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公共圖書館條例

甘肅省公共圖書館條例

《甘肅省公共圖書館條例》,是為了促進公共圖書館事業高質量發展,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權益,提高公民科學文化素質和社會文明程度,堅定文化自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圖書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和國務院《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甘肅省實際,制定的條例。

《甘肅省公共圖書館條例》由甘肅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於2023年7月27日通過,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公共圖書館條例
  • 頒布時間:2023年7月27日
  • 實施時間:2023年10月1日
  • 發布單位: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發布公告,條例全文,

發布公告

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0號)
《甘肅省公共圖書館條例》已由甘肅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於2023年7月2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3年7月27日

條例全文

甘肅省公共圖書館條例
(2023年7月27日甘肅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設立與建設
第三章 運行
第四章 服務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促進公共圖書館事業高質量發展,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權益,提高公民科學文化素質和社會文明程度,堅定文化自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圖書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和國務院《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公共圖書館的設立、運行與服務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法律、行政法規對公共圖書館的設立、運行與服務等已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本條例所稱公共圖書館,是指向社會公眾免費開放,收集、整理和保存圖書報刊、音像製品、縮微製品、數字資源等文獻信息並提供查詢、借閱及相關服務,開展社會教育的公共文化設施。
第三條公共圖書館是社會主義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推動、引導、服務全民閱讀和建設“書香隴原”的重要陣地,是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幸福美好新甘肅的重要文化支撐。
公共圖書館應當堅持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前進方向,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傳承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繼承發揚革命文化,發展社會主義先進文化。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共圖書館事業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公共圖書館建設納入國土空間規劃,將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政府設立的公共圖書館的相關經費應當專款專用,相關經費包括設施、設備、人員、文獻信息、圖書採購、運行、服務與維護等費用。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公共圖書館建設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政策扶持。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共圖書館的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科技、財政、人社、自然資源、住建、新聞出版、文物、教育、交通運輸、通信管理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與公共圖書館管理有關的工作。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公共圖書館數位化、網路化、智慧型化建設,支持公共圖書館在建設、管理和服務中運用大數據、網際網路和人工智慧等現代信息技術,創新服務方式,提高服務效能。
第七條廣播、電視、報刊、網際網路等媒體應當加強對公共圖書館事業發展與服務的宣傳,引導社會公眾利用公共圖書館資源,提升全民閱讀能力。
第八條公共圖書館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維護會員合法權益,指導、督促會員提高服務質量,促進學術交流和業務研討。
第九條每年4月23日世界讀書日所在的周為“書香隴原·閱讀周”,每年9月為“書香隴原·閱讀月”。
第二章 設立與建設
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經濟、社會、文化發展實際和人口數量、人口分布、環境、交通條件等因素,因地制宜確定公共圖書館的數量、規模、結構和分布,加強固定館舍和流動服務設施、自助服務設施建設,構建覆蓋城鄉、便捷實用的公共圖書館服務網路。
