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部幹部培訓登記辦法

2014年11月21日,環境保護部辦公廳以環辦〔2014〕101號印發《環境保護部幹部培訓登記辦法》。該《辦法》共9條,由環境保護部行政體制與人事司負責解釋,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環境保護部幹部培訓登記辦法
  • 印發機關:環境保護部辦公廳
  • 文號:環辦〔2014〕101號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成文時期:2014年11月21日
通知,辦法,

通知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關於印發《環境保護部幹部培訓登記辦法》的通知
環辦〔2014〕101號
機關各部門,各派出機構、直屬單位:
《環境保護部幹部培訓登記辦法》已經部領導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環境保護部幹部培訓登記辦法
2014年11月21日

辦法

環境保護部幹部培訓登記辦法
第一條 幹部教育培訓情況是幹部考核的內容和選拔任用的基本資格之一。為進一步規範培訓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乾部培訓登記制度,全面掌握幹部培訓情況,提高幹部培訓的針對性,根據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部機關幹部、部屬單位司局級幹部參加的組織調訓、自主選學、專門業務培訓、崗位培訓、任職培訓、初任培訓、境外培訓和網路培訓等脫產培訓及相關培訓的登記。部屬單位其他幹部的培訓登記,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幹部應在完成培訓後兩周內,登錄環境保護部幹部選學網填報相關培訓信息。在環境保護部幹部選學網、中國網路幹部學院完成的網路培訓,信息自動完成登記。中心組學習、幹部自學、學歷學位教育、遠程教育(不含網路培訓)不計入脫產培訓學時,按有關規定另行登記。
第四條 幹部當年完成的培訓,應在當年完成登記。按有關規定做退學處理的培訓,不得登記。
第五條 幹部參加培訓按1天8學時或半天4學時折算學時,專題講座按實際時長折算學時。培訓學時最小單位為0.5學時。
第六條 幹部參加兩個月以上的培訓,應及時將培訓機構出具的培訓(學習、進修)登記表、考核登記表、結業登記(鑑定)表等證明材料交部行政體制與人事司歸檔。不滿兩個月的培訓,培訓證明材料由本人留存。
第七條 幹部本人要如實、準確、全面填報培訓信息。幹部所在部門(單位)應及時對幹部填報的培訓信息進行審核把關。對填報虛假培訓信息、不認真履行審核職責的,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八條 本辦法由部行政體制與人事司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辦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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