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一)新增的職責
1. 省環境保護廳下放的水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審批和發放的職責。
2. 組織指導和開展全市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工作的職責。
3. 負責跨行政區域河流交接斷面水質等考核管理工作的職責。
4. 組織實施企業環境行為信用等級評價,強制性清潔生產和限期治理工作的職責。
(二)取消和下放的職責
1. 取消已由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公布取消或下放的行政審批事項和擴權強縣改革中省政府、市政府規定應當交由縣(市、區)政府主管部門具體實施的事項。
2. 將有關污染防治專項規劃中的技術性工作、信息化建設的技術性服務工作、污染物減排核查的技術性工作、環境監測統計匯總分析等事務性工作交給下屬事業單位承擔。
(三)加強的職責
加強對生態文明的指導協調和生態市建設的組織實施的職責。加強環境政策、規劃、標準等重大問題的統籌協調職責。加強對環境治理和生態保護的指導、協調、監督職責。落實國家、省、市減排目標,協調開展總量減排考核的職責。加強環境應急管理和事故調查處置工作。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並監督實施全市有關環境保護規範性檔案;參與制定本市與環境保護相關的技術、資源配置和產業政策;監督實施環境保護標準。
(二)組織擬訂和監督實施本市環境保護規劃、計畫及重點區域、重點流域、重點行業污染防治規劃;組織編制環境功能區劃;參與制定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主體功能區劃;負責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工作。
(三)負責落實國家、省、市核定的主要污染物減排目標。組織制定並監督實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畫及相關政策;監督、核查各地主要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總量減排考核並公布考核結果;負責組織指導和開展全市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工作;負責全市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
(四)負責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受市政府委託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畫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審查;負責審批重大開發建設區域、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監督建設項目實施污染防治“三同時”制度。
(五)負責全市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對大氣、水體、土壤、固體廢物、有毒化學品、新化學物質、噪聲、光、振動以及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進行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組織和協調重點區域、流域污染防治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海洋環境保護工作;負責排污申報登記、排污許可證管理、排污收費管理和污染限期治理工作;組織實施跨行政區域河流交接斷面水質考核管理工作;組織實施企業環境行為評價和環境信用等級評定工作;指導開展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工作;負責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的處理資格許可工作。組織協調推進創建國家環境保護模範城市和全市環境污染整治工作。
(六)指導、協調、監督生態保護工作。擬訂生態保護規劃,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指導、協調、監督各種類型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的環境保護工作;協調和監督生物多樣性保護、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工作;指導、協調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和生態城市、生態示範區和生態農業建設工作;指導、協調生態文明建設,組織開展各類生態系列創建工作。
(七)負責輻射環境安全監督管理和參與核事故場外應急工作。對核設施、核技術套用、電磁輻射、放射源和放射性廢物以及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進行監管;參與本市核事故場外應急和輻射環境事故應急工作;組織制定和監督實施核電廠場外應急計畫;協調督查各專業組的核應急工作。
(八)負責環境監察、稽查與應急工作。組織開展環境保護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負責調查處理全市具有較大影響的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指導、協調各地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協調解決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工作;負責環境信訪調處工作;組織、指導和協調環境應急管理和事故調查處置工作。
(九)負責環境監測、統計和信息發布工作。監督執行國家和省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組織實施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組織對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預警;組織建設和管理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建立和實行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統一發布重大環境信息和環境狀況公報。
(十)開展環境保護科技工作。組織實施環境保護科技發展、科學研究和技術示範項目;組織開展環境管理體系和環境標誌認證後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環境保護資質認可制度;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和環境保護產業發展。
