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身份證是由各派出所戶籍管理部門受理辦理。
受理部門,部門職責,辦事依據,辦理制發,收費標準,
受理部門
各縣公安局,各派出所戶籍管理部門
部門職責
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臨時身份證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開展居民身份證的辦理登記、制發管理工作。
辦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臨時身份證管理辦法》
辦理制發
(一)公民應當自年滿16周歲之日起三個月內,到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辦理申領手續,要交驗居民戶口簿,填寫《 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交納證件工本費,未滿16周歲的公民,自願申領居民身份證的,由監護人代為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
(二)公安機關在對公民申報材料與本人戶口登記項目內容核對無誤後,將辦證信息傳輸報送上一級公安機關機關;
(三)由縣、(市)公安局負責審核簽發,再傳送至地級庫,由地、市公安機關審核後,傳送至省級公安機關制證中心;
(四)制證中心根據傳送信息製作證件,在回送給負責辦證的公安機關;
(五)負責辦證的公安機關核對檢驗後,將證件發給申領公民。按立法規定,公安機關應當在公民填寫《申領身份證登記表》之日起六十日內發給證件。交通不便的地區,辦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
收費標準
(一)收費標準
第二代居民身份證每證收取20元工本費,(丟失補領收取40元)。臨時居民身份證收取工本費10元;
(二)收費依據
國家發展改委員會、財政部《關於居民身份證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322)以及自治區物價局、財政廳《關於第二代居民身份證工本費收取標準及有關問題的批覆》(藏價費25號)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