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肅南裕固族自治縣家畜家禽防疫條例
- 頒布時間:2001年06月02日
- 實施時間:2001年06月02日
- 頒布單位:肅南裕固族自治縣人大常委會
《甘肅省動物防疫條例》是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於2013年11月29日首次發布,2021年11月26日進行修訂,修訂後施行日期為2022年1月1日。修訂信息 2013年11月29日,甘肅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
《甘肅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家畜家禽防疫條例》經2022年12月14日甘南藏族自治州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審議通過,2023年7月27日已由甘肅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批准,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甘南藏族自治...
第九條 家禽的檢疫要求,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第十條 屠宰廠、肉類聯合加工廠的畜禽防疫、檢疫工作,由廠方負責,農牧部門有權進行監督檢查。屠宰廠、肉類聯合加工廠生產的畜禽產品必須有廠方出具的檢疫證明,家畜胴體...
甘肅省肅南裕固族自治縣城鎮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2006年1月14日肅南裕固族自治縣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2006年7月28日甘肅省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批准 2006年9月14日肅南裕固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一條 為了預防、消滅家畜家禽傳染病和寄生蟲病,保護畜牧業生產和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和國務院頒布的《家畜家禽防疫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家畜、家禽(以下簡稱畜禽),主要指...
第一條 根據《家畜家禽防疫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23規定,特制定本實施細則。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畜禽、畜禽產品同《條例》第2條規定。第三條 畜禽傳染病(包括寄生蟲病)分為三類:一類:口蹄疫、藍舌病、牛瘟、牛肺疫、...
第一條 為貫徹實施國務院發布的《家畜家禽防疫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國務院關於加強家畜家禽防疫工作的通知》(國發〔1989〕34號文),加強國營商業食品部門畜禽防疫和畜禽產品檢驗工作,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家畜、...
規章名稱 甘肅省家畜家禽防疫實施辦法 發布文號 甘政發〔1986〕191號發布 1997年10月22日省政府令第27號修正 說明 原立法依據1985年2月14日國務院《家畜家禽防疫條例》已被2001年10月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19號《國務院關於...
國務院關於加強家畜家禽防疫工作的通知是國務院於1989年03月31日發布,自1989年03月31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為了預防和消滅家畜家禽傳染病,保障畜牧業生產和人民身體健康,國務院於一九八五年二月十四日發布了《家畜家禽防疫條例》(簡稱《...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廢止《家畜家禽防疫條例》的通知 頒布時間 1997年10月05日 實施時間 1998年01月01日 頒布單位 國務院辦公廳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已由第八屆全國...
家畜定點屠宰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家畜屠宰管理,確保畜產品質量,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國務院《家畜家禽防疫條例》和其他有關規定,制定...
根據2011年1月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8號發布的《國務院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 對《實驗動物管理條例》第一次修訂:將《實驗動物管理條例》第十七條中的《家畜家禽防疫條例》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201...
第十二條 凡進入市場的畜禽實行定點屠宰,由防疫檢疫機構到點實施宰前檢疫,宰後檢驗,經檢驗合格的畜禽胴體須加蓋驗訖印章,出具檢驗證明後,方可貯藏、運輸和出售。檢出的有病畜禽及其臟器按國務院《家畜家禽防疫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三)基礎設施符合種畜禽生產經營的技術要求;有健全的防疫制度,生產場所的防疫設施符合《家畜家禽防疫條例》和《家畜家禽防疫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四)有受過中等以上畜牧獸醫專業技術教育或者持有市及市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
1、有的委員提出,地方性法規應寫明立法依據。《條例(草案)》 主要依據《農業法》、《家畜家禽防疫條例》制定,因此,在第一條中增加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及有關法律、法規”。2、農業委員會將原第二、第三條的次序...
《鎮賚縣家畜家禽疫病志》是鎮賚縣畜禽疫病普查辦公室編纂的地方志。內容簡介 畜牧業是國民經濟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為保障畜牧業健康的發展,必須搞好畜禽疫病防制(治)。進行畜禽疫病普查是貫徹《家畜家禽防疫條例》的一項重要基礎工作。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