(十一)組織、指導和協調全市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有關宣傳教育工作,引導、規範環境保護公眾參與,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十二)開展環境保護國際合作和交流工作。組織開展有關環境保護國際條約的履約工作;開展國內外有關環保技術合作、學術交流活動;參與處理涉外有關環境保護事務。
(十三)負責提出環境保護政府財政性資金安排的初步意見,並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投資項目組織實施、資金使用和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全市排污費的徵收、管理、使用等的內部審計監督;負責中央、省環保專項資金等相關項目的申報和管理工作。
(十四)負責管理局機關、分局和直屬單位的人員和財物;協助各縣(市、區)黨委管理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領導幹部;參與各縣(市、區)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環保實績評價工作。
(十五)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環境保護局設9個職能處室(分局)。
(一)辦公室
組織、協調機關日常工作;負責年度工作計畫的制定;組織制定機關內部規章制度;承辦文電、文秘、會務、機要、保密、檔案、督查、政務信息、政務公開、政府信息公開、行政後勤、安全保衛等工作;組織起草重要綜合性材料;負責重要批示件督辦工作;負責市人大代表建議、市政協委員提案辦理的組織協調工作;負責組織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考核和部門工作責任制考核;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預算、決算、政府採購監督管理、國有固定資產管理、財務監督和內部審計工作;提出環境保護政府財政性資金安排初步意見,參與管理市級環保專項資金;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幹部培訓、出國政審和報批、離退體人員管理等工作;承擔環保系統領導幹部雙重管理有關工作;指導環保系統人才隊伍建設。
(二)政策法規處
貫徹執行國家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承擔環境保護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具體審核、擬訂工作;負責環境保護政策調研和制度體系建設;參與制定綠色信貸、綠色保險、綠色證券、綠色稅收等環境經濟政策並組織推行實施;承辦環境行政處罰、複議案件;組織應對行政訴訟案件;推進環境保護依法行政工作;負責環境保護行政執法監督工作;參與處理重大環境違法案(事)件工作;負責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教育培訓工作;提供環境保護法律諮詢工作。
(三)自然生態保護處
負責全市生態文明建設工作的指導協調、組織、監督、考核工作;負責生態市建設專項資金的申報與監管;負責指導、協調、監督檢查自然保護區、生物多樣性、野生動植物、濕地保護工作;負責協調開展農業和農村生態環境保護、農村面源污染整治,指導監督全市畜禽養殖污染治理和資源化利用工作;組織編制並督促落實生態保護、農村環境保護和生態功能區劃規劃;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組織指導生態縣(市、區)、鄉鎮、村創建與生態農業建設工作;組織生態市建設目標責任制監督和考核,對縣(市、區)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環保實績進行評價。承擔聯繫市生態辦工作。
(四)污染防治與輻射管理處(掛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處、環境應急與事故處置辦公室牌子)
負責水體、大氣、噪聲、光、輻射、振動、機動車等污染防治工作;指導、監督土壤、固體廢物、有毒化學品、新化學物質、海岸工程、拆船等環境保護污染防治工作;統籌協調全市重點流域、區域、海域污染防治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海洋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擬訂污染防治制度、污染防治規劃和計畫、相關技術規範和技術經濟政策並監督實施;組織制定並監督實施環境保護規劃和環境功能區劃;參與制定本市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和主體功能區規劃;審核各類規劃中涉及環境保護的內容;參與巨觀經濟形勢分析;組織編制發布環境質量環境狀況公報;監督管理飲用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城鎮環境綜合整治工作,推進實施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負責開展國家環保模範城市創建、鞏固和複評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跨行政區域河流交接斷面水質考核管理等環境管理制度;組織對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預警;組織實施企業環境行為評價和環境信用等級評定工作,指導開展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工作;負責組織排污申報登記和污染限期治理工作。
監督管理核技術套用、電磁電離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組織擬訂輻射環境保護規劃、制度並監督實施;組織開展輻射環境質量監測;負責輻射項目審批、竣工驗收和核發輻射安全許可證;承擔輻射環境、放射性廢物管理工作;負責對從事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生產、使用、銷售單位放射性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輻射環境和核應急監測體系建設工作;負責輻射環境應急與事故處置工作,組織擬訂和實施輻射事故應急預案,指導、協調、督查核應急各專業組的應急工作。
負責分解落實國家和省、市下達的減排目標責任;擬訂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環境統計和排污許可證制度及規範並監督實施;組織編制並實施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計畫;組織開展污染減排責任制考核;負責環境統計和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組織編制環境統計年報和統計報告;組織指導和開展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工作。
