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安全生產監察規定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委託所屬的安全生產監察機構實施安全生產監察。各行業管理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對有關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連市安全生產監察規定
  • 實施時間:2007年6月1日
  • 地區:大連市
  • 類型:規定
第一條 為了貫徹實施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規範安全生產監察工作,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大連市行政區域內對從事生產經營的單位(以下簡稱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安全生產監察,適用本規定。
法律、法規對消防、道路交通、鐵路交通、水上交通、民用航空等方面安全監察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條 市及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監察工作。
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大連保稅區、大連高新技術產業園區管委會及市人民政府其他派出機構根據授權,負責管理範圍內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監察工作。
第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五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對違反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均有權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舉報。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公開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
對舉報屬實或為查處重大違法案件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六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在安全生產監察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執行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情況;
(三)受理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行為的舉報、投訴;
(四)依法糾正和查處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
(五)調查處理有關生產安全事故;
(六)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及時協調、解決,並向有關部門報告;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賦予的其他監察職責。
第七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下列事項實施安全生產監察:
(一)制定內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操作規程情況;
(二)安全生產條件、作業場所職業衛生、有關設備、材料和勞動防護用品管理情況;
(三)安全生產機構設定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置情況;
(四)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築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接受考核情況;
(五)特種作業人員安全培訓、持證上崗情況;
(六)職工安全教育情況;
(七)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情況;
(八)遵守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情況;
(九)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情況;
(十)法律、法規和人民政府決定的其他安全生產監察事項。
第八條 安全生產監察應當按照管轄許可權進行。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調查處理縣(市)、區安全生產管理部門管轄的案件。
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將本部門管轄的重大、疑難案件報請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處理。
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因行使管轄權發生爭議的,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管轄。
第九條 安全生產監察採取日常巡視檢查、定期檢查和專案調查等方式。
安全生產監察人員進行調查、檢查,不得少於2人,並出示行政執法證件。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產監察人員應當主動申請迴避,監察事項的當事人和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安全生產監察人員迴避:
(一)本人是監察事項的當事人或當事人的近親屬;
(二)本人或其近親屬與監察事項有利害關係的;
(三)與監察事項有其他利害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的。
第十一條 安全生產監察人員的迴避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決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的迴避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其他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迴避決定作出之前,具體承辦監察事項的安全生產監察人員不停止調查處理工作;迴避決定作出之後,迴避的監察人員已經進行的調查處理是否有效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決定。
第十二條 安全生產監察人員實施安全生產監察,有權進入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檢查,詢問有關人員;要求生產經營單位提供與調查、檢查事項相關的檔案資料,並作出解釋和說明;採取記錄、錄音、錄像、照相或者複製等方式收集有關情況和資料。
第十三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認為生產經營單位有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需要進行調查處理的,應當及時立案。
對舉報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應當在7日內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告知舉報人,並為舉報人保密。
第十四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查處安全生產違法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30日內作出處理決定。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作出處理決定的,經本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辦案期限,延長期限一般不得超過30日。
第十五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發現生產經營單位有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停產停業整頓、吊銷有關許可證件或對公民罰款一千元以上、對個體經營業者罰款二千元以上、對法人和其他組織罰款一萬元以上的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組織聽證。
第十六條 安全生產監察人員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察職責,受法律保護。
安全生產監察人員應當忠於職守、秉公執法、勤政廉潔,不得濫用職權,不得向他人泄露案情和被檢查單位的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安全生產監察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為,有權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有關機關檢舉、控告。
第十八條 安全生產監察人員在執行公務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安全生產評價、認證、檢測、檢驗機構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情況的監察,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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