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南戶口遷移類戶口登記指南

甘南戶口遷移類戶口登記是由公安局受理。

登記條件,辦理資料,

登記條件

遷出登記,是指公民由常住戶口管轄區(系指戶口登記機關管轄地區),遷往他地之前辦理遷移戶口的一項登記制度。遷入登記,是指公民持原常住戶口登記機關發給的遷移證或其他入戶證件,到新的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入戶的一項登記制度。我省自2003年起取消“農轉非”戶口計畫管理制度,廢止《農轉非計畫指標卡》,實行戶口遷移條件準入制度,保證公民遷徙自由。戶口準入的基本條件是:有合法固定的住所、有穩定的職業或生活來源。

辦理資料

1、組織、人事或勞動部門的調動函;
2、戶籍證明;
3、《結婚證》(僅限於夫妻分居調動或家屬子女隨遷);
4、《勞動契約》。
(二)離退休人員安置戶口遷移
1、老幹部、民政部門的安置介紹信;
2、離退休人員的離(退)休證或離(退)休證明;
3、戶籍證明。
(三)大中專院校、技校畢業生戶口遷移
1.畢業分配後需落戶就業單位的,憑《畢業證》、《就業報到證》、接收單位證明、《戶口遷移證》、《勞動契約》到派出所辦理落戶手續;
2.畢業後未分配單位需落戶原籍的,憑本人申請、父母《居民戶口簿》、《畢業證》、《戶口遷移證》到派出所辦理落戶手續;
3、非本地生源高校畢業生畢業分配後需落戶就業單位的,憑《畢業證》、《就業報到證》、接收單位證明、《戶口遷移證》、《勞動契約》到派出所辦理落戶手續。
對外省來我省工作的大學(包括大學專科)畢業生實行自願落戶。暫未落實工作單位的,可以在城市先落戶口後就業,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以登記為常住戶口;沒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在當地人才交流中心或公共職業介紹機構登記常住集體戶口。
凡考取我省大、中專院校的學生,入學時可自願辦理戶口遷移手續。對未辦理戶口遷移手續的學生,在校期間由學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按暫住人口實行登記管理,畢業後將戶口遷至其工作單位所在地或實際居住地。
具有城鎮戶口的大中專學校畢業生和專業技術人員到貧困地區、邊遠地區、民族地區工作的,允許其保留原城鎮戶口,已將戶口遷往工作所在地的,允許將戶口遷回原遷出地。
(四)大中專院校及技校學生轉、退學戶口遷移
1、辦理轉學戶口遷移須提供:省級高教主管部門的正式批准檔案、《戶口遷移證》、轉入學校證明;
2、辦理退學戶口遷移須提供:學校正式批准檔案、父母《居民戶口簿》、《戶口遷移證》。
(五)選調生(包括公務員錄用)戶口遷移
1、組織部門調令或人事部門的公務員錄用通知書;
2、《調動人員情況登記表》;
3、《居民戶口簿》;
4、《戶口遷移證》。
(六)軍人轉業和復員安置落戶
1、《轉業軍官通知書》、《接收安置轉業士官通知書》、《復員退伍軍人入戶介紹信》等;
2、《軍人公民身份號碼登記表》或軍人居民身份證;
3、《居民戶口簿》(僅限於夫妻一方或父母已在安置地落常住戶口的);
4、《結婚證》(僅限於夫妻投靠);
5、父母子女關係證明;
6、原籍註銷戶口證明。
(七)隨軍家屬戶口遷移
1、經師(旅)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審核批准的《軍隊家屬隨軍戶口遷移審批表》;
2、《軍官證》(《士官證》);
3、師(旅)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的幹部任職命令;
4、《居民戶口簿》;
5、《結婚證》。
(八)購房、投靠類人員戶口遷移
1、戶籍證明;
2、《房產證》、《國有土地使用證》;
3、夫妻投靠出具《結婚證》;
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子女(離退休幹部安置除外)出具父母和子女關係證明(可由派出所、村、居民委員會、單位出具或提供人事檔案、公證書、親子鑑定);
夫妻投靠不受年齡、婚齡的限制;父母投靠子女不受身邊有無子女的限制;子女投靠父母取消未婚子女年齡限制。
新生嬰兒或未成年子女,均可以在父親或母親戶口所在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常住戶口。
對被贍養或撫養的孤寡老人和生活不能自理且無依無靠的殘疾人,其贍養或撫養關係,經當地公證機關公證,準予為其辦理入戶手續。
(九)投資類遷移戶口
1、戶籍證明;
2、投資額證明;
3、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副本、納稅證明、資產評估證明;
4、本人申請;
5、《結婚證》或未婚證明(共同申請落戶人員中屬夫妻關係或子女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6、派出所社區民警調查材料。
凡在我省投資、興辦實業和公益事業的人員,購買、自建、繼承、接受饋贈等途徑獲取合法產權住宅的個人,允許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親屬登記當地常住戶口。
凡在我省投資投勞從事種植、養殖、畜牧業以及承包土地荒山進行產業開發的人員,憑與鄉(鎮)以上政府簽訂的契約,允許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親屬登記當地常住戶口。
(十)引進人才遷移戶口
具有一定專業技能、並取得省級以上勞動保障部門頒發的技師、高級技師證書的人員,憑本人與用人單位簽訂的聘用(勞動)契約,允許本人及其配偶、直系親屬在當地登記戶口。
1、戶籍證明;
2、學歷、學位、職稱證書以及其他技術等級和榮譽證書;
3、聘用契約;
(十一)垂直管理的國家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系統內正式職工異地調動的,憑本系統人事勞資主管部門批准的調動工作證明,準予遷入落戶。
(十二)因長期外出戶口被註銷的人員,經調查現確已回原籍居住的,可以在原籍恢復戶口。符合現行遷移條件的,恢復戶口後再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十三)對持有過期戶口遷移證件的人員,凡符合現行戶口遷移條件的,遷入地戶口登記機關應準予其落戶;不符合現行遷移條件的,原遷出地戶口登記機關應予恢復戶口。對遺失戶口遷移證件的人員,由簽發證件的戶口登記機關審核後,予以補辦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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