負責環境應急與事故處置工作,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全市較大以上突發環境事件應急、信息通報、應急預警的工作。參與全市範圍內具有較大影響的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協調處理有關跨行政區域環境污染糾紛,組織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損失評估;指導參與環境監察支隊進行環境執法檢查工作。承擔聯繫市創模辦、市環境污染整治辦、市總量控制與減排辦工作。
(五)建設項目管理與科技監測處(掛行政審批處牌子)
負責市行政服務中心環保視窗審批服務工作;承擔規劃、政策、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審批和管理工作;負責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工作;監督建設項目實施污染防治“三同時”制度;負責區域限批制度的執行;監督管理環境影響評價機構的環評工作;負責建築施工夜間作業許可、危險廢物經營轉移、進口廢物利用等行政許可及非行政許可工作。負責環境保護科技進步與國際合作;擬訂環境保護科技發展規劃和計畫並監督實施;組織環境保護科技攻關和技術工程示範;監督實施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標準;推動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組織開展環境管理體系和環境標誌認證後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環境保護資質認可制度;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和環境保護產業發展;組織開展環境保護國際合作與交流;組織開展有關環境保護國際條約的履約工作。負責環境監測和信息發布;擬訂環境監測、環境質量信息制度和規範並監督實施;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環境監測規劃;組織編制全市環境質量報告書;組織實施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負責污染源線上監控、運維工作;組織建設和管理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
(六)監察室
監督檢查駐在部門黨政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維護黨的政治紀律,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選拔任用幹部,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況;經批准,初步核實駐在部門黨政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違反黨紀政紀的問題;參與調查駐在部門黨政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違反黨紀政紀的案件;參與調查駐在部門的科級幹部及所屬單位負責人違反黨紀政紀的案件及其他重要案件;協助駐在部門黨政領導班子組織協調駐在部門及所屬系統的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受理對駐在部門及所屬系統黨的組織、黨員和行政監察對象違反黨紀政紀行為的檢舉、控告,受理駐在部門及所屬系統黨的組織、黨員和行政監察對象不服黨紀政紀處分決定的申訴和依法應由紀檢監察機關受理的申訴;承辦市紀委、市監察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七)台州市環境保護局椒江分局
台州市環境保護局椒江分局是在台州市環境保護局領導下並受其委託,從事轄區內環境管理和環境行政執法的職能機構。其主要職責為:
1. 監督轄區內各部門、各單位及個人執行國家環境保護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
2. 擬定轄區內環境保護規範性檔案,協助椒江區政府和有關部門制定與本轄區環境保護相關的經濟、技術、資源配置和產業政策;協助椒江區政府編制環境保護規劃、計畫;參與制定椒江區經濟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產業發展規劃及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規劃中的環境保護內容;協助市局審核轄區內城鎮規劃、特色園區建設中的環境保護事項。
3. 協助椒江區政府開展環境綜合整治考核和政府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工作;協助市局做好飲用水源保護區內重點污染源的環境管理工作。
4. 協助椒江區政府開展轄區內的環境宣傳教育工作,組織和指導轄區內綠色社區建設。
5. 協助椒江區政府和有關部門開展自然環境保護、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指導生態村、鎮建設。
6. 授權負責區有關部門批准的轄區內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審批和竣工驗收,其中醫藥、化工、造紙、印染、電鍍、製革等重污染行業的項目由分局提出,報市局(或轉報省廳)審批;負責轄區內包括“三產”在內的其他項目的環境管理工作。
7. 負責轄區內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畫的具體實施;負責轄區內“煙塵控制區”和“噪聲達標區”創建、鞏固的具體實施和日常管理工作;負責轄區內創建環保模範城市工作;負責轄區內各類污染物的防治工作;負責排污申報登記、年審、環境統計等工作。
8. 協助市局對轄區內環境污染事故和環境污染糾紛調查、處理;負責轄區內環境保護方面的信訪接待工作;負責轄區內建設項目“三同時”、污染防治設施的運轉、污染物排放情況的現場監督檢查。
9. 協助市局徵收排污費、安排環境污染治理項目資金。
10. 按照行政執法委託書的要求,負責轄區內環境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送達和執行、監督工作。
11. 負責指導和協調椒江區政府各部門和各鄉鎮(街道)的環境保護工作。
12. 承辦市局交辦和椒江區委、區政府委託辦理的其他事項。
(八)台州市環境保護局路橋分局
台州市環境保護局路橋分局是在台州市環境保護局領導下並受其委託,從事轄區內環境管理和環境行政執法的職能機構。其主要職責為:
1. 監督轄區內各部門、各單位及個人執行國家環境保護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
