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勞動模範待遇暫行規定,1989年甘肅省發布的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勞動模範待遇暫行規定
- 發布日期:1989-10-24
- 生效日期:1989-10-24
- 發布單位:82602
- 發布文號:甘政發[1989]151號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甘肅省勞動模範待遇暫行規定,1989年甘肅省發布的規定。
甘肅省勞動模範待遇暫行規定,1989年甘肅省發布的規定。檔案來源甘肅省勞動模範待遇暫行規定(1989年10月24日甘政發〔1989〕151號)為了落實勞動模範政策,提高勞模的社會地位和待遇,進一步調動廣大職工學先進、趕先...
規章名稱:甘肅省勞動模範待遇暫行規定 發布文號:甘政發〔1989〕151號 說明:適用期已過,已有新規定。 序號:44 規章名稱:甘肅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暫行規定 發布文號:甘政發[1989]185號 說明:已被《甘肅省價格管理條例》代替。
杭州市政府專門發了《關於進一步落實和提高勞動模範待遇的通知》檔案,進一步提高了勞動模範的各項待遇。各項待遇具體調整如下:一、提高離退休勞動模範(先進)的榮譽津貼 (一)全國勞動模範,每月享受榮譽津貼150元。1989年年底前榮獲稱號的...
全國、省勞動模範的獎勵按照上級規定執行。市勞動模範由市人民政府頒發榮譽證書和獎章,並由市人民政府給予一次性物質獎勵。第十一條勞動模範享受下列待遇:(一)榮譽津貼待遇。全國勞動模範每月120元;省(部)級勞動模範每月80元;市級...
全國、省級勞動模範的推薦、評選、表彰、獎勵和待遇按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第三條 貴陽市勞動模範榮譽稱號授予的對象是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條件,按本辦法規定評選出來的企業職工、個體勞動者、農民;貴陽市先進工作者榮譽稱號授予的對象是...
(一)所在單位每年為勞動模範進行一次身體健康檢查,費用由單位支付。(二)所在單位對當年被評為市勞動模範的職工,準予休假十四天,並且每年組織在職勞動模範療休養一次。休假、療養期間的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療休養所需費用按規定報銷。(...
(七)維護職工勞動模範的合法權益。對歧視、壓制、打擊或誣告職工勞動模範的行為,協同有關部門調查、處理。第十四條國務院及所屬各部門命名表彰的在本省境內工作的職工勞動模範,其享受的待遇,按國家規定執行;國家沒有規定的,按本辦法...
第五條 農村殘疾人除按《甘肅省實施殘疾人保障法辦法》的規定減免義務工、勞動積累工、村提留等社會負擔以外,對其中已喪失勞動能力的,免收鄉統籌費。對納稅確有困難的殘疾人戶,經縣(市、區)人民政府批准減征或免徵農業稅;經鄉...
第八條 未經溫州市勞動模範評選管理辦法規定程式評出的各類先進,原則上不納入我市勞動模範管理序列。第九條 勞動模範評選工作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廣泛接受民眾監督。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十條 市勞模評審會主任由市政府常務副市長...
(一)日照市勞動模範的評選、表彰、獎勵、待遇、服務管理;(二)全國、省勞動模範的評選推薦、待遇落實、服務管理;(三)按照規定享受市級以上勞動模範待遇人員的待遇落實、服務管理。第三條 設立日照市勞動模範評選委員會(以下簡稱“...
第七條凡被授予勞動模範先進稱號的,在晉級、住房分配和享受集體福利待遇等方面,應優先照顧。市特等勞動模範、勞動模範的待遇:(1)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並建立健康檔案,日常醫療和到外地就診及療養所需費用按省有關規定由所在單位...
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等單位的職工身份的先進個人,參照本規定享受相關待遇。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1988年12月26日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河北省省級職工勞動模範管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1.多次獲得全國、省(部)級勞動模範榮譽稱號的人員,離退休後的榮譽津貼不合併計發,按其獲得最高檔次榮譽稱號的標準執行。2.在成批表彰的屆次之間,被個別授予“山東省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及明確規定享受省勞動模範待遇的其他稱號...
(一)蘇州市勞動模範的評選、表彰、獎勵、待遇、服務管理;(二)全國、省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的評選推薦、待遇落實、服務管理;(三)按照規定享受市級以上勞動模範待遇人員的待遇落實、服務管理。第三條 蘇州市勞動模範評選委員會...
第十條 有建房和購房條件的單位,在分配住房或出售住房時應優先分配或出售給勞動模範。第十一條 在退休時保持勞動模範榮譽者,以本人退休時的標準工資為基礎,加發退休費,具體標準按有關規定辦理。第十二條 勞動模範所在單位每年要對...
《人事部關於全國先進工作者退休後可否享受全國勞動模範待遇問題的復函》是人事部於1997年11月24日發布的檔案。【發布單位】人事部 【發布文號】人辦函[1997]76號 【發布日期】1997-11-24 【生效日期】1997-11-24 【失效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