公共圖書館服務網路建設堅持政府主導,鼓勵社會參與。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公共圖書館,公共圖書館的設立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條件。
公共圖書館的設立、變更、終止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二條省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在其網站上公布本省公共圖書館的名稱、館址、聯繫方式、館藏文獻信息概況、主要服務內容和方式等信息,並及時更新。
第十三條省人民政府設立的省圖書館,主要承擔以下職能:
(一)全省總書庫和文獻信息資源建設;
(二)編制全省聯合目錄;
(三)開展全省古籍整理、編纂、保護、利用工作;
(四)開展圖書館協作、學術交流和研究;
(五)為其他圖書館提供業務指導和技術支持;
(六)管理文溯閣《四庫全書》藏書館。
市(州)人民政府設立的公共圖書館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共圖書館的業務指導和協調,組織實施統一的業務標準和服務規範,推進信息化管理系統和圖書館數位化建設,組織專業化培訓。
第十四條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統籌推進以縣級公共圖書館為總館、鄉鎮(街道)綜合文化站為分館、村(社區)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為基層服務點的總分館制建設,實現總館與分館服務功能基本一致、文化資源互聯共享。
縣級公共圖書館應當加強對分館和基層服務點的業務指導,可以在火車站、汽車站、航空港、捷運站、公園等公共場所設立圖書室或者閱讀服務點。
鼓勵具備條件的學校、科研機構、企業等的圖書館(室)和農家書屋、職工書屋、城市書房、文化活動室等加入公共圖書館總分館體系。
第十五條公共圖書館的設計和建設,應當符合實用、安全、科學、美觀、環保、節約的要求和國家規定的標準,並配置無障礙設施設備。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公共圖書館配套設施建設,改善公共圖書館周邊的公共停車場、道路綠化、電信網路等安全、衛生和環境條件,最佳化公共運輸路線,將公共圖書館標誌納入路標、路牌、公共運輸等城市公共標識系統。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的公共圖書館應當獨立建設。公共圖書館分館或者基層服務點可以利用其他現有建築或者與其他文化設施合建。
公共圖書館分館或者基層服務點與其他文化設施合建的,應當獨立分區,滿足公共圖書館使用功能和環境要求。
第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公共圖書館建設用地或者擅自改變其用途。因特殊情況需要調整公共圖書館建設用地的,應當重新確定建設用地。調整後的公共圖書館建設用地不得少於原有面積。
第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公共圖書館,不得擅自改變公共圖書館的功能、用途或者妨礙其正常運行,不得侵占、挪用公共圖書館設施設備,不得將公共圖書館的設施設備場地用於與其服務無關的商業經營活動。
因城鄉建設確需拆除公共圖書館,或者改變其功能、用途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重建、改建,並堅持先建設後拆除或者建設拆除同時進行的原則。重建、改建的公共圖書館的設施配置標準、建築面積等不得降低。
第三章 運行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公共圖書館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結構,吸收有關方面代表、專業人士和公眾參與管理,提升公共圖書館管理水平和服務效能。
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公共圖書館人才隊伍建設,建立和規範公共圖書館人才管理和培養機制,提升服務水平。
公共圖書館應當根據其功能、館舍面積、館藏規模、服務範圍和服務人口數量等因素配備相應的工作人員。公共圖書館工作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與技能,其中專業技術人員可以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評定專業技術職稱。
政府設立的公共圖書館館長應當具備相應的文化水平、專業知識和組織管理能力。
第二十二條省內出版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國家圖書館和省圖書館交存正式出版物。鼓勵省內出版單位向所在地市(州)、縣(市、區)公共圖書館交存正式出版物。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向公共圖書館捐贈其出版或者編印的各類出版物和資料。
接受交存、捐贈的公共圖書館應當出具交存憑證或者捐贈憑證。
第二十三條公共圖書館應當按照國家公布的標準、規範對館藏文獻信息進行整理,建立館藏文獻信息目錄,並依法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四條公共圖書館應當妥善保存館藏文獻信息,不得隨意處置;確需處置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處置文獻信息的規定。
公共圖書館應當配備防火、防盜等設施,並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標準,對古籍和其他珍貴、易損文獻信息採取專門的保護措施,確保全全。
公共圖書館應當定期對其設施設備進行檢查維護,確保正常運行。
第二十五條政府設立的公共圖書館應當蒐集、整理、保護和利用地方文獻信息,完善特色優質文獻資源,形成資料豐富、體系完整、體現地方特色的館藏系列或者專題收藏。
省圖書館應當加強對文溯閣《四庫全書》等館藏重點文獻的保護、研究和利用,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完善多元化宣傳展示體系,促進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傳承發展。
