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鄲市職工勞動模範管理規定修正案

《邯鄲市職工勞動模範管理規定修正案》是邯鄲市一部地方政府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邯鄲市職工勞動模範管理規定修正案
  • 類別:地方政府規章
檔案全文
 一、第八條第二項修改為:推薦單位根據分配名額自下而上、民主推薦產生,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討論通過後逐級上報。被推薦人是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主要負責人的,上報前應徵求其上級主管部門和工商、稅務、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安全生產、環境保護、人口計生等有關部門的意見。
  二、第九條第七項修改為:勞動模範在離退休時仍保持其榮譽稱號的,從離退休後的第二個月起,依照本規定按時足額發給榮譽津貼。
  三、第九條第八項修改為:獲得一次市級勞動模範榮譽稱號的,離退休後每月發給榮譽津貼100元;獲得兩次市級勞動模範榮譽稱號的,離退休後每月發給榮譽津貼150元;獲得三次及三次以上市級勞動模範榮譽稱號的,離退休後每月發給榮譽津貼200元。所在單位屬於機關、事業單位的,經費由同級財政支付。其中,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統籌的,由社會保險機構解決,沒有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統籌的,由本單位在自有資金中列支。屬於企業的,所需經費由企業自行負擔。單位改制、合併或被兼併的,由改制、合併或兼併後的單位按時足額發放;單位破產、撤銷的,由勞動模範所在單位的同級財政按時足額發放。
  四、第九條第九項修改為:對因企業破產、撤銷等原因造成無主管單位的勞動模範,實行屬地委託管理,由勞動模範所在地縣(市、區)政府負責託管,落實勞動模範動態管理及各項勞動模範政策待遇。
  五、第十三條修改為:設立邯鄲市市級勞動模範困難救助專項資金,列入市財政預算,對生活困難的職工勞動模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生活困難補助和特殊困難救濟。
  六、刪除第十七條第四項 “被勞動教養或”。
  七、個別文字作了修改。
  根據本修正案,市政府2007年6月7日公布的《邯鄲市職工勞動模範管理規定》重新公布。
  
  邯鄲市職工勞動模範管理規定
  (2007年6月7日邯鄲市人民政府令第115號公布,根據2015年6月19日市政府令第153號修正)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職工勞動模範管理工作,充分發揮勞動模範的骨幹帶頭作用,依據《河北省職工勞動模範管理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邯鄲市轄區內的各類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和團體。
  第三條 市級職工勞動模範是指經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確定,並由市政府命名的勞動模範。企業人員稱勞動模範,黨政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稱先進工作者。
  第四條 市總工會負責職工勞動模範的統一管理和服務工作,各縣(市、區)工會、市對口各單位工會負責日常管理服務工作。
  第五條 每二至三年召開一次職工勞動模範命名表彰大會。對成績突出的,可適時命名表彰。
  第六條 評選職工勞動模範的比例為全市職工總數的萬分之三。一線工人和一般工作人員所占比例不低於勞動模範總數的55% ;教育、科研、技術、文化、衛生等系統人員占30% ;縣處級、鄉科級領導幹部和企業經營者不高於15% 。
  第七條 職工勞動模範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認真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清正廉潔,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二)模範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職業道德規範;
  (三)愛崗敬業、艱苦奮鬥、勇於創新、甘於奉獻,在本職工作中業績突出,處於全市領先水平,受到民眾擁護。
  第八條 評選職工勞動模範的程式:
  (一)職工勞動模範的評選名額,由市政府確定的勞動模範評選表彰工作機構,根據各縣(市、區)經濟社會發展的總體水平和市有關部門、單位的具體情況及職工人數提出,報市政府審定,並在表彰大會召開前兩個月下達到各縣(市、區)和市有關部門、中央和省駐邯單位。
  (二)推薦單位根據分配名額自下而上、民主推薦產生,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討論通過後逐級上報。被推薦人是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主要負責人的,上報前應徵求其上級主管部門和工商、稅務、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安全生產、環境保護、人口計生等有關部門的意見。
