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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條例
(2022年6月2日甘肅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公共文化設施建設與管理
第三章 公共文化服務提供
第四章 社會參與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保障人民民眾基本文化權益,豐富人民民眾精神文化生活,傳承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堅定文化自信,促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文化繁榮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公共文化設施的建設與管理、公共文化服務的提供、民眾性文化活動的開展以及相應的保障與監管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法律、行政法規對公共文化服務以及相應的保障與監管等活動已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本條例所稱公共文化服務,是指由政府主導、社會力量參與,以滿足公民基本文化需求為主要目的而提供的公共文化設施、文化產品、文化活動以及其他相關服務。
第三條 公共文化服務應當堅持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前進方向,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應當按照“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支持優秀公共文化產品的創作生產,豐富公共文化服務內容。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共文化服務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按照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的要求,加強公共文化設施建設,保障基本公共文化服務供給,完善公共文化服務體系。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公共文化設施的日常管理,組織開展民眾性文化體育活動,做好公共文化服務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公共文化服務綜合協調機制,加強跨部門、跨行業、跨區域公共文化服務資源的整合,統籌推進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創新管理運行機制,實現資源共建共享,提高服務效能。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承擔綜合協調具體職責。
文旅、新聞出版、電影、廣電、體育、科技、文物等主管部門根據其職責負責本行業、本領域的公共文化服務工作。
發展改革、教育、工信、司法行政、財政、人社、自然資源、住建、農業農村、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公共文化服務相關工作。
第六條 工會、共青團、婦聯、文聯、殘聯、科協等人民團體和有關社會組織應當結合工作實際,做好公共文化服務相關工作。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根據國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指導標準,結合本省實際需求、財政能力和文化特色,制定公布基本公共文化服務實施標準,並動態調整。
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國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指導標準和本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務實施標準,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公布本行政區域公共文化服務目錄並組織實施。
第八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革命老區、民族地區、邊疆地區、脫貧地區公共文化服務的扶持,促進公共文化服務均衡協調發展。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流動人口等群體的特點與需求,配備必要的設施,提供相應的公共文化服務。
第九條 鼓勵和支持公共文化服務與教育、科技、旅遊、體育等融合發展,發揮重大品牌節慶活動和體育賽事的引領作用,促進資源共享,提升公共文化服務的影響力。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公共文化服務。對在公共文化服務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一條 鼓勵公共文化跨區域交流與合作,加強公共文化服務資源聯通、共享,打造區域公共文化品牌,促進公共文化服務一體化發展。
第二章 公共文化設施建設與管理
第十二條 本條例所稱公共文化設施,是指用於提供公共文化服務的建築物、場地和設備,主要包括:
(一)圖書館、文化館(民眾藝術館)、博物館、紀念館、美術館、科技館、非物質文化遺產館;
(二)體育場館與設施;
(三)工人文化宮(俱樂部)、青少年宮、青年之家、婦女兒童活動中心、老年人活動中心;
(四)鄉鎮(街道)綜合文化站、村(社區)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農家書屋、職工書屋、公共閱報欄(屏)、電影放映室(點)、社區體育健身設施;
(五)公共法律服務站,法治文化廣場、公園、基地等法治文化設施;
(六)廣播電視播出傳輸覆蓋設施;
(七)公共數字文化服務點;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文化設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向社會公布本行政區域內的公共文化設施目錄以及有關信息。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共文化設施建設納入國土空間規劃,合理確定本行政區域內公共文化設施的種類、數量、規模、選址和布局,形成覆蓋全面、便利可及的公共文化設施網路。
第十三條 公共文化設施的選址,應當徵求公眾意見,符合公共文化設施的功能和特點,有利於發揮其作用。
公共文化設施的設計和建設,應當符合實用、安全、科學、美觀、環保、節約的要求和國家規定的標準,並採取適當措施,方便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等使用。
第十四條 公共文化設施建設用地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並依照法定程式審批。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公共文化設施建設用地或者擅自改變其用途。因特殊情況確需調整的,應當重新確定建設用地。調整後的公共文化設施建設用地不得少於原有面積。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公共文化設施,不得擅自改變公共文化設施的功能、用途或者妨礙其正常運行,不得侵占、挪用公共文化設施,不得將公共文化設施用於與公共文化服務無關的商業經營活動。
因城鄉建設確需拆除公共文化設施,或者改變其功能、用途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重建、改建,並堅持先建設後拆除或者建設拆除同時進行的原則。重建、改建的公共文化設施的設施配置標準、建築面積等不得降低。
