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切實落實政府及有關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和《遼寧省安全生產條例》、《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成員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職責》和《大連市政府及有關部門安全生產職責規定的通知》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各鄉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各工業園區,市政府各部門及相關單位,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適用本規定。
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條 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是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主體,承擔本行政區域、本部門職責範圍內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管理責任。
第四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實行“屬地管理與分級管理相結合”、“誰主管、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
第五條 安全生產工作堅持並落實“一崗雙責”。政府及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是本轄區、本部門職責範圍內安全生產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對安全生產工作負綜合監管領導責任;其他負責人對分管業務工作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
第二章 政府及有關部門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第六條 市政府、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工業園區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將安全生產工作納入本轄區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制定安全生產中長期專項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研究制定安全生產重大政策及措施。
(三)組織、督促、支持所屬部門和單位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督促落實安全生產目標責任制和行政責任追究制度,定期召開事故防範會議,及時研究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四)加強安全生產基礎設施建設,加大政府對公共安全設施、應急救援裝備、事故隱患治理、安全生產宣傳教育等投入。
(五)鼓勵和支持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和安全生產先進技術、設備的推廣套用,加強產業政策引導,調整和最佳化產業結構,逐步淘汰不符合產業政策和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
(六)組織重點行業、重點領域的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及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時消除事故隱患,依法關閉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強化對生產、儲存、經營場所與居住場所設定在同一建築物內(俗稱“三合一”)場所的治理。
(七)建立健全本轄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組織體系,建立健全執法體系。
(八)健全生產安全應急救援體系,建立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制定和完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定期組織應急救援演練,領導和組織指揮事故應急救援。
(九)按照規定向市政府及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報告生產安全事故。積極配合生產安全事故調查,配合做好善後工作,落實事故處理的有關決定。
(十)加強安全生產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安全生產意識,對在改善安全生產條件、防止生產安全事故、參加搶險救護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地區、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十一)法律、法規和上級政府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七條 瓦房店市安全生產委員會在本級政府領導下開展工作,研究部署、指導協調和督促檢查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工作;深入貫徹落實各項安全生產工作的重大方針政策;分析安全生產形勢,研究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指導協調監督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督促檢查本行政機構所屬部門和單位落實安全生產工作情況並進行通報;對本行政機構所屬部門和單位安全生產工作進行年度考核。
第八條 各部門及相關單位的共同職責:
(一)宣傳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依法對本行業、本領域生產經營單位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督檢查和重大危險源監管制度,督促、指導生產經營單位建立健全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三)定期分析本行業、本領域的安全生產形勢,制定年度安全生產工作計畫和生產安全事故預防措施,並定期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送安全生產工作計畫和生產安全事故統計、工傷統計等相關信息。
(四)制定和完善本行業、本領域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並定期組織預案的演練,組織或參與有關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
(五)接到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後,按照規定向市政府及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報告。參加生產安全事故調查,配合做好善後工作,落實事故處理的有關決定。
