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
甘肅省安全生產預警辦法
第一條 為強化安全生產屬地監管責任和行業領域監管責任落實,進一步推動全省安全生產工作,防範和遏制各類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確保全省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甘肅省安全生產條例》《中共甘肅省委 甘肅省人民政府關於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實施意見》《中共甘肅省委 甘肅省人民政府 關於進一步強化安全生產責任落實堅決防範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實施意見》等有關法規檔案,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安全生產預警(以下簡稱預警),是指甘肅省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省安委辦)對有關市州人民政府、蘭州新區管委會、省級行業主管部門和重點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提醒,防止安全生產形勢進一步惡化的預防性警示(自然災害和惡劣天氣的預警除外,下同)。
第三條 本辦法由省安委辦具體組織實施。
第四條 本辦法預警對象主要為:
(一)市州人民政府、蘭州新區管委會;
(二)省級行業主管部門;
(三)中央在甘企業、省屬企業、在甘其他性質的大型及以上企業(按照國家統計局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辦法劃分)。
第五條 轄區、行業、企業內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辦法進行預警:
(一)轄區、行業、企業發生1起工礦商貿類較大及以上事故的;
(二)轄區內3個月內發生2起較大事故的;
(三)轄區、行業、企業因事故應急處置不力,致使危害擴大的;
(四)轄區、行業2個月內發生3起同行業、同類型的工礦商貿類一般事故的;
(五)轄區、行業2個月內省安委辦收到2起瞞報謊報事故的舉報並核查屬實的;
(六)轄區、行業、企業安全生產階段性工作不力、影響整體工作進度的;
(七)轄區、行業、企業其他違反安全生產法規檔案,省安委會認為有必要預警的。
第六條 安全生產預警級別分為黃色預警、橙色預警、紅色預警三種。
(一)黃色預警:出現上條所述任一種情形的;
(二)橙色預警:6個月內已受到1次黃色預警,並再次出現上條所述任一種情形的;
(三)紅色預警:6個月內已受到1次橙色預警,並再次出現上條所述一種情形的。
第七條 省安委辦提出預警對象、預警等級和預警內容的建議,報省安委會領導審定後,向預警對象發布預警通知。
第八條 預警通知主要內容包括:預警對象、預警級別、預警事項、整改要求等內容。
第九條 收到黃色預警的單位須在15日內向省安委辦報送整改措施。
收到橙色預警的單位須在15日內向省安委辦報送整改措施,並在季度省安委會全體會議上說明情況。
收到紅色預警的單位須在15日內向省安委辦報送整改措施,在季度省安委會全體會議上說明情況,並向省政府作出書面檢查。
第十條 省安委辦對預警整改要求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一)被預警對象應當在約定的時限內將整改措施落實情況書面報省安委辦,省安委辦對照審核,必要時可進行現場核查;
(二)落實整改措施不力,預警後連續發生事故的,由省安委辦給予通報,並抄送被預警對象的上一級紀檢監察機關,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三)省安委辦每季度將預警情況向省安委會報告一次。
第十一條 省安委辦根據政務公開的要求及時向社會公開預警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二條 各市州、蘭州新區安委會及省安委會有關成員單位可參照本辦法,結合本轄區、本行業實際,制定本轄區、本行業領域安全生產預警辦法。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安委辦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甘肅省安全生產委員會關於印發〈甘肅省安全生產預警制度〉的通知》(甘安委發〔2015〕2號)同時廢止。
內容解讀
一、修訂的必要性
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高度重視安全生產,並發表了一系列關於安全生產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黨中央、國務院提出要樹立安全發展觀,推動和實施安全發展戰略。《中共甘肅省委甘肅省人民政府關於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實施意見》第(二十一)條明確要求“對重點行業、重點區域、重點企業實行風險預警控制,有效防範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隨著安全生產領域機構改革,安全生產領域呈現新形勢,對應急管理工作工作出現新挑戰。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安委會安全生產15條硬措施和省委省政府35條具體措施要求,強化安全生產屬地監管責任和行業領域監管責任落實,防範和遏制各類生產安全事故,確保全省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省安委辦結合我省實際,對我省2015年制定的《甘肅省安全生產預警制度》進行了修訂,形成了《甘肅省安全生產預警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二、新修訂《辦法》的主要內容
新修訂的《甘肅省安全生產預警辦法》共14條,適用於對有關市州人民政府、蘭州新區管委會、省級行業主管部門和重點企業的安全生產情況進行提醒,防止進一步惡化的預防性警示。主要修訂了以下內容:
(一)規範預警流程。根據近幾年預警工作實際,此次修訂將預警工作流程做了規範,著重將預警後整改落實納入掛牌督辦工作中,並明確了預警後繼續發生事故的處理及在省安委會上進行說明等,形成閉環管理。
(二)修改預警觸發條件。《中共甘肅省委甘肅省人民政府關於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實施意見》第(二十一)條明確要求“對重點行業、重點區域、重點企業實行風險預警控制,有效防範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修訂的新《辦法》修改了預警觸發條件,對重點行業、重點區域、重點企業實行更加細緻的預警條件。
(三)完善督辦時限要求。新《辦法》對預警工作程式中各個環節的時限要求做出了明確細緻的規定,從預警開始到預警落實的每一個環節,形成了清晰的時限要求。
三、《辦法》修訂後的主要特點
(一)與約談的銜接更加緊密。預警的重要初衷即是預防性警示,防止進一步惡化,新《辦法》對預警工作程式的細節規定及語言表述,嚴格參照了《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報告處理條例》、《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等法律法規,將安全生產預警置於安全生產約談之前,預警的觸發條件低於安全生產約談觸發條件,與安全生產約談緊密銜接,以達到先預警,後約談,預警多數,約談少數的目的。
(二)嚴格落實上級部門的新要求。此次新《辦法》的修訂認真全面地落實上級部門的決策部署,將《中共甘肅省委甘肅省人民政府關於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實施意見》規定的 “對重點行業、重點區域、重點企業實行風險預警控制,有效防範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等要求落實到位。
(三)增加了核心概念的規範解釋。新《辦法》增加了對預警概念的闡釋,即預警是指由省安委辦對有關市州人民政府、蘭州新區管委會、省級行業主管部門和重點企業的安全生產情況進行提醒,防止進一步惡化的預防性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