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改善勞動模範待遇的通知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改善勞動模範待遇的通知》是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下發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改善勞動模範待遇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4年8月1日
  • 發布文號:魯政辦字〔2014〕103號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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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改善勞動模範待遇的通知
魯政辦字〔2014〕103號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勞動模範(含先進工作者,以下簡稱“勞模”)是工人階級和勞動民眾的傑出代表。長期以來,全省廣大勞模用辛勤勞動、誠實勞動、創造性勞動為經濟文化強省建設作出了突出貢獻。為牢固樹立崇尚勞模、學習勞模、爭當勞模、關愛勞模的良好風尚,進一步改善勞模待遇,經省政府同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提高離退休勞模榮譽津貼標準並擴大享受範圍
從2014年起,適當提高離退休勞模榮譽津貼標準,即:全國勞模每人每月200元,省部級勞模每人每月180元;1979年以前(含1979年)獲得上述榮譽稱號的,在此基礎上每月再增加40元,並向年滿60周歲的省部級以上農民勞模(農民勞模是指與任何企事業單位沒有勞動關係、從事農業生產、沒有工資收入來源的人員)發放同等標準榮譽津貼。機關、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勞模榮譽津貼通過離退休前工資渠道解決並負責發放。所在單位確有困難的,由其主管部門解決。無主管部門或主管部門無法解決以及無單位落實待遇的, 按隸屬關係由同級人民政府解決並明確具體部門負責發放。農民勞模榮譽津貼所需資金,按隸屬關係由縣級人民政府解決,並明確具體部門負責發放。
二、加大對困難勞模的幫扶力度
建立困難勞模幫扶機制,保障在職在崗勞模工資收入不低於當地企業在崗職工上一年度人均工資的1.1倍,離退休勞模基本養老金不低於當地上一年度人均水平的1.1倍,失業勞模生活補助收入不低於當地上一年度平均基本養老金水平的1.1倍,農民勞模收入不低於當地農民上一年度人均純收入的1.1倍,對特殊困難勞模給予及時幫扶救助。自2014年起,省財政每年繼續安排省部級困難勞模幫扶專項資金,同時省總工會每年再安排部分工會經費,對收入水平低或家庭發生重大變故造成生活困難的省部級勞模實施生活困難補助和特殊困難幫扶,全國勞模按國家的幫扶救助政策和標準執行。具體幫扶救助辦法由省總工會牽頭另行制定。
三、落實勞模養老保險政策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工會組織要加大監察、監督力度,督促勞模所在單位按照相關政策為勞模辦理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手續,由單位和個人足額繳納保險費。勞模個人和所在單位繳費確有困難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個案救助的辦法解決。積極創造條件為城鄉居民勞模辦理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對確有困難的農民勞模,按隸屬關係由縣級人民政府解決參保問題,並明確具體負責部門,切實做到應保盡保。
四、進一步提高企業勞模養老保障水平
對目前(2014年)在職在崗的省部級以上企業勞模和今後獲得省部級以上勞模稱號的企業勞模,所在單位按有關規定為其一次性繳納企業年金或購買其他形式的商業養老保險。對已經退休的企業全國勞模、省部級勞模,其榮譽津貼每月再分別提高200元和160元,資金渠道按本通知有關規定執行。
五、改善勞模醫療保障待遇
確保省部級以上勞模按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由單位和個人足額繳納保險費。勞模個人和所在單位繳費確有困難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個案救助的辦法解決。年滿60周歲確有困難的農民勞模,其個人繳費部分按隸屬關係由縣級人民政府解決。在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按規定報銷醫療費用的基礎上,對生活困難的勞模患者,由民政部門再按規定給予適當救助。
六、妥善解決勞模住房困難問題
符合當地住房保障條件的勞模在購買經濟適用房、申請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等保障性住房時,各級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應予以優先保障,同等條件下應重點保障省部級以上勞模。
七、合理解決勞模就業地落戶問題
省部級以上外來務工勞模本人及其配偶和符合相關政策的子女,有在就業地(城鎮)落戶願望的可以在就業地落戶,並保障其在勞動報酬、子女就學、公共衛生、住房租購以及社會保障方面與就業地居民享有同等待遇。
八、積極做好勞模就業與失業保障工作
因企業停產而導致勞模失業且符合就業條件的,由勞模所在地政府幫助就業。省部級以上勞模失業,已參加失業保險且進行就業失業登記的,按規定領取失業保險金;已進行就業失業登記但未參加失業保險或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的,由所在地政府按當地失業保險金標準給予生活補助。對有勞動能力但因個人原因不願再就業的,不予補助。
