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南婚姻登記是由民政局受理。
法規依據,結婚登記,離婚登記,服務程式,
法規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甘肅省婚姻登記管理辦法》
結婚登記
1、結婚登記
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申請,並提供下列證件:
(1)戶口證明;
(2)居民身份證;
(3)《婚姻狀況證明》(有效期為3個月);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離過婚的,應向婚姻登記機關提交離婚證件;其中持有人民法院一審離婚判決書的,須同時提交原審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書的生效證明書。
現役軍人幹部申請結婚登記的,應持軍人身份證件和所在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民政部門統一印發的《婚姻狀況證明》,志願兵同部隊或駐地當事人申請結婚登記的應持所在部隊軍以上政治機關的審批意見。
(4)在實行婚前健康檢查的地方,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必須到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進行婚前健康檢查,向婚姻登記機關提交《婚前醫學檢查證明》。
2、不予登記
下列情形之一不予結婚登記
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非自願的;
已有配偶的;
雙方屬直系血親或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患有法律規定禁止結婚或暫緩結婚的疾病;
雙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辦理登記的;
非戶籍管轄地。
離婚登記
1、準予離婚登記
(1)雙方單位出具的離婚介紹信;
(2)雙方當事人共同達成的離婚協定書(詳細說明家庭財產分割、子女撫養、債權債務、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等有關協定);
(3)各自離婚申請書內容真實、表達明確;
(4)結婚證;
(5)居民身份證;
(6)戶口證明。
2、不予離婚登記
(1)一方要求離婚的;
(2)雙方要求離婚的,但對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分割及債務處理事項未達成協定的;
(3)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4)雙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申請的;
(5)未辦理結婚登記的;
(6)越權管轄。
服務程式
申請結婚或離婚的當事人雙方持有關證明材料共同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登記機關受理並對當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手續齊全,登記機關準予登記,發給《結婚證》或《離婚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