(六)負責督促職責範圍內建設項目施工的安全監督管理,負責所屬企事業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七)負有安全生產行政許可職權的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和標準規定的條件和程式,對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進行審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許可、註冊、登記、備案、認證、頒發證照、驗收等),並對依法取得批准的單位和個人實施監督檢查,發現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撤銷原批准。
(八)法律、法規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明確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 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家、省、市關於安全生產方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擬訂安全生產政策和規劃;指導協調全市安全生產工作;分析和預測全市安全生產形勢,發布全市安全生產信息,協調解決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
(二)承擔全市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責任,依法行使綜合監督管理職權;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市政府有關部門和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工業園區安全生產工作;負責市政府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工作的具體組織實施,監督考核並通報安全生產控制指標執行情況,監督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三)承擔工礦商貿行業(煤礦除外)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按照分級、屬地原則,依法監督檢查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煤礦除外)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安全生產條件和設備設施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負責監督管理職責範圍內的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煤礦除外)安全生產工作。
(四)承擔職責範圍內的非煤礦山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準入管理責任,依法組織並指導監督實施安全生產準入制度;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和煙花爆竹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民用爆炸物品的生產經營管理以及日常安全監督管理。
(五)承擔工礦商貿作業場所(煤礦作業場所除外)職業衛生監督檢查責任;組織查處職業危害事故和違法違規行為。
(六)制定和發布工礦商貿行業(煤礦除外)安全生產地方標準和規程並組織實施;監督檢查重大危險源監控和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
(七)負責組織市政府安全生產大檢查和專項督查;根據市政府授權,依法組織、協調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和辦理結案工作,監督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八)負責組織指揮和協調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工作;綜合管理全市安全生產傷亡事故和安全生產行政執法統計分析工作。
(九)負責監督檢查職責範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情況。
(十)組織指導全市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受委託組織實施並監督特種作業人員(煤礦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除外)的考核工作;組織實施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煤礦礦長安全資格除外)考核工作;監督檢查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煤礦除外)安全生產和職業安全培訓工作。
(十一)指導協調全市安全生產檢測檢驗工作,監督管理安全生產社會中介機構和安全評價工作。
(十二)承擔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煤礦除外)安全生產行政執法的責任,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全市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
(十三)組織擬訂安全生產科技規劃,指導協調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和推廣工作。
(十四)監督管理全市鐵路無人看守道口的安全監護工作。
(十五)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十六)承擔市安全生產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第十條 市發展和改革局職責:
(一)負責將安全生產工作納入國民經濟與社會中長期發展規劃及年度計畫,支持安全生產基礎設施和技術支撐體系建設。
(二)負責將安全設施“三同時”審批檔案作為生產經營性建設項目審批(核准)的前置條件,督促業主和建設單位將安全生產設施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三)負責在研究制定產業規劃時,提出相關政策,鼓勵和支持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和安全生產先進技術的推廣套用。
第十一條 市經濟和信息化局職責:
(一)負責所屬企業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工作。在工業發展規劃、政策法規、標準規範和技術改造等方面統籌考慮安全生產,加強產業結構升級和布局調整,嚴格行業準入管理,淘汰落後工藝和產能。
(二)負責協助有關部門組織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物資設備的生產和調運。
(三)會同有關部門安排專項資金,支持工業重大安全技術改造項目、安全領域重大信息化項目,促進先進、成熟的工藝技術和設備推廣套用,促進企業安全水平不斷提高。
(四)會同有關部門負責重大信息化建設工程項目中涉及安全生產方面內容的審核。
(五)負責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信息化建設提供支持。
(六)負責將安全生產科技進步納入市中長期科技發展規劃和市科技計畫並組織實施。
(七)負責安全生產重大科技攻關、基礎研究和套用研究的組織指導工作,推動安全生產科研成果的轉化套用。
(八)負責加大對安全生產重大科研項目的投入,支持科研機構和有關單位開展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引導企業增加安全生產研發資金投入,促使企業逐步成為安全生產科技投入和技術保障的主體。
第十二條 市教育局職責:
(一)負責教育系統的安全監督管理,巨觀指導各類學校(含幼稚園)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導各類學校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和落實防範安全事故的措施。