2. 擬定轄區內環境保護規範性檔案,協助路橋區政府和有關部門制定與本轄區環境保護相關的經濟、技術、資源配置和產業政策;協助路橋區政府編制環境保護規劃、計畫;參與制定路橋區經濟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產業發展規劃及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規劃中的環境保護內容;協助市局審核轄區內城鎮規劃、特色園區建設中的環境保護事項。
3. 協助路橋區政府開展環境綜合整治考核和政府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工作;協助市局做好飲用水源保護區內重點污染源的環境管理工作。
4. 協助路橋區政府開展轄區內的環境宣傳教育工作,組織和指導轄區內綠色社區建設。
5. 協助路橋區政府和有關部門開展自然環境保護、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指導生態村、鎮建設。
6. 授權負責區有關部門批准的轄區內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審批和竣工驗收,其中醫藥、化工、造紙、印染、電鍍、製革等重污染行業的項目由分局提出,報市局(或轉報省廳)審批;負責轄區內包括“三產”在內的其他項目的環境管理工作。
7. 負責轄區內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畫的具體實施;負責轄區內“煙塵控制區”和“噪聲達標區”創建、鞏固的具體實施和日常管理工作;負責轄區內創建環保模範城市工作;負責轄區內各類污染物的防治工作;負責排污申報登記、年審、環境統計等工作。
8. 協助市局對轄區內環境污染事故和環境污染糾紛調查、處理;負責轄區內環境保護方面的信訪接待工作;負責轄區內建設項目“三同時”、污染防治設施的運轉、污染物排放情況的現場監督檢查。
9. 協助市局徵收排污費、安排環境污染治理項目資金。
10. 按照行政執法委託書的要求,負責轄區內環境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送達和執行、監督工作。
11. 負責指導和協調路橋區政府各部門和各鄉鎮(街道)的環境保護工作。
12. 承辦市局交辦和路橋區委、區政府委託辦理的其他事項。
(九)台州市環境保護局集聚區分局
台州市環境保護局集聚區分局是在台州市環境保護局領導下並受其委託,從事轄區內環境管理和環境行政執法的職能機構。其主要職責為:
1. 貫徹執行國家環境保護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標準、技術規範。
2. 起草轄區內環境保護規範性檔案;組織編制本轄區環境保護規劃;協助集聚區管委會和有關部門制定與本轄區環境保護相關的經濟、技術、資源配置和產業政策;參與制定集聚區經濟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產業發展規劃及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規劃中的環境保護內容。
3. 協助集聚區管委會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考核工作;協助市局做好飲用水源保護區內重點污染源的環境管理工作。
4. 協助集聚區管委會開展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和人員培訓工作,開展生態工業園和綠色系列等創建活動,推動公眾和社團組織參與環境保護工作。
5. 授權負責有關部門批准的轄區內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審批和竣工驗收,其中醫藥、化工、造紙、印染、電鍍、製革等重污染行業的項目由分局提出,報市局(或轉報省局)審批;負責轄區內包括“三產”在內的其他項目的環境管理工作。
6. 負責轄區內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畫的具體實施;負責轄區內“煙塵控制區”和“噪聲達標區”的創建、鞏固的具體實施和日常管理工作;負責轄區內創建環保模範城市工作;負責轄區內各類污染物的防治工作;負責排污申報登記、年審、環境統計等工作。
7. 協助市局對轄區內環境污染事故和環境污染糾紛調查、處理;負責轄區內環境保護方面的信訪接待工作;負責轄區內建設項目“三同時”、污染防治設施的運轉、污染物排放情況的現場監督檢查;協助市局徵收排污費。
8. 負責環境治理專項資金項目的申報和管理,督促環保基礎設施和污染防治設施建設,開展和推行環保科技創新工作。
9. 按照市局行政執法委託書的要求,負責轄區內環境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送達和執行、監督工作。
10. 承辦市局和集聚區管委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直屬機關黨委。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人員編制
台州市環境保護局行政編制27名(含椒江分局4名、路橋分局4名、集聚區分局3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紀檢組長1名,總工程師1名;科級領導職數10名(含椒江分局1名、路橋分局1名、集聚區分局1名)。後勤服務人員編制4名(含椒江分局1名、路橋分局1名)。
五、其他事項
(一)水污染防治與水資源保護的職責分工。市環境保護局對水環境質量和水污染防治負責,市水利局對水資源保護負責。市環境保護局按規定組織編制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畫及相關政策並監督實施;市水利局核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意見。兩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協調和配合,建立局際協商機制和信息共享制度,定期通報水污染防治與水資源保護有關情況,協商解決有關重大問題。市環境保護局發布水環境信息,對信息的準確性、及時性負責;市水利局發布水文水資源信息,其中涉及水環境質量的內容,市水利局和市環境保護局應協商一致。