第十六條 新建、改建、擴建居民住宅區、移民搬遷安置點等,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標準,規劃和建設配套的公共文化設施。居民住宅區、移民搬遷安置點配套建設的公共文化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十七條 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規定的標準,配置和更新必需的服務內容和設備,加強公共文化設施經常性維護管理工作,保障公共文化設施的正常使用和運轉。
第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公共文化設施使用效能考核評價制度,將公共文化設施的使用管理、服務運轉、活動開展、公眾滿意度等納入考核評價指標。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根據評價結果改進工作,提高公共文化設施使用效能和服務質量。
第十九條 推動公共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等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根據其功能定位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結構,吸收有關方面代表、專業人士和公眾參與管理。
第二十條 公眾在使用公共文化設施時,應當遵守公共秩序,愛護公共設施,不得損壞公共設施設備和物品。
第三章 公共文化服務提供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充分利用公共文化設施,豐富公共文化產品,促進優秀公共文化產品的提供和傳播,支持開展全民閱讀、全民普法、全民健身、全民科普和藝術普及、優秀傳統文化傳承以及文明實踐活動。
鼓勵和支持各地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民族民俗文化等特色文化資源,創建具有隴原特色的公共文化產品和活動品牌。
第二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整合全省公共數字文化服務資源,打造數字文化資源庫,構建公共數字文化服務平台,為公眾提供豐富、便捷、高效的數字文化產品和服務。
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科學規劃公共數字文化資源,因地制宜提供數字文化服務、流動文化服務和聯網服務,開發特色數字文化產品,提升網路文化產品和服務的供給能力。
第二十三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推進以縣級文化館、圖書館為總館,鄉鎮(街道)綜合文化站為分館,村(社區)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為服務點的總分館制建設,實現總館與分館服務功能基本一致、文化資源互聯共享。
鼓勵具備條件的學校、科研機構、企業等的圖書館(室)、農家書屋、職工書屋、文化活動室和其他符合條件的公共文化場所成為分館或者基層服務點。
第二十四條 公共文化設施應當根據其功能、特點,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向公眾免費或者優惠開放。
公共文化設施開放或者服務項目收取費用的,應當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現(退)役軍人、消防救援人員和人民警察等實行免費或者其他優惠。
鼓勵有條件的學校體育場館課餘時間向社會安全有序開放。鼓勵各級行政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文體設施向社會開放。
公共文化設施開放或者提供服務等收取費用的,應當報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批准;收取的費用應當用於公共文化設施的維護、管理和事業發展,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五條 公共文化設施應當根據其功能特點以及服務對象的需求合理確定開放時間,開放時間不得少於國家和本省規定的最低時限。鼓勵公共文化設施提供延時、錯時開放服務。
公共文化設施在公休日應當正常開放,在國家法定節假日、學校寒暑假期間適當延長開放時間。
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公示服務項目和開放時間。公共文化設施因維修等原因需要暫時停止開放的,應當提前七日向社會公告;臨時停止開放的,應當及時公告。
第二十六條 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服務規範,建立公共文化設施資產統計報告制度和公共文化服務開展情況的年報制度。
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依法配備安全保護設備和人員,開展公共文化設施及公眾活動的安全評價,保障公共文化設施和公眾活動安全,建立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機制,制定應急預案並定期演練。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重點增加農村地區圖書、報刊、戲曲、電影、廣播電視節目、網路信息內容、節慶活動、體育健身活動等公共文化產品供給,促進城鄉公共文化服務均等化。
面向農村提供的圖書、報刊、電影等公共文化產品應當符合農村特點和需求,提高針對性和時效性。
鄉鎮(街道)綜合文化站、村(社區)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應當加強資源整合,建立完善公共文化服務網路,充分發揮統籌服務功能,為公眾提供書報閱讀、影視觀賞、戲曲表演、普法教育、藝術普及、科學普及、廣播播送、網際網路上網和民眾性文化體育活動等公共文化服務,並根據其功能特點,因地制宜提供其他公共服務。
第四章 社會參與
第二十八條 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興辦實體、資助項目、贊助活動、提供設施、捐贈產品等方式,參與提供公共文化服務。
第二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制定並適時調整政府購買公共文化服務的指導性意見和目錄。
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國家以及本省指導性意見和目錄,結合實際情況,確定政府購買公共文化服務的具體項目和內容,並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機制,支持社會力量興辦具有公益性特點的民俗博物館、文化大院、民間文藝團隊、文化服務組織等,向社會提供公共文化服務。
鼓勵民間文化團隊、文化人才等開展文化惠民服務、文化演出等活動。
第三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培育、扶持和規範民間文藝團隊健康發展,為其提供排練場地、業務指導、信息諮詢、文藝展演等服務,並為民間文化藝術人才在職稱評定、學習培訓、項目申報等方面提供支持。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健全民眾性文化活動機制,鼓勵民眾文化藝術創作,引導各類民眾文化活動健康發展,滿足民眾多樣化、多層次的文化需求。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讀書交流、圖書互換、體育健身、文化展演、電影放映、競技比賽等文化活動。
第三十三條 鼓勵和扶持公共文化組織、公民挖掘地方特色文化資源,開展傳統節慶、文藝演出、戲曲傳承、陳列展覽等文化活動,創新服務內容的生產和運行模式,拓展服務項目,向公眾提供豐富的公共文化服務。
鼓勵文化社團和組織依託村(社區)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就近向公眾提供公共文化服務。