(二)將安全教育納入學校教育內容,指導中國小和中等職業學校開展安全教育活動,普及安全知識。
(三)負責組織實施中國小、幼稚園校舍安全工程監督檢查工作。指導高校做好校舍安全管理工作。
(四)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接送學生車輛的監督管理。
(五)負責組織學校、單位和教育設施的安全監督管理。
(六)指導各類學校加強學生校外社會實踐活動的安全管理。嚴禁學校以任何形式或名義組織學生從事接觸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的勞動或其他危險性勞動的行為,嚴禁將學校場地出租作為從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的生產、儲存、經營場所。
第十三條 市民政局職責:
(一)負責殯葬設施、設備的安全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對違法興建殯葬設施的行為進行查處。
(二)負責救助管理站、社會福利院、敬老院的安全監督管理,指導福利企業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三)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生產安全事故的相關善後工作。
(四)負責督促基層宗教工作部門,定期對轄區內的宗教活動場所的安全防範工作進行檢查,消除事故隱患,確保宗教場所的安全。
(五)負責督促宗教團體做好宗教場所舉辦大型活動的安全保衛工作,確保宗教活動安全有序進行。
第十四條 市公安局職責:
(一)負責道路交通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依法查處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調查處理道路交通事故;負責有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設施的監管;組織事故多發路段的隱患排查治理;負責駕駛員的管理和監督。
(二)負責危險化學品公共安全管理工作。審查核發劇毒化學品、易製毒化學品準購證、購買憑證和公路運輸通行證;依法履行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監督職責,設定禁止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通行區域,設定危險化學品禁止通行標誌,監督檢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或罐體按規定安裝和噴塗安全警示標誌;對相應持證單位及個人購買、運輸、儲存、使用劇毒化學品及其執行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負責全市民用爆炸物品和煙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工作。審查核發民用爆炸物品的購買、運輸、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和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對民用爆炸物品、煙花爆竹運輸實施安全監督管理;管理煙花爆竹燃放工作。
(四)負責消防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依法對新建、改建、擴建(含室內裝修、用途變更)等建設工程實施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對公眾聚集場所在投入使用、營業前進行消防安全檢查;對未經消防設計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擅自施工、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和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者消防安全檢查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場所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產停業;負責組織消防安全專項整治和督查工作,依法督促和指導有關單位排查重大火災隱患,落實整治責任,對重大火災隱患整治情況實施跟蹤監督;依法糾正和查處違反消防法律、法規的行為,維護消防安全管理秩序;負責調查火災原因。
(五)負責大型民眾性活動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對大型民眾性活動實行安全許可制度。
(六)負責行政拘留所和看守所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五條 市監察局職責:
(一)參加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貫徹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督促行政監察對象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二)參加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查處事故涉及的以權謀私、權錢交易等違法違紀行為。
(三)組織對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督促落實對事故責任人員的責任追究決定和意見。
第十六條 市司法局職責:
將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納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內容,會同有關部門廣泛宣傳普及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知識;指導律師、公證、基層法律服務工作,為生產經營單位提供安全生產法律服務。
第十七條 市財政局(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職責:
(一)負責將安全生產專項資金、安全生產監督和行政執法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保證專項資金落實;對國家安排的安全生產專項資金安排配套資金。
(二)按照國有資產出資人的職責,負責檢查督促市屬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控股公司貫徹落實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及有關法律法規、標準等。
第十八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職責:
(一)將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安全生產知識納入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職業教育、繼續教育和培訓學習計畫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對安全生產領域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進行評比表彰。
(二)將安全生產職責履行情況作為對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年度工作考評的重要內容。
(三)負責監督檢查企業與職工簽訂涉及勞動安全、防止職業危害等事項的勞動契約。
(四)負責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監督管理工作,依法查處損害女工、未成年工勞動健康的行為;依法查處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童工的違法行為。
