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對重大經濟信息發布管理的通知

《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對重大經濟信息發布管理的通知》發布於1998年12月16日,是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對國家重大經濟信息發布管理的通知》(國辦發〔1998〕132號)精神而制定發布的,主要是為避免政府部門和新聞單位在發布重要經濟信息時,出現重複發布、擅自發布以及相同指標不一致的現象,進一步加強對重大經濟信息發布的管理,確保統計數據的統一性和權威性,維護經濟正常運行、社會安定和經濟安全。

【發布單位】82602
【發布文號】甘政辦發[1998]73號
【發布日期】1998-12-16
【生效日期】1998-12-1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於加強對重大經濟信息發布管理的通知
(1998年12月16日甘政辦發〔1998〕73號)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為了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對國家重大經濟信息發布管理的通知》(國辦發〔1998〕132號)精神,避免政府部門和新聞單位在發布重要經濟信息時,出現重複發布、擅自發布以及相同指標不一致的現象,進一步加強對重大經濟信息發布的管理,確保統計數據的統一性和權威性,維護經濟正常運行、社會安定和經濟安全,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的有關規定,省統計局是省政府負責組織領導和協調全省統計工作的機構。全省統計數據以省統計局公布的數據為準。因此,省統計局調查蒐集的統計數據,由其負責對外發布,其他部門和單位無權對外發布。有關部門蒐集的統計數據,凡與省統計局相重複的,必須與其協商後,再對外發布。其他統計數據對外發布應及時報省統計局備案。
二、政府有關部門通過新聞媒介對外發布經濟信息要十分慎重。特別是涉及國家重大經濟政策調整以及可能影響社會安定和國家經濟安全等方面的敏感信息,必須按照省政府的統一部署對外發布,不得自立章程,擅自決定。
三、實行部門領導負責制。重要經濟信息的披露必須經分管相關業務的政府主管部門審核。部門主要負責同志要親自把關,重大問題的宣傳口徑應報省政府審定。
四、未經批准,政府工作人員不得以個人身份對外發布重大經濟信息。有關新聞媒介在報導有關重要經濟訊息時,應從全局出發,並嚴格執行新聞稿件送審的有關規定。
五、為適應巨觀管理的要求,在發布重大經濟信息和經濟運行情況時,總量指標一律使用國內生產總值和行業增加值指標,不再使用產值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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