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傳染病防治人員安全防護的實施意見

《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傳染病防治人員安全防護的實施意見》意在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傳染病防治人員安全防護的意見》精神,進一步加強我省傳染病防治人員安全防護,維護防治人員健康權益,調動防治人員工作積極性,現結合省實際提出該實施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傳染病防治人員安全防護的實施意見
  • 適用地區:甘肅省
  • 發布單位: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發布日期:2015年5月28日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甘政辦發〔2015〕74號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蘭州新區管委會,省政府各部門,中央在甘各單位: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傳染病防治人員安全防護的意見》(國辦發〔2015〕1號,以下簡稱《意見》)精神,進一步加強我省傳染病防治人員安全防護,維護防治人員健康權益,調動防治人員工作積極性,現結合我省實際,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具體內容

一、充分認識加強傳染病防治人員安全防護的重要意義
傳染病防治關係人民民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關係經濟社會發展和國家安全穩定。與全國疫情形勢相同,近年來,我省先後發生過輸入性傳染性非典型肺炎、惡性瘧疾、甲型H1N1流感等突發新發傳染病疫情。同時,全省結核病持續高發,耐藥結核病不斷增加,愛滋病高危人群廣泛存在;鼠疫、狂犬病、布魯氏菌病、手足口病、麻疹等重大、重點傳染病疫情時有發生;伊波拉出血熱、中東呼吸綜合徵、惡性瘧疾等境外傳染病輸入性風險不斷增加,給我省公共衛生安全帶來新的挑戰。廣大防治人員在傳染病防治工作中發揮著主力軍作用,直接面臨職業暴露的感染風險。加強傳染病防治人員的安全防護,是保障其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必然要求,是科學有效開展傳染病防治的重要舉措,也是推進全省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的客觀要求。各地各有關部門要深刻認識加強傳染病防治人員安全防護的重要意義,堅持以人為本、依法科學、分類指導、突出重點、強化保障,認真履職盡責,按照分級和屬地化管理有機結合的原則,完善落實相關政策措施,切實維護傳染病防治人員健康權益。
二、工作措施
(一)完善防護制度,降低職業暴露風險
1.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相關要求,按照傳染病分類制定和完善我省傳染病現場處置人員的防護標準和規範,健全和完善各類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省衛生計生委、省農牧廳、省林業廳、省質監局、甘肅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等負責。列第一位者為牽頭部門,其他有關部門或單位按職責分工負責,下同)
2.規範各項應急處置工作,細化職業暴露應急處置預案,及時做好職業暴露後處置,有效降低在流行病學調查、臨床診斷治療、傳染源和密切接觸者追蹤運送、環境危險因素調查和疫源地消毒等現場工作中的感染風險。及時做好疫點、疫區或被污染場所、物品的衛生處理,對密切接觸者進行醫學觀察時採取必要預防措施,保障防治人員免受疫病侵害。(省衛生計生委、省農牧廳、省林業廳、省質監局、甘肅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等負責)
(二)完善硬體建設,提供安全防護保障
1.按照各地實際需求,重點加強綜合性醫院感染性疾病科和傳染病專科醫院的功能分區及污水、污物處理等安全防護設施建設。(省衛生計生委、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等負責)
2.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據相關標準和要求,進一步加強和完善隔離留驗場所建設。(甘肅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省交通運輸廳、蘭州鐵路局、甘肅省民航機場集團,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等負責)
3.承擔傳染性強、原因不明傳染病轉運救治任務的定點醫療機構,配備負壓擔架、負壓救護車和負壓病房,確保轉運救治過程中患者家屬及醫務人員安全。(省衛生計生委、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等負責)
4.有針對性地為傳染病防治一線人員提供符合生物安全標準的防護裝備,配備相應現場調查處置設備設施,建立健全預防性用藥儲備和使用制度。(省衛生計生委、省發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財政廳、省農牧廳、省林業廳、省質監局、甘肅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等負責)
(三)加強生物安全實驗室安全條件建設,提升傳染病防治和研究水平
1.進一步加強實驗室裝備建設,逐步使省、市州、縣市區疾病(含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儀器配備達到國家相應建設標準和規範要求,加強維護管理,保障傳染病監測和疫情應急處置的需求。(省衛生計生委、省農牧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等負責)
2.切實加強各級疾控和醫療機構、動物疫病防控機構、科研院所、大專院校等生物安全實驗室建設,提升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室檢測能力和防護水平,降低標本轉運、保藏、檢測等環節的感染風險,健全生物安全實驗室管理體系,加強對實驗室生物安全防護的質量控制和全過程監管,明確行政管理和技術責任人,有效預防實驗室生物安全事故發生。建設省級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安全三級實驗室,並建立互通和共享機制。(省衛生計生委、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教育廳、省農牧廳,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等負責)