  (三)各縣(市、區)、市對口各單位按規定審核被推薦人。
  (四)勞動模範評選工作機構通過媒體公示被推薦人選名單,接受社會監督,公示時間為七日。
  (五)勞動模範評選工作機構根據核實情況和公示結果,提出擬表彰名單,報市政府常務會議審定。
  第九條 凡被評為職工勞動模範者,由市政府發給榮譽證書和獎章,由所在單位給予勞動模範本人一次性獎金獎勵。同時享受下列優惠待遇:
  (一)所在單位每年為勞動模範進行一次身體健康檢查,費用由單位支付。
  (二)所在單位對當年被評為市勞動模範的職工,準予休假十四天,並且每年組織在職勞動模範療休養一次。休假、療養期間的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療休養所需費用按規定報銷。
  ( 三 )所在單位對勞動模範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期間,六個月內照發工資;六個月以上的按本人原工資或者前三個月的月平均工資75%的標準發給傷病救濟費。
  (四)勞動模範一般不安排下崗,已下崗的在三個月內安排適當工作。因企業停產或破產、事業單位撤銷造成勞動模範下崗或失業的,由勞動模範所在地縣(市、區)政府或企業主管部門負責安排再就業。勞動模範配偶及其子女的就業,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解決。
  (五)在評聘技術職稱和工人技師時,勞動模範在同等條件下優先。
  (六)勞動模範本人報考本市中專學校,可降低一個分數段錄取。
  (七)勞動模範在離退休時仍保持其榮譽稱號的,從離退休後的第二個月起,依照本規定按時足額發給榮譽津貼。 
  (八)獲得一次市級勞動模範榮譽稱號的,離退休後每月發給榮譽津貼100元;獲得兩次市級勞動模範榮譽稱號的,離退休後每月發給榮譽津貼150元;獲得三次及三次以上市級勞動模範榮譽稱號的,離退休後每月發給榮譽津貼200元。所在單位屬於機關、事業單位的,經費由同級財政支付。其中,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統籌的,由社會保險機構解決,沒有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統籌的,由本單位在自有資金中列支。屬於企業的,所需經費由企業自行負擔。單位改制、合併或被兼併的,由改制、合併或兼併後的單位按時足額發放;單位破產、撤銷的,由勞動模範所在單位的同級財政按時足額發放。
  (九)對因企業破產、撤銷等原因造成無主管單位的勞動模範,實行屬地委託管理,由勞動模範所在地縣(市、區)政府負責託管,落實勞動模範動態管理及各項勞動模範政策待遇。
  第十條 市直單位、系統自行或聯合表彰,以及以市政府或其它名義表彰的先進工作者等榮譽稱號,均不享受市級職工勞動模範待遇。
  第十一條 向省直單位、系統推薦享受市級職工勞動模範待遇的先進人選時,執行以下工作程式:
  (一)按照省評選先進集體和個人檔案的有關規定,成立評選先進領導小組,制定指標分配方案,徵求市總工會、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的意見。
  (二)推薦單位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民主推選候選人,並進行公示。
  (三)將擬上報的先進人員名單等材料,分別送市總工會、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審核。
  (四)召開評選先進領導小組會,審議評選工作開展情況,審定上報人員名單。
  第十二條 省直單位、系統表彰的職工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等榮譽稱號,同時具備由主管部門與省總工會、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聯合表彰;在當年獲得先進榮譽稱號的《表彰決定》中,明確規定了享受市級勞動模範待遇這兩個條件的,可憑榮譽證書原件,換髮《邯鄲市勞動模範榮譽紀念證書》。
  第十三條 設立邯鄲市市級勞動模範困難救助專項資金,列入市財政預算,對生活困難的職工勞動模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生活困難補助和特殊困難救濟。
  第十四條 市總工會和勞動模範所在單位工會,每兩年對職工勞動模範的思想、政績、廉潔等情況進行一次檢查考核。
  第十五條 違反有關程式和規定的,不予換髮《邯鄲市勞動模範榮譽紀念證書》;造成惡劣影響和嚴重後果的,給予單位主要領導和責任人行政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依法保護職工勞動模範的合法權益,嚴肅查處歧視、迫害、打擊報復勞動模範的行為。
  第十七條  職工勞動模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撤銷其榮譽稱號:
  (一)偽造先進事跡,騙取勞動模範榮譽稱號的;
  (二)被推薦時隱瞞嚴重錯誤的;
  (三)受到開除公職處分的;
  (四)受到刑事處罰的;
  (五)非法離境的。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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