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危害治安防範

環境危害治安防範,是指在社會治安管理中防止環境污染和破壞危害。在中國,社會治安工作歸公安機關主管,社會治安管理的手段主要有巡視、檢查、糾正違法行為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對尚不夠刑事處罰的違法行為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在社會治安管理中,主要應防範、制止和處罰下列危害環境的行為:(1)違反爆炸、劇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管理規定,生產、儲存、運輸、使用危險物品,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2)故意污損國家保護的文物、名勝古蹟,損毀公共場所雕塑,尚不夠刑事處罰的。(3)違反規定,破壞草坪、花卉、樹木的。(4)違反規定,在城鎮使用音響器材,音量過大,影響周圍居民的工作或者休息,不聽制止的。(5)在機動車輛上非法安裝、使用特殊音響警報器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環境危害治安防範
  • 定義:在社會治安管理中防止環境污染和破壞危害
環境事故報告制度,環境法中規定的在發生或可能發生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時,事故設施所有人、占用人或事故肇事人依法定程式、方式與期限,向法定級別的環境保護主管當局和其他行政當局呈報環境事故發生或可能發生的時間、地點、性質、危害範圍和已採取的防治或防範對策等項內容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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