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戶口遷入登記指南

昌都戶口遷入是由公安派出所戶籍科受理辦理。

辦理程式,注意事項,

辦理程式

以下幾類戶口遷移需憑個人申請、單位、村(居)委證明和戶籍證明辦理。
1、婚遷需提供《結婚證》,親屬投靠的需提供有關直系親屬關係證明;有住房的,需提供房屋產權證件及其他相關證明。(報縣公安局主要領導審批,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辦理)
2、工作調動:憑縣級以上組織、人事、勞動部門和企業主管部門調動工作介紹信和調動人員單位證明、戶口複印件等手續辦理。隨遷直系親屬可憑有關證明一併辦理。(報縣公安局主要領導審批,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辦理)
3、招錄、招聘、招用:組織、人事部門招錄公務員和招聘行政事業人員,勞動部門、企業主管部門招用工人,憑組織、人事、勞動等部門的有關批准檔案和用人單位的勞動契約。(報縣公安局主要領導審批,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辦理)
4、大中專畢業生和技校畢業生落戶:已落實用人單位的憑《畢業生報到證》、《戶口遷移證》、接收單位介紹信辦理;未落實用人單位的,憑《畢業生報到證》、《戶口遷移證》、親屬證明可落在直系親屬戶口簿上。直系親屬如屬農業戶口,可憑村(居)委介紹信單立非農戶,其住址仍填寫直系親屬的農業戶口住址。已辦理人事代理的畢業生,可憑縣人才市場中心的落戶介紹信統一落在人才中心設立的集體戶口簿上。因故退學的大中專學生憑學校出具的退學證明,恢復原戶口性質。(報縣公安局主要領導審批,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辦理)
5、軍隊轉業幹部落戶:憑市、縣人事部門軍轉幹部落戶介紹信、軍人身份證號碼登記表和接收單位介紹信辦理。(報縣公安局主要領導審批,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辦理)
6、退伍志願兵和退伍義務兵落戶:已落實用人單位的憑地、市民政部門的落戶介紹信和安置工作介紹信、《士兵退伍證》、接收單位證明辦理。未落實用人單位的可憑民政部門的落戶介紹信落在直系親屬戶口簿上,如直系親屬系農戶,可在原住址單立非農戶。如本人有住房,可在住房所在地派出所落戶。(報縣公安局主要領導審批,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辦理)
7、購房落戶:凡在昌都地區城鎮規劃區內購買商品住房、二手房或擁有合法自建房者憑房屋所有權證明、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由本人提出申請,可就近辦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和未婚子女的城鎮居民戶口。
購房者憑本人申請、原戶口所在地戶籍證明、房屋所有權證明、有土地使用權證、落戶單位證明(單位或居委會證明)。(報縣公安局主要領導審批,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辦理)。配偶和子女憑結婚證和出生醫學證明按上述規定辦理。
8、昌都籍農牧民落戶:在昌都地區城鎮規劃區內居住2年以上,有合法穩定住所、穩定職業、穩定生活來源和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2年以上的,可辦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和未婚子女的城鎮居民戶口。
憑本人申請,原戶口所在地戶籍證明,有合法穩定住所(包括購買、自建、受贈、繼承以及依法承租城鎮的公共租賃住房,單位租賃給本單位員工使用的公有住房等)證明,穩定職業、穩定生活來源(穩定生活來源是指有合法收入、能夠自食其力生活、不需要領取最低生活保障金)證明,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出具的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2年以上證明。(報縣公安局主要領導審批,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辦理)
配偶和子女憑結婚證和出生醫學證明按上述規定辦理。
9、政府徵用土地落戶:凡在昌都地區城鎮規劃區內居住,因城市和項目建設徵收徵用城鎮規劃區內外農村集體土地而完全失地的農牧民,需依法安置的,按照自願原則,可就地轉為城鎮居民戶口。
因政府徵用土地而失地農牧民需安置的,憑政府安置通知單,本人申請,原戶口所在地戶籍證明,落戶單位證明。(報縣公安局主要領導審批,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辦理)配偶和子女憑結婚證和出生醫學證明按上述規定辦理。
10、招商引資落戶:在昌都地區投資、興辦實業,投資額50萬元以上並居住滿1年的法人代表,憑地縣招商引資、工商、稅務、銀行等部門出具的證明,可辦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和未婚子女的城鎮居民戶口。
本人申請,原戶口所在地戶籍證明,地縣招商引資部門出具投資的證明,工商、稅務部門出具的證明,落戶單位證明(單位或居委會證明)。(報縣公安局主要領導審批,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辦理)配偶和子女憑結婚證和出生醫學證明按上述規定辦理。
11、招商引資企業契約工作人員落戶:在昌都地區正式註冊的招商引資企業並繳納企業稅滿2年以上的企業契約工作人員,與企業簽訂3年以上勞動契約,工作滿3年的,憑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備案登記的勞動契約,可辦理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和未婚子女的城鎮居民戶口。
本人申請,原戶口所在地戶籍證明,地縣招商引資部門出具的證明,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備案登記的勞動契約,落戶單位證明(單位或居委會證明)。(報縣公安局主要領導審批,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辦理)。配偶和子女憑結婚證和出生醫學證明按上述規定辦理。
12、引進人才落戶:昌都市企事業單位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所需引進的專業人才、專業技能人員或者其他緊缺人才,經用人單位認定審查有重大成就、貢獻的以及引進的具有副高級以上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或急需的中級以上專業技術人才,在昌都地區居住1年以上的,提供相應的學歷證書、資格證書或技術證書、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備案登記的勞動契約、用人單位證明,根據本人意願,可辦理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和未婚子女的城鎮居民戶口。
本人申請,原戶口所在地戶籍證明,用人單位證明,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備案登記的勞動契約,相應的學歷證書、資格證書或技術證書複印件。(報縣公安局主要領導審批,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辦理)。配偶和子女憑結婚證和出生醫學證明按上述規定辦理。
13、經商人員、打工人員落戶:凡昌都市經商人員、打工人員,有合法穩定住所、穩定職業、穩定生活來源,且居住滿10年以上,憑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證明,工商、稅務部門出具的在昌經商情況證明,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備案登記的勞動契約、用人單位證明,可辦理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和未婚子女的城鎮居民戶口。
(1)經商人員憑本人申請、原戶口所在地戶籍證明、落戶單位證明(居住地工商局出具的證明)、居住地派出所出具居住10年以上證明、居住地工商局出具經商10年以上證明、居住地稅務局出具10年以上繳納稅收證明;
(2)打工人員憑本人申請、原戶口所在地戶籍證明、落戶單位證明(用人單位證明)、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在昌打工10年以上證明和該單位備案登記的勞動契約。(報縣公安局主要領導審批,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辦理)。配偶和子女憑結婚證和出生醫學證明按上述規定辦理。
14、隨軍落戶:軍官家屬(小孩)隨軍落戶按(藏政辦發【2003】10號)檔案精神,按公安廳隨軍批覆通知要求辦理。

注意事項

本人申請、原戶口所在地戶籍證明、落戶單位證明、結婚證、幹部任職命令、準予隨軍批覆、幹部隨軍審批報告表。(報縣公安局主要領導審批、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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