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鄲市職工勞動模範管理規定

邯鄲市職工勞動模範管理規定

邯鄲市職工勞動模範管理規定,2007年3月16日邯鄲市人民政府第53次常務會議通過,2007年6月7日邯鄲市人民政府令第115號公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邯鄲市職工勞動模範管理規定
  • 通過時間:2007年3月16日
  • 實施時間:2007年8月1日
  • 公布時間:2007年6月7日
邯鄲市職工勞動模範管理規定,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

邯鄲市職工勞動模範管理規定

(2007年3月16日邯鄲市人民政府第53次常務會議通過,2007年6月7日邯鄲市人民政府令第115號公布)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職工勞動模範管理工作,充分發揮勞動模範的骨幹帶頭作用,依據《河北省職工勞動模範管理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邯鄲市轄區內的各類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和團體。

第三條

市級職工勞動模範是指經市政府常務會研究確定,並由市政府命名的勞動模範。企業人員稱勞動模範,黨政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稱先進工作者。

第四條

市總工會負責職工勞動模範的統一管理工作,各縣(市、區)工會、市各對口單位工會負責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條

每二至三年召開一次職工勞動模範命名表彰大會。對成績突出的,可適時命名表彰。

第六條

評選職工勞動模範的比例為全市職工總數的萬分之三。一線工人和一般工作人員所占比例不低於勞模總數的55%;教育、科研、技術、文化、衛生等系統人員占30%;縣科級領導幹部和企業經營者不高於15%。

第七條

職工勞動模範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認真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清政廉潔,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二)模範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職業道德規範;
(三)愛崗敬業、艱苦奮鬥、勇於創新、甘於奉獻,在本職工作中業績突出,處於全市領先水平,受到民眾擁護。

第八條

評選職工勞動模範的程式:
(一)職工勞動模範的評選名額,由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勞動模範評選表彰工作機構,根據各縣(市、區)經濟社會發展的總體水平和市有關部門、單位的具體情況及職工人數提出,報市人民政府審定,並在表彰大會召開前兩個月下達到各縣(市、區)和市有關部門、中央和省駐邯單位;
(二)推薦單位根據分配名額自下而上、民主推薦產生,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討論通過後逐級上報。被推薦人是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主要負責人的,上報前應徵求其上級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的意見。
(三)各縣(市、區)、市各對口單位按規定審核被推薦人。
(四)勞動模範評選工作機構通過媒體公示被推薦人選名單,接受社會監督,公示時間為七日。
(五)勞動模範評選工作機構根據核實情況和公示結果,提出擬表彰名單,報市人民政府常務會審定。

第九條

凡被評為職工勞動模範者,由市政府發給榮譽證書和獎章,由所在單位給予勞模本人一次性獎金獎勵。同時享受下列優惠待遇:
(一)所在單位每年為勞動模範進行一次身體健康檢查,費用由單位支付。
(二)所在單位對當年被評為市勞動模範的職工,準予休假十四天,並且每年組織在職勞模療休養一次。休假、療養期間的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療休養所需費用按規定報銷。
(三)所在單位對勞動模範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期間,六個月內照發工資;六個月以上的按本人原工資或者前三個月的月平均工資75%的標準發給傷病救濟費。
(四)勞動模範一般不安排下崗,已下崗的在三個月內安排適當工作。因企業停產或破產、事業單位撤消造成勞模下崗或失業的,由勞模所轄縣(市、區)政府或企業主管部門負責安排再就業。勞模配偶及其子女的就業,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解決。
(五)在評聘技術職稱和工人技師時,勞動模範在同等條件下優先。
(六)勞動模範本人報考本市中專學校,可降低一個分數段錄取。
(七)勞動模範在退休時仍保持其榮譽稱號的,從退休後的第二個月起,由所在單位按時足額發給榮譽津貼。單位改制、合併或被兼併的,由改制、合併或被兼併後的單位按時足額發放。單位破產、撤消的,由市政府確定的機構發放。
(八)榮獲一次市勞動模範榮譽稱號的,退休後每月發給榮譽津貼40元;獲兩次稱號的,發給60元;獲三次稱號的,發給100元。所需經費屬於機關、事業單位的,由同級財政支付;屬於自收自支事業單位,且沒有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統籌的,由本單位在自有資金中列支解決;屬於企業的,由企業自行負擔。
(九)省部級以上職工勞動模範享受國家和省政府(2005)第11號省長令中規定的各項待遇,勞模的醫療費按政策規定和現行開支渠道據實報銷。市級職工勞動模範所在企業,須為勞模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並參照公務員醫療補助標準報銷醫療費。

第十條

市直部門、系統自行或聯合表彰,以及以市政府或其它名義表彰的先進工作者等榮譽稱號,均不享受市級職工勞動模範待遇。

第十一條

向省直部門、系統推薦享受市級職工勞動模範待遇的先進人選時,須執行以下工作程式:
(一)按照省評選先進集體和個人檔案的有關規定,成立評選先進領導小組,制定指標分配方案,徵求市總工會、市人事主管部門的意見。
(二)推薦單位經職代會或職工大會民主推選候選人,並進行公示。
(三)將擬上報的先進人員名單等材料,分別送市總工會、市人事主管部門審核。
(四)召開評選先進領導小組會,匯報評選工作開展情況,審定上報人員名單。

第十二條

省直部門、系統表彰的職工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等榮譽稱號,同時具備由主管部門與省總工會、省人事廳聯合表彰;在當年獲得先進榮譽稱號的《表彰決定》中,明確規定了享受市級勞模待遇這兩個條件的,可憑榮譽證書原件,換髮《邯鄲市勞動模範榮譽紀念證書》。

第十三條

市總工會採取多種形式籌款,每年對生活特殊困難的市級職工勞模實施救助。需市財政安排勞模救助款時,由市總工會提出意見,報市政府批准後,由市財政支付。

第十四條

市總工會和勞模所在單位工會,每兩年對職工勞動模範的思想、政績、廉潔等情況進行一次檢查考核。

第十五條

違反上述有關程式和規定的,不予換髮《邯鄲市勞動模範榮譽紀念證書》;造成惡劣影響和嚴重後果的,給予單位主要領導和責任人行政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依法保護職工勞動模範的合法權益,嚴肅查處歧視、迫害、打擊報復勞模的行為。

第十七條

職工勞動模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撤銷其榮譽稱號:
(一)偽造先進事跡,騙取勞模榮譽稱號的;
(二)被推薦時隱瞞嚴重錯誤的;
(三)受到開除公職處分的;
(四)被勞動教養或受到刑事處罰的;
(五)非法離境的。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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