第二十六條公共圖書館應當按照國家古籍保護有關制度和標準,加強對古籍文獻的管理,開展古籍定級、修復、整理、出版和研究利用,提高古籍工作水平。
第四章 服務
第二十七條公共圖書館應當按照平等、開放、共享、便利的要求向社會公眾提供服務。
公共圖書館應當免費為社會公眾提供以下基本服務:
(一)文獻信息的查詢、借閱;
(二)閱覽室、自習室等公共空間設施場地開放;
(三)公益性講座、閱讀推廣、培訓、展覽等;
(四)飲用水、充電、無線網路接入等;
(五)國家和本省規定的其他免費服務項目。
公共圖書館提供文獻信息複製、文本列印、即時付費資料庫檢索、科技查新、參考諮詢等與其功能相配套的服務,可以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報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批准,收取適當費用。收取的費用應當用於公共圖書館的建設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八條政府設立的公共圖書館應當設定少年兒童閱覽區域,根據少年兒童的特點配備相應的專業人員,開展面向少年兒童的閱讀指導和社會教育活動,並為學校開展有關課外社會教育活動提供支持。有條件的地區可以單獨設立少年兒童圖書館。
政府設立的公共圖書館應當為老年人、殘疾人等群體的閱讀創造條件,提供適合其需要的文獻信息、無障礙設施設備和便利服務等。有條件的場館可以設定盲文閱覽室和殘疾人閱覽專區。
第二十九條政府設立的公共圖書館應當通過流動圖書車、流動借閱點、自助終端等方式,為社會公眾提供便捷服務,結合讀者需求,開展文化創意、藝術展覽、數字閱讀等特色服務。
第三十條公共圖書館、公共圖書館分館或者基層服務點的每周開放時間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滿足社會公眾閱讀需求。
公共圖書館在公休日應當開放,在國家法定節假日應當有開放時間,在學校寒暑假期間適當延長開放時間。
第三十一條公共圖書館應當通過其網站、新媒體平台、館區顯著位置公示或者其他方式向社會公告本館的服務內容、開放時間、借閱規則、收費項目及標準等事項;因故閉館或者更改開放時間的,除遇不可抗力外,應當提前公告。
第三十二條公共圖書館應當從建築設計、環境視覺、閱讀空間、光線照明等方面改善服務設施,最佳化閱讀環境。
公共圖書館應當保證館內空氣品質標準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公共圖書館應當定期對館內公共服務設施、設備和紙質文獻進行清潔消毒。
第三十三條公共圖書館應當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全民閱讀活動,創新推廣載體,改進服務形式,推動“書香隴原”建設。
鼓勵社會力量以投資捐助設施設備、興辦實體、資助項目活動、提供產品和服務等方式參與全民閱讀,發展新型文化業態,擴大服務覆蓋面。
第三十四條公共圖書館向社會公眾提供文獻信息,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內容不適宜的文獻信息。
公共圖書館不得從事或者允許其他組織、個人在館內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活動。
第三十五條公共圖書館應當依託國家數字服務網路,建立數字閱讀資源庫,豐富數字資源,運用“網際網路+閱讀”新模式向讀者提供遠程查詢、閱讀、推送等現代信息服務。
第三十六條政府設立的公共圖書館應當依法加強館內古籍和其他珍貴、易損文獻信息的保護,採用數位化、影印出版或者縮微技術等推進古籍保護性利用,通過巡迴展覽、公益性講座、善本再造、創意產品開發等形式加強古籍宣傳。
第三十七條公共圖書館應當妥善保護讀者信息,不得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向他人提供讀者的個人信息、借閱信息以及其他可能涉及讀者隱私的信息。
第三十八條讀者在公共圖書館內享有下列權利:
(一)平等獲取信息和知識;
(二)免費、平等獲得公共圖書館基本服務;
(三)向文化主管部門或者公共圖書館提出建議和意見,並及時獲得回復;
(四)依照有關規定獲得公共圖書館提供的其他服務。
第三十九條讀者在公共圖書館內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公共圖書館的規章制度,自覺維護公共秩序;
(二)愛護公共圖書館的文獻信息、設施設備,合法利用文獻信息;
(三)妥善保管並按時歸還所借閱文獻信息。
第四十條鼓勵公民參與公共圖書館志願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和公共圖書館應當加強對公共圖書館志願服務的指導、支持和培訓,引導志願者參與公共圖書館的運行和服務。
第四十一條公共圖書館之間以及公共圖書館與其他類型圖書館之間,通過館際互借、聯合諮詢、文獻傳遞等形式實現資源共享與聯合服務。
鼓勵國有企業圖書館、學校圖書館、科研機構圖書館以及其他類型圖書館向社會公眾開放,提供公益性服務。
鼓勵公共圖書館與博物館、文化館、檔案館、美術館、科技館、青少年宮等各類公共文化機構建立交流與合作機制,通過場地共用、數字資源共享、閱讀推廣和社會教育活動共辦等方式開展聯合服務。
第四十二條公共圖書館應當改善服務條件,提升服務水平,定期公告服務開展情況,暢通讀者意見渠道,在館區顯著位置設立讀者意見箱(簿),公開服務投訴電話,開設網上投訴通道,完善反饋機制,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十三條省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公共圖書館服務規範,建立公共圖書館服務考核評價機制,對公共圖書館的服務質量和水平進行考核。考核應當吸收社會公眾參與,考核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並作為對公共圖書館給予補貼或者獎勵等的依據。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文化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公共圖書館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條例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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