3.完善實驗室生物安全、菌毒株保藏、儲備運送相關規範和操作流程,制定生物安全事故應對和處置預案,完善應對準備和相關設備、設施、技術儲備,做好樣本採集、運輸、保存、檢測等環節的人員防護。(省衛生計生委、省農牧廳、省質監局、省林業廳,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等負責)
(四)進一步規範醫療廢棄物處置和患者遺體處理工作
各級傳染病檢測、救治、防控和研究單位要嚴格落實《醫療廢物管理條例》規定,切實做好醫療廢棄物集中無害化處置,落實醫療廢棄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理的全過程管理。各地要加強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建設,確保醫療廢物出口通暢。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要建立健全醫療廢物管理責任制,嚴格執行轉移聯單制度,防止醫療廢物流失。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轉讓、買賣醫療廢棄物。按照相關規定對傳染病患者遺體進行衛生處理,對確診或疑似傳染病患者屍體解剖查驗過程中產生的醫療廢棄物規範處理,進一步規範動物診療廢棄物和病死動物屍體無害化處理,做好相關工作人員的安全防護。(省衛生計生委、省環保廳、省農牧廳、省林業廳、省質監局、甘肅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等負責)
(五)加大宣傳教育力度,提高全民防病意識
1.健全信息發布常態機制,堅持公開透明發布傳染病防治信息,加強公共衛生突發事件應對過程中的輿論引導,落實媒體宣傳責任,進一步加大傳染病防治和公共衛生教育公益宣傳力度,做好防治人員安全防護和疫情處置先進典型的宣傳報導。要深入開展傳染病防控知識宣傳,提高公眾自我保護意識和防護能力,引導公眾正確理解、積極配合、科學參與防治工作。(省衛生計生委、省農牧廳、省林業廳、省質監局、甘肅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等負責)
2.加強人員防護培訓。針對不同防治內容,採取靈活多樣的方式進行法律法規和專業防治知識培訓。各級防治機構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現場演練,及時總結經驗、加強組織管理,及時解決培訓中發現的問題。(省衛生計生委、省教育廳、省工信委、省財政廳、省農牧廳、省林業廳、省質監局、甘肅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等負責)
3.深入開展“健康中國行—全民健康素養促進活動”,引導民眾樹立健康觀念,培養健康行為,提高全民健康素養。利用“3·24”世界結核病防治日、“4·25”兒童預防接種日、“12·1”世界愛滋病日等各類衛生宣傳日,大力普及傳染病防治科學知識,提高民眾防病意識,積極營造全社會參與傳染病防治的良好氛圍。(省衛生計生委、省教育廳、省農牧廳、省林業廳、省質監局、甘肅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等負責)
三、保障機制
(一)切實加強組織領導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認真履職盡責,完善相關政策措施,切實加強對傳染病防治安全防護工作的組織領導。根據各自實際情況,加強傳染病診斷、救治、留觀隔離、監測檢驗、醫療廢棄物集中無害化處理等基礎設施建設,確保防治人員安全防護措施落實到位,嚴防防治人員感染事件的發生。各級政府要將傳染病防治人員安全防護所需必要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二)完善傳染病防控相關保障政策
1.將重大傳染病防治一線人員,納入高危職業人群管理,將診斷標準明確、因果關係明晰的職業行為導致的傳染病,納入職業病分類和目錄。(省人社廳、省安監局、省衛生計生委、省農牧廳、省林業廳、省質監局、甘肅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等負責)
2.在重大傳染病疫情中參與傳染病防治工作致病、致殘、死亡的人員,分別參照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參公)和人民警察因公致殘、機關事業單位工傷撫恤或工傷保險等有關規定給予撫恤、保障。(省人社廳、省民政廳、省衛生計生委、省農牧廳、省林業廳、省質監局、甘肅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等負責)
3.不斷完善醫療保障政策,逐步擴大基本醫保保障範圍,加快實施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制度,加強基本醫保、醫療救助和疾病應急救助工作的銜接,切實減輕重大傳染病患者就醫負擔。(省人社廳、省衛生計生委、省民政廳、省農牧廳、省林業廳、省質監局、甘肅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等負責)
4.各級政府對在傳染病防治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和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納入勞模給予表彰和獎勵。(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負責)
(三)提高傳染病防治人員待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對從事傳染病預防、實驗室檢測、醫療、科研、教學及現場處理疫情的醫療衛生、動物防疫專業技術人員,以及在生產、工作中接觸傳染病病原體的其他人員按照國家有關部門制定的標準給予津貼補助,並建立動態調整機制。按照國辦《意見》,對直接參與國內傳染病疫情和突發事件現場調查處理、實驗檢測、患者救治、口岸檢疫、動物防疫等各類一線工作的人員,以及政府選派直接參與國外重大傳染病疫情防治工作的醫療和公共衛生等防控人員,根據工作風險、強度和時間,按照國家有關辦法,給予臨時性及應急性工作補助。
(四)充實安全防護裝備和保證應急物資儲備
各級政府要結合本地實際,科學做好應對傳染病疫情的安全防護裝備和應急物資儲備。發生傳染病疫情時,要根據應急處置工作需要調用儲備裝備和物資,安全防護裝備和物資使用後要及時補充,短時效和過期物品要及時更換。
(五)加強督導與檢查工作
建立嚴格的督導與評估機制和獎懲機制,每年對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落實傳染病防治人員安全防護措施情況進行督查和評估,並將檢查評估結果定期通報。
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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