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勞動模範待遇暫行規定

甘肅省勞動模範待遇暫行規定,1989年甘肅省發布的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勞動模範待遇暫行規定
  • 發布日期:1989-10-24
  • 生效日期:1989-10-24
  • 發布單位:82602
  • 發布文號:甘政發[1989]151號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甘肅省勞動模範待遇暫行規定
(1989年10月24日甘政發〔1989〕151號)
為了落實勞動模範政策,提高勞模的社會地位和待遇,進一步調動廣大職工學先進、趕先進的積極性,特制定《甘肅省勞動模範待遇暫行規定》。
一、凡是建國以來,被國務院、省政府或國家各部、委表彰的勞動模範、先進生產(工作)者,退休時的待遇,仍執行甘政發〔1981〕375號檔案中關於提高退休費標準的有關規定。
二、凡是1985年1月1日至1988年12月31日期間,獲得省特等勞動模範者,不論其在職與否,仍保持其先進榮譽的,可獎勵晉升兩級工資;獲得省勞動模範、全國五一勞動獎章榮譽稱號者,不論其在職與否,仍保持其先進榮譽的,可獎勵晉升一級工資。其中,凡從各種渠道已獲得獎勵工資的(省勞動模範、全國五一勞動獎章獲得者為一級的,特等勞模為兩級的),不再重複獎勵晉升工資。今後被表彰的全國和省級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的工資獎勵晉升辦法,另行規定。
已達到本職務、本崗位最高等級工資的省級勞模,可按省勞動局、省人事局等單位甘勞薪〔1989〕129號文第二條規定辦理。企業單位的勞模增加工資可進入企業生產成本。
晉升工資時,應經所在單位核實,上報主管部門複查,報省勞動局、省人事局和省總工會審批後執行。
凡給予獎勵晉升工資的職工,由所在單位填寫《勞動模範獎勵晉升工資等級呈報審批表》(式樣附後)一式五份,經批准後,一份由填報單位留存,一份存入本人檔案,其餘三份分別由批准單位存查。
三、現在仍在甘肅工作的全國勞動模範、省特等勞動模範,其本人與配偶分居兩地的,可將配偶調到勞模所在地工作;配偶和十六周歲(含在普通中學讀書的十八周歲)以下子女在農村的,可轉為非農業戶口,憑頒發的證書向當地公安機關申報辦理。
四、逐步改善全國和省級勞模(含全國五一勞動獎章獲得者)、先進生產(工作)者的住房條件。各單位要根據自己的住房條件,在分配或調整住房面積、層次時,對他們應優先照顧,保證住房優於其他職工。
五、為勞動模範創造學習、深造的條件和機會。全國和省級勞模、先進生產(工作)者、五一勞動獎章獲得者等先進人物,報考成人高等學校和成人中等專業學校,可按國家規定,降分錄取。
六、關心全國和省級勞動模範(含全國五一勞動獎章獲得者)、先進生產(工作)者的身體健康。根據各單位的經濟條件,可以一至二年對他們進行一次體格檢查,發現疾病要及時治療;要建立對省級以上勞模的優診制度,勞模可持省政府所發的榮譽證書在省內任何醫院優先就診治療;全國勞模、甘肅省特等勞模,到省總工會和省保健局辦理保健證,住院治療可享受地級幹部有關規定的待遇;要創造條件,各單位可定期組織勞模、先進人物進行療養活動。
七、關心勞模生活,幫助勞模解決實際困難。各級地方政府、企事業單位都要重視勞模管理工作,關心勞模的生活,尤其對離退休勞模,幫助他們解決生活中存在的實際困難。各級政府應劃撥一定的勞模管理費,用於解決勞模生活困難和適當組織勞模的聯誼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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