(五)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執行工傷保險政策的情況,督促各類企業依法參加工傷保險;負責工傷認定、傷殘等級評定和工傷保險待遇的確定及償付工作;監督生產經營單位按規定履行對事故傷害者或職業病患者的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義務。
(六)負責各級各類技工學校、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安全管理。指導技工學校、職業培訓機構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和落實防範安全事故的措施。
第十九條 市國土資源局職責:
(一)負責審批土地時,充分考慮建設用地地質條件,依法組織地質災害易發區和重要建設用地的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從源頭上防止隱患的產生。
(二)負責頒發採礦許可證時,應有安全預評價報告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專家評審意見,否則不得頒發採礦許可證。
(三)配合有關部門組織開展礦山安全專項整治,對政府決定關閉的礦山企業,依法注(吊)銷採礦許可證。
(四)負責全市地質災害防治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工作,並按照有關規定組織或參與地質災害應急處置工作。
第二十條 市環境保護局職責:
(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對已通過環境影響評價的礦山企業進行環境污染狀況監督和管理;負責對破壞生態環境、污染嚴重、未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礦井關閉及關閉是否到位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
(二)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對危險廢物和廢棄危險化學品的收集、儲存、利用和處理處置等進行監督管理;調查相關危險化學品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負責危險化學品事故現場的應急環境監測,負責進口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登記和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
(三)按照職責分工,指導、協調開展生產安全事故次生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救援。
第二十一條 市城鄉規劃建設局(市人民防空辦公室)職責:
(一)負責建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依法查處建築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監督管理房屋建築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機械、專用機動車輛的安裝、使用。
(二)負責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申報材料核實和監督管理工作。在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企業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違反國家、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的行為,應及時向大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指導建築施工企業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工作;負責對全市建築施工企業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發證工作。
(三)負責城市燃氣、熱力等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安全和應急管理;指導農村住房建設、農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
(四)負責物業管理行業的安全監管。負責房屋拆除施工的安全監管。
(五)負責在組織和審查規劃時,如涉及安全生產,應徵求主管部門意見。
(六)負責市政工程施工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審核市政工程施工單位的投標安全資格;負責監督城區道路、橋樑、排水等設施的使用檢測、安全性評價和維修保養工作;負責監督城市照明設施的安全檢查。
(七)負責城市垃圾清運、填埋及有毒垃圾焚燒處理工作的安全生產管理。
(八)負責人防工程建設的設計、施工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九)負責人防地道工程、坑道工程、結合民用建築建設的防空地下室工程、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投資建設的大中型平戰結合人防工程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已辦理產權和兼顧人防功能的工程項目,由其相應的主管部門負責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十)負責統一協調、管理上述人防工程的管理或使用單位的安全工作。
第二十二條 市交通局(港口和口岸局)職責:
(一)負責道路運輸、城市公共運輸和軌道交通行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嚴把運輸經營者市場準入關,嚴把營運車輛技術狀況關,嚴把營運駕駛員從業資格關,負責客運、貨運站(場)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監督客運企業按規定安裝使用GPS定位系統。
(二)負責公路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協調公路有關重點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普通公路、橋樑構造物等的養護及安全管理工作。
(三)負責危險化學物品道路運輸單位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對危險物品運輸單位、駕駛人員、裝卸人員和押運人員的資質(資格)認定和監督檢查。
(四)按照職責組織並開展交通運輸行業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工作;配合有關部門查處打擊無牌、無證、報廢車輛營運等違法行為。
(五)指導、監督有關交通運輸企業安全評估、交通運輸企業和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六)負責全市港口和航運行業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工作。
(七)負責全市港口危險貨物管理工作。
(八)負責全市水上交通行業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全市水運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九)參與港口航運業安全生產事故救援和報告、調查、處理。
第二十三條 市農村經濟發展局(海洋漁業局)職責:
(一)指導農業各產業安全生產工作,擬訂農業安全生產政策、規劃和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
