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安全生產預警制度

《甘肅省安全生產預警制度》由甘肅省安全生產委員會2012年6月6日印發,印發的目的是為強化各級政府和重點行業管理部門的安全生產責任,確保不突破國家下達我省的安全生產年度控制指標,實現全省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該制度共有9條,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安全生產預警制度
  • 印發時間:2012年6月6日
  • 實施時間:2012年6月6日
  • 印發機構:甘肅省安全生產委員會
發布信息,條例全文,

發布信息

《甘肅省安全生產預警制度》由甘肅省安全生產委員會2012年6月6日印發,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條例全文

第一條 為強化安全生產屬地監管和重點行業領域安全生產專業監管、行業管理責任,不突破國家下達我省的安全生產年度控制指標,實現全省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根據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安全生產預警對象:各市州人民政府和省直有關部門。
第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省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對市州政府或省直有關部門發出預警通知:
(一)超出安全生產控制指標階段目標;
(二)發生重大或者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
(三)可能發生影響安全生產的地震、土石流、沙塵暴、強降雨及冰雪等重大自然災害和極端惡劣天氣;
(四)對安全生產工作造成重大影響的其他情況。
第四條 安全生產預警級別分為黃色預警、橙色預警、紅色預警三種。
(一)黃色預警:總體控制指標未超出階段目標,一項單項控制指標超出階段目標的。
(二)橙色預警:連續2個月受到黃色預警的;總體控制指標未超出階段目標,兩項以上(含兩項)單項控制指標超出階段目標的。
(三)紅色預警:連續2個月受到橙色預警的;總體控制指標超出階段目標的;發生重大或者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
(四)可能發生影響安全生產的地震、土石流、沙塵暴、強降雨及冰雪等重大自然災害和極端惡劣天氣的預警,依據地震、國土、氣象等有關部門提供的信息資料確定預警級別。
(五)其他需要預警的,根據對安全生產工作影響程度確定預警級別。
第五條 安全生產預警主要內容包括:預警級別、預警對象、預警事項、預警措施等內容。
第六條 受到省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黃色預警的(重大自然災害和極端惡劣天氣的預警除外,下同),被預警市州政府和省直有關部門,須在十五日內向省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報送整改措施。
第七條 受到省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橙色預警的,被預警市州政府和省直有關部門須在十五日內向省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報送整改措施,並在季度省安全生產委員會全體會議上說明情況。
第八條 受到省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紅色預警的,被預警市州政府和省直有關部門須在十五日內向省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報送整改措施,主要領導要在季度省安全生產委員會全體會議上說明情況,並向省政府作出書面檢查。
第九條 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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