九、積極開展關心關愛勞模活動
各級工會組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定期組織勞模進行休養和健康體檢,所需經費由活動組織部門和勞模所在單位支付。 勞模休養期間的工資、福利待遇正常發放。
十、著力提高勞模管理服務水平
各級工會組織和有關部門(單位)要加強協調,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勇於開拓創新,不斷提高為勞模服務的能力和水平。要夯實勞模管理工作基礎,切實完善勞模信息資料庫,及時準確掌握勞模動態,對勞模工作單位變更、職務變動、違法違紀、離退休、死亡等情況,各級工會、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逐級上報備案。由省級以上黨委、政府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與有關部委聯合表彰的省部級以上勞模(或明確享受同等待遇的人員),有關單位要及時向省總工會、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報送相關登記備案材料。
上述政策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有條件的單位,勞模優惠待遇可高於本通知規定的標準。
附屬檔案:享受省部級以上勞動模範待遇人員範圍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4年7月31日
附屬檔案
享受省部級以上勞動模範待遇人員範圍
一、全國勞動模範
出席1950年全國工農兵勞動模範代表會、1956年全國先進生產者代表會、1959年全國“群英會”、1960年全國“文教群英會”、1977年全國工業學大慶會、1978年全國科學大會、1978年全國財貿學大慶、學大寨會、1979年工業、交通、基本建設戰線全國先進企業和全國勞動模範大會、1979年農業、財貿、教育、衛生、科研戰線全國先進企業和全國勞動模範大會及1989年以後歷次全國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表彰大會並受表彰的人員(不含單位、集體、特邀代表)。經國務院批准,個別命名的勞動模範以及個別授予榮譽稱號並明確規定享受全國勞動模範待遇的人員。
二、山東省勞動模範
出席1951年山東省工農兵勞動模範代表會、1956年山東省第一屆先進生產者代表會、1958年山東省第二屆先進生產者代表會、1959年山東省社會主義建設工業、基建、交通積極分子代表會、1960年山東省工業、交通運輸、基本建設、財貿方面先進集體和先進生產者代表會、1960年山東省教育和文化、衛生、體育、新聞方面社會主義建設先進單位和先進工作者代表會、1963年山東省工業、交通運輸、基本建設、財政貿易、文教衛生方面社會主義建設先進集體和先進生產者代表會、1966年山東省工業、交通、財貿方面五好代表會、1975年山東省財貿戰線學大慶學大寨經驗交流會、1977年山東省工業學大慶先進代表會、1977年山東第二次財貿學大慶學大寨先進代表會、1978年山東省科學大會及1982年以後歷次山東省勞動模範表彰大會並受表彰的人員(不含單位、集體、特邀代表)。經山東省人民政府批准,個別命名的勞動模範以及個別授予榮譽稱號並在有關表彰檔案中明確規定享受省勞動模範待遇的人員。
三、部級勞動模範
1988年(含)以前,國務院各部委在綜合性的系統獎勵表彰活動中,授予“勞動英雄”、“勞動模範”、“先進生產(工作)者”榮譽稱號的人員(指部委或系統名稱+上述榮譽稱號的人員)。1988年以後,國務院各部委經人事部批准授予榮譽稱號並在有關表彰檔案中明確規定享受省部級勞動模範待遇的人員。
四、軍隊系統先模人員
曾在軍隊獲得英模稱號並已在地方工作的人員,屬以下情況者,可以比照全國或省部級勞動模範享受相應待遇。
被中央軍事委員會授予榮譽稱號的,比照全國勞動模範享受相應待遇;被大軍區級單位授予榮譽稱號或者榮立一等功的(集團軍以上批准或戰時一等功),以及2001年以後被評為全國模範軍隊轉業幹部的,比照省部級勞動模範享受相應待遇。
軍隊授予的榮譽稱號是指依據《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實施的獎勵。
五、農業勞動模範
出席1951年山東省工農兵勞動模範代表會、1952年山東省農業勞動模範代表會、1955年山東省社會主義農業建設積極分子大會、1956年山東省第二屆社會主義農業建設積極分子代表會、1957年山東省第三屆社會主義農業建設積極分子代表會、1958年山東省社會主義農業建設先進單位代表會、1959年山東省社會主義農業建設先進單位代表會、1962年山東省農業先進集體代表會的正式代表(不含單位、集體、特邀代表),享受省勞動模範待遇。
六、有關事項說明
1.多次獲得全國、省(部)級勞動模範榮譽稱號的人員,離退休後的榮譽津貼不合併計發,按其獲得最高檔次榮譽稱號的標準執行。
2.在成批表彰的屆次之間,被個別授予“山東省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及明確規定享受省勞動模範待遇的其他稱號的人員,由省原主辦部門辦理確認手續。
3.由外省調入我省工作的省及省級以上勞動模範,屬國務院或省政府成批表彰的,由原調出省(區、市)總工會出具證明;個別授予勞動模範稱號的,由省屬主辦部門出具證明方能享受榮譽津貼。
4.按照有關規定被取消勞動模範榮譽稱號的,從取消稱號之日起停止享受勞動模範待遇。
抄送:省委各部門,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省政協辦公廳,省法院,省檢察院,濟南軍區,省軍區。各民主黨派省委。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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