(二)指導農機安全生產工作;指導農機作業安全和維修管理;按照職責分工,依法指導農機登記、安全檢驗、事故處理、農機駕駛人員培訓和考核發證工作。
(三)負責農藥監督管理工作;承擔農藥使用環節安全指導工作。
(四)負責漁業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
(五)負責漁業船舶技術狀況檢驗。
(六)負責漁船事故的調查處理,協調處理水上船舶突發事件。
第二十四條 市林業水利局職責:
(一)負責水務行業安全生產工作;承擔協調水務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工作;負責水務工程設施、防洪工程設施、水土保持設施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實施河道及其堤防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二)對河道采砂實施監督管理,保證河道安全。
(三)負責水務建設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城市供水設施運行安全;承擔市防汛抗旱指揮部日常工作。
(四)負責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農村水電站及其配套電網的安全監督管理。
(五)負責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工作。
(六)指導、監督水利系統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工作。
(七)負責林業系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森林防火工作。
第二十五條 市商務局職責:
(一)負責所屬企事業單位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本部門組織的展銷會、訂貨會、交易會等的安全管理工作;協助指導商貿企業加強安全管理,貫徹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落實安全防範措施。
(二)負責在引進外資過程中,限制或淘汰工藝技術落後以及無法達到基本安全生產條件的產業項目;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外貿及外商投資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
(三)負責糧庫、軍糧供應站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條 市文化體育廣播影視局職責:
(一)負責所屬企事業單位及線路、設施、設備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相關單位排查和消除事故隱患。
(二)負責本部門組織的大型文化、演出、圖書展銷會等活動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組織指導廣播、電影、電視等單位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四)組織廣播電台、電視台等新聞媒體,配合有關部門共同開展安全生產重大宣傳活動。
(五)指導公共體育設施的建設,負責對直屬事業單位公共體育設施安全運行的監督管理。
(六)負責本部門主辦的大型體育活動的安全管理;按照有關規定,負責監督指導高危險體育行業運動項目、規模較大的重要體育活動的安全管理工作。
(七)負責本系統所屬單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監督檢查系統內單位貫徹有關安全法律法規的情況,落實安全防範措施。
第二十七條 市衛生局職責:
(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和學校衛生的監督管理工作。
(二)負責本部門和醫療機構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導醫療機構做好醫療廢棄物、放射性物品安全處置管理工作。
(三)負責職業急性中毒事故的緊急救護和醫療工作;指導協調生產安全事故的醫療衛生救援,協助有關部門對事故現場實施緊急處置、救護。
(四)負責危險化學品的毒性鑑定和危險化學品事故傷亡人員的醫療救護工作。
第二十八條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職責:
(一)負責餐飲業、食堂等消費環節食品安全監管和保健食品、化妝品衛生監督管理,負責重大活動期間餐飲服務食品安全保障工作;依法查處消費環節食品安全、保健食品、化妝品在生產、流通和使用等方面的違法行為。
(二)負責對全市藥品在研究、生產、經營、使用各環節中質量規範的管理、監督,查處假冒偽劣違法行為。
(三)負責對醫療器械在生產、經營、使用各環節中質量規範的管理、監督,查處假冒偽劣違法行為。
第二十九條 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職責:
(一)負責特種設備(包括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和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安全監察;按規定許可權組織或參與調查處理特種設備事故並進行統計分析。
(二)負責對特種設備生產單位、使用單位和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的安全監察。
(三)負責對特種設備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的考核發證工作。
(四)監督管理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作業人員的資質資格。
(五)負責煙花爆竹的質量監督,負責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生產許可證的核發管理和生產環節的質量監督。
第三十條 市政府法制辦公室職責:
(一)負責審查有關部門報送市政府的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範性檔案;加強安全生產方面規範性檔案的立改廢工作。
(二)負責對有關部門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進行監督指導;依法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安全生產方面的行政複議申請,擬定行政複議決定。
第三十一條 市旅遊局職責:
(一)負責配合有關部門監督檢查旅行社、星級飯店和A級景區(點)的安全生產工作,組織開展旅遊安全宣傳教育,督促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相關制度和預案。
(二)負責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旅遊安全專項檢查,排查旅遊安全隱患,並督促責任單位及時整改,協調處理旅遊安全事故。
(三)指導、檢查和監督下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和旅行社企業的安全生產及應急管理工作;指導、規範其他旅遊企事業單位的安全生產及應急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條 市地震局職責:
負責地震災害預防管理和重大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管理工作,加強地震應急預案的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條 市供銷合作社職責:
負責所屬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條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職責:
