養其勤儉節約、珍惜糧食的思想意識和行為習慣。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反對鋪張浪費,鼓勵和推動文明、節儉舉辦集體用餐活動。
婚喪嫁娶、朋友和家庭聚會、商務活動等需要集體用餐的組織者、參加者應當適度備餐、點餐,文明、健康用餐。
個人應當樹立文明、健康、理性、綠色的消費理念,外出就餐時根據個人健康狀況、飲食習慣和用餐需求合理點餐、取餐。
第十三條 家庭及成員在家庭生活中,應當培養形成科學健康、物盡其用、防止浪費的良好習慣,按照日常生活實際需要採購、儲存和製作食品,並加強對未成年子女的反餐飲浪費親職教育,自覺引導和培養未成年子女勤儉節約、健康飲食的生活習慣。
第十四條 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應當嚴格執行相關公務活動用餐管理規定,遵守公務接待、會議、培訓、出差用餐標準和要求,推行簡餐和標準化飲食,杜絕公務活動用餐浪費,引領文明節約用餐社會風尚。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建立機關食堂反餐飲浪費工作成效評估和通報制度,將反餐飲浪費納入公共機構節約能源資源考核和節約型機關創建活動內容。
第十六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健全反餐飲浪費制度,提升餐飲供給質量,嚴格執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服務規範,並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一)根據消費者需求提供小份、小量等不同規格、不同份量、不同組合的餐品;
(二)在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餐飲浪費標識,並由服務人員主動提示、提醒和說明,引導消費者按需適量點餐、取餐;
(三)在選單中標註餐品規格、建議食用人數等信息內容,為消費者提供點餐提示;
(四)提供團體用餐服務的,將反餐飲浪費理念納入選單設計和服務流程,按照用餐人數科學合理配置菜品和主食;
(五)提供自助餐服務的,主動告知消費規則和反餐飲浪費要求,提供不同規格餐具,提醒消費者按需適量取餐;
(六)在消費者用餐後提示消費者打包剩餘飯菜,配備衛生環保的餐盒、餐袋等用具,提供打包服務;
(七)推進廚餘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處理;
(八)法律法規規定應當遵守的其他規定。
餐飲服務提供者不得通過設定最低消費額或者以其他形式誘導、誤導消費者超量點餐。
鼓勵餐飲服務提供者對小份、小量餐品,實行半份半價、小份適價。
鼓勵餐飲服務提供者通過積分獎勵、折扣優惠等方式,對節約用餐的消費者給予獎勵。
第十七條 設有食堂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從採購、加工到用餐全流程管理制度,根據食品種類及加工製作環節的實際情況,制定、實施防止餐飲浪費措施,加強宣傳教育,增強反餐飲浪費意識。
第十八條 單位食堂應當加強食品採購、儲存、加工動態管理,根據用餐人數採購、製作和配餐,提高原材料利用率和烹飪水平,按照健康、經濟、規範的原則提供飲食,注重飲食平衡。
單位食堂應當開展用餐滿意度調查,及時最佳化供餐服務、改進供餐方式,在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餐飲浪費標識,引導用餐人員適量取餐、用餐;加強用餐期間巡查,對餐飲浪費行為應當及時予以糾正和批評教育。
第十九條 幼稚園、學校應當對用餐人員數量、結構和飲食喜好等進行監測、分析和評估,依法擇優選擇校內餐飲服務提供者或者校外供餐單位,建立健全引進和退出機制以及食堂餐飲節約監督檢查、獎懲、考核和責任追究制度。
校內餐飲服務提供者或者校外供餐單位應當加強採購、儲存和製作加工流程中的科學規範管理,按需供餐、營養配餐,最佳化供餐方式,提高餐飲滿意度。
幼稚園、學校應當不斷創新反餐飲浪費宣傳方式並建立激勵機制,加強學生反餐飲浪費的自我教育和管理意識;建立泔水量等餐飲浪費信息定期發布機制,在食物收殘環節對餐飲浪費行為進行監督和提醒,引導師生積極關注和參與餐飲節約活動。
第二十條 鼓勵餐飲服務經營者和超市、商場等食品經營者在保證食品安全和質量的前提下,將臨近保質期的食品通過打折、特價、買贈等方式銷售或者進行捐贈。
對於銷售或者捐贈的臨近保質期食品,餐飲服務經營者和超市、商場等食品經營者應當顯著標示並明確告知。
第二十一條 餐飲外賣平台應當以顯著方式提示消費者適量點餐。
餐飲服務提供者通過餐飲外賣平台提供服務的,應當在平台頁面上向消費者提供餐品份額、規格、建議食用人數等信息內容。
第二十二條 旅遊經營者及旅遊從業人員應當引導和鼓勵旅遊者文明、健康用餐;科學合理安排團隊用餐,提醒旅遊者適量點餐、取餐。
旅遊行業組織應當將旅遊經營者反餐飲浪費工作情況納入相關質量標準等級評定指標。
第二十三條 禁止製作、發布、傳播宣揚量大多吃、暴飲暴食等浪費食品的節目或者音視頻信息。
網路音視頻服務提供者發現有用戶違反前款規定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停止傳輸相關內容;情節嚴重的,立即停止提供信息服務。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通過執法檢查、專題調研、代表視察等方式開展對反餐飲浪費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餐飲浪費行為進行勸告,並有權向有關部門和機關投訴舉報;接到投訴舉報的部門和機關應當及時依法處理,並告知投訴舉報人處理結果。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單位和個人在公務接待、會議、培訓、出差活動中造成餐飲浪費的,由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餐飲服務經營者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餐飲浪費提示提醒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餐飲服務經營者誘導、誤導消費者超量點餐造成明顯浪費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設有食堂的單位未制定或者未實施防止食品浪費措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並對有關責任人給予警告。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廣播電台、電視台、網路音視頻服務提供者製作、發布、傳播宣揚量大多吃、暴飲暴食等浪費食品的節目或者音視頻信息的,由廣播電視、網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工作人員在反餐飲浪費監督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對善意提醒、勸導和舉報餐飲浪費行為的餐飲服務經營者或者其他社會公眾進行侮辱、威脅、毆打等,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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