第三十四條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文化志願服務。
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建立健全文化志願服務機制,完善註冊招募、人員培訓、服務記錄、管理評價、激勵保障等措施,定期公布文化志願服務項目,並組織開展文化志願服務活動。
第三十五條 鼓勵和支持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高科技企業等合作開展各類關鍵技術研究,強化公共文化服務與科技融合示範,促進科技成果在公共文化服務領域的運用。
第三十六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利用公共文化設施、文化產品、文化活動以及其他相關服務,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活動。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公共文化服務的事權和支出責任,將公共文化服務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安排公共文化服務所需資金。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在技術、場地、資金等方面對優秀公共文化產品的創作生產,以及優秀公共文化活動的組織開展給予支持,保證優質公共文化服務的提供。
社會力量向公眾免費或者優惠提供公共文化服務的,按照國家規定享受補助。
第三十九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捐贈財產用於公共文化服務的,依法享受稅收優惠。捐贈人對於捐贈的公共文化設施可以依法留名紀念。
第四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公共文化設施的功能、任務和服務人口規模,合理設定公共文化服務崗位,配備相應專業人員。
村(居)民委員會安排人員承擔本村(社區)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和其他公共文化設施的日常管理。政府可以通過購買服務或者設定文化公益性崗位等方式予以支持。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公共文化服務人才引進和激勵機制,加強城鄉人才交流和項目支援,鼓勵和支持文化專業人員、高校畢業生和志願者到基層從事公共文化服務工作,扶持和培養地方各類文化人才,加強公共文化服務隊伍建設。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公共文化服務從業人員進行崗位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的職業素養和服務能力。
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根據不同崗位要求,編制從業人員培訓計畫,對從業人員進行分級分類培訓。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公共文化服務資金使用的監督和統計公告制度,加強績效考評,確保資金用於公共文化服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公共文化服務資金。
審計機關應當依法加強對公共文化服務資金的審計監督。
第四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公共文化服務工作的監督檢查,建立反映公眾文化需求的徵詢反饋制度和有公眾參與的公共文化服務考核評價制度,並將考核評價結果作為確定補貼或者獎勵的依據。
第四十五條 新聞媒體應當積極開展對優秀公共文化產品、公共文化活動、文化人才的宣傳報導,並加強對公共文化服務的輿論引導和監督,營造良好文化氛圍。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未履行公共文化服務保障職責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侵占、挪用公共文化服務資金的;
(二)擅自拆除、侵占、挪用公共文化設施,或者改變其功能、用途,或者妨礙其正常運行的;
(三)未依照公共文化服務有關法律規定重建公共文化設施的;
(四)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本條例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住宅區配套建設公共文化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使用
《條例》對公共文化設施建設與管理予以明確,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共文化設施建設納入國土空間規劃,合理確定本行政區域內公共文化設施的種類、數量、規模、選址和布局,形成覆蓋全面、便利可及的公共文化設施網路。
改建、擴建居民住宅區、移民搬遷安置點等,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標準,規劃和建設配套的公共文化設施。居民住宅區、移民搬遷安置點配套建設的公共文化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創建具有隴原特色的公共文化產品和活動品牌
《條例》明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充分利用公共文化設施,豐富公共文化產品,促進優秀公共文化產品的提供和傳播,支持開展全民閱讀、全民普法、全民健身、全民科普和藝術普及、優秀傳統文化傳承以及文明實踐活動。鼓勵和支持各地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民族民俗文化等特色文化資源,創建具有隴原特色的公共文化產品和活動品牌。
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科學規劃公共數字文化資源,因地制宜提供數字文化服務、流動文化服務和聯網服務,開發特色數字文化產品,提升網路文化產品和服務的供給能力。
鼓勵公共文化設施提供延時、錯時開放服務
公共文化服務提供方面,公共文化設施應當根據其功能、特點,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向公眾免費或者優惠開放。公共文化設施開放或者服務項目收取費用的,應當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現(退)役軍人、消防救援人員和人民警察等實行免費或者其他優惠。鼓勵有條件的學校體育場館課餘時間向社會安全有序開放。鼓勵各級行政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文體設施向社會開放。
鼓勵公共文化設施提供延時、錯時開放服務。公共文化設施在公休日應當正常開放,在國家法定節假日、學校寒暑假期間適當延長開放時間。
促進城鄉公共文化服務均等化
《條例》明確,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推進以縣級文化館、圖書館為總館,鄉鎮(街道)綜合文化站為分館,村(社區)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為服務點的總分館制建設,實現總館與分館服務功能基本一致、文化資源互聯共享。
鼓勵具備條件的學校、科研機構、企業等的圖書館(室)、農家書屋、職工書屋、文化活動室和其他符合條件的公共文化場所成為分館或者基層服務點。
同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重點增加農村地區圖書、報刊、戲曲、電影、廣播電視節目、網路信息內容、節慶活動、體育健身活動等公共文化產品供給,促進城鄉公共文化服務均等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