(一)負責對企業登記中涉及安全生產的有關審批前置要件依法進行審查,對未取得相關安全生產許可的,不予登記。
(二)依法監督管理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危險物品的市場經營行為,取締和打擊非法、違法經營危險物品行為。
(三)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對有關部門撤銷許可的企業,依法督促其辦理變更經營範圍或註銷登記;配合有關部門依法查處取締未經安全生產(經營)許可的企業。
(四)配合有關部門加強對商品交易市場的安全檢查和促進市場主辦單位依法加強安全管理。
第三十五條 市氣象局職責:
(一)負責根據天氣氣候變化情況及防災減災工作需要,及時向各有關地區和部門提供氣象災害監測、預報、預警及氣象災害風險評估等信息。
(二)負責防雷減災公共安全管理工作;依法對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築物防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實施行政許可,依法監督防雷裝置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組織全市防雷裝置的安全檢查,指導防雷專業檢測機構對易受雷擊的建(構)築物、設施、場所的防雷裝置進行檢測,依法監督防雷裝置安全隱患整改。
(三)負責無人駕駛自由氣球和系留氣球、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期間的安全檢查和事故防範。
(四)負責為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提供氣象服務保障。
第三十六條 瓦房店市電信、網通、移動分公司職責:
(一)負責對電信運營業中央企業建立安全生產機構和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建立各項制度和安全生產責任制、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安全標準、設備設施及作業場所職業危害情況、應急救援及其體系建設情況、安全生產檢查和安全生產專項整治情況、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培訓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負責根據《大連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應急通信和重要通信保障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組織電信運營企業為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提供通信保障。
第三十七條 市郵政局職責:
負責郵政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加強對寄遞服務企業執行與安全有關的禁寄規定和收寄驗視規定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指導企業建立安全生產各項制度,落實各項安全生產措施,保障郵政通信安全。
第三十八條 中國人民保險瓦房店支公司職責:
負責協調各商業保險機構為安全生產提供相關保險服務,督促有關保險機構及時按照保險契約約定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參保單位及個人予以賠付。
第三十九條 大連瓦房店供電分公司職責:
(一)負責電力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對電力設施的安全狀況定期巡查,確保全全供電。
(二)負責組織開展電力行業安全生產大檢查、安全生產專項檢查,督促落實安全事故防範措施。
(三)負責組織對電力企業安全生產狀況進行分析、診斷、評估和評價。
(四)承擔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條 市委市政府接待辦公室職責:
負責在公務接待活動中,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接待場所、飲用食品、設備設施、乘運車輛等方面的安全檢查、檢測、防範、監督和管理工作。
第四十一條 各鄉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各工業園區對所屬部門與市有關部門的職責不對應的,根據各地實際作出界定。
第四十二條 按照權責一致的原則,上述有行政許可職責的部門在履行法律法規的行政職責中,對涉及安全生產的有關事項按照有關規定審查把關,對已批准的行政許可事項依法承擔監管責任。
民航、石油、鐵路等中央、省、大連駐瓦企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充分履行本部門、本行業的安全生產職責,並接受當地政府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四十三條 上述各部門在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過程中,應當互相配合。發現生產經營單位存在不屬於本部門管轄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部門處理,並形成書面記錄備查,接受移送的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處理;需要聯合執法的,應當組織聯合執法,有關部門或單位應當積極配合。
第三章 責任落實及保障措施
第四十四條 市政府每年與各鄉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各工業園區、政府有關部門簽訂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責任狀,並將其落實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情況納入領導幹部年度政績考核的重要內容,作為對領導幹部、領導班子領導能力的評價依據及提拔和使用幹部的重要標準。
第四十五條 各鄉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各工業園區、市政府有關部門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造成嚴重後果、影響惡劣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對有關人員進行責任追究。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本轄區、本部門安全生產職責範圍內發生安全事故的,堅決實行一票否決。對年內發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10人以下的安全事故,對其主要負責人給予警告的行政處分;1年內發生2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10人以下的安全事故,對其主要負責人給予記過直至降級的行政處分。
對其他負責人的行政責任追究參照前款執行。其它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四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規定所稱安全生產“一崗雙責”,是指各級領導班子成員,既要履行業務工作職責,也要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的機制。
第四十七條 本規定所稱主要負責人,是指政府及有關部門的正職負責人,以及主持工作、代行正職職能的副職負責人。
第四十八條 安全生產職責將隨著工作的變化和部門職能變化進行調整、充實和完善。
第四十九條 本規定未涉及的事項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