(二)礦井關閉監管職責分工。市國土資源局牽頭,會同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市環境保護局、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等相關部門組織指導並監督檢查全市廢棄礦井的治理工作。市國土資源局負責對無採礦許可證和超層越界開採、資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礦產資源規劃和礦業權設定方案等礦井關閉工作及關閉是否到位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對不符合有關礦區總體規劃等礦井關閉及關閉是否到位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負責對不符合有關礦山工業發展規劃、不符合產業政策、布局不合理等礦井關閉及關閉是否到位情況進行監督指導。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礦井關閉及關閉是否到位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市環境保護局負責對破壞生態環境、污染嚴重、未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礦井關閉及關閉到位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市環境保護局、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等部門要將相關礦井關閉與監督情況及時抄送市國土資源局。各部門要按照上述職責分工,認真履行職能,強化監管措施,加強協調配合,做好落實工作。
事業單位
(一)台州市固體廢物管理中心,為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編制7名,機構規格相當於正科級,科級職數2名。
(二)台州市環境監察支隊,為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編制24名,機構規格相當於正科級,科級職數3名。
(三)台州市環境宣教信息中心,為公益一類事業單位,全額撥款事業編制4名,機構規格相當於正科級,科級職數1名。
(四)台州市環境監測中心站(台州市排污權儲備中心),為公益一類事業單位,全額撥款事業編制56名,機構規格相當於正科級,科級職數4名。
(五)台州市環境科學設計研究院,為生產經營類事業單位,自收自支事業編制12名,機構規格相當於正科級,科級職數2名。
(六)台州市環境監察支隊路橋大隊,為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編制6名。
服務指南
台州市環境保護局辦事流程
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
1、限期治理項目竣工驗收
準備材料清單
1、《浙江省環境保護限期治理項目竣工驗收申請書或表》(一式4份);
2、污染防治設施設計方案、設計圖紙、污染防治設施土建及設備安裝質量鑑定合格證明、試運行期間監測記錄、調試報告以及治理設施運行、管理和監測的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3、建設單位整治工作總結;
4、有資質的環境監測機構編制的竣工驗收監測報告(表或卡);
5、排入城市管網的提供入網證明。
驗收程式
1、委託監測。限期治理單位經環保部門同意後,委託有資質的環境監測機構監測;環境監測機構編制監測方案,報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後實施,並向委託單位提交《監測報告》。
2、申請驗收。限期治理單位向環保部門提交《監測報告》並提出驗收申請。
3、組織驗收。環保部門自收齊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組織現場審查驗收。
4、 出具意見。環保部門現場審查驗收後15個工作日內出具驗收意見。
承諾時間
15個工作日。
批准檔案形式
以台州市環境保護局名義在《浙江省環境保護限期治理項目竣工驗收申請書或表》上出具意見。
審批結果是否公開否。
2、重點監管區整治驗收
準備材料清單
1、工作報告
2、技術報告
3、抽測報告
4、支撐材料:包括企業“一廠一檔”, 當地政府及有關部門制定的實施重點區域污染整治工作的檔案、規劃、工作方案等材料,有關宣傳材料,有關污水處理廠、危險廢物處置設施建設和運行情況的原始材料等。
驗收程式
1、自查
由所在地政府組織有關部門根據整治工作驗收標準進行自查
2、申請
由所在地政府向市整治辦提出驗收申請。
3、審查
由市整治辦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進行現場審查。
4、公示
對通過審查的重點區域,由市整治辦在當地媒體上進行為期5天的公示,並公開舉報電話和信箱,接受公眾的監督。
5、報批
市整治辦核實公示期間舉報情況的查處意見後,無疑義的,提請市環境污染整治工作領導小組審議通過,或報請市政府領導批准後,由市整治辦正式發文,宣布重點監管區污染整治通過驗收。
承諾時間
無
批准檔案形式
以台州市環境污染整治領導小組辦公室名義發正式檔案批准。
審批結果是否公開否。
3、上市公司環保核查
責任單位:污控處
4、總量控制與污染物削減核查(暫緩)
5、新增污染物削減總量認定(暫緩)
6、環保證明
7、新化學物質申報審查(暫緩)
8、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利用單位和利用狀況備案(暫緩)
9、危險廢物經營許可審查(暫緩)
一、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三條,第七條
《浙江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款
二、審查內容
危險廢物經營活動審查
三、辦理條件
(一)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實行分級審批制度
從事除以下三類規定之外的各類別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等經營活動的單位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由省環境保護廳審批頒發,台州市環保局負責轄區內申報企業相關內容的審查:
1、年焚燒1萬噸以上危險廢物的;處置含多氯聯苯、汞等對環境和人體健康威脅極大的危險廢物的;利用列入國家危險廢物處置設施建設規劃的綜合性集中處置設施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頒發。
2、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頒發。
3、從事機動車維修活動中產生的廢礦物油的危險廢物收集經營活動;從事居民日常生活中產生的廢鎘鎳電池的危險廢物收集經營活動的單位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由縣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頒發。
(二)申請領取由省環境保護廳頒發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應當具備的條件
1、從事收集、貯存、處置危險廢物綜合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3名以上環境工程專業或者相關專業中級以上職稱,並有3年以上固體廢物污染治理經歷的技術人員。
(2)有符合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有關危險貨物運輸安全要求的運輸工具。
(3)有符合國家或者地方環境保護標準和安全要求的包裝工具,中轉和臨時存放設施、設備以及經驗收合格的貯存設施、設備。
(4)有符合國家或者我省危險廢物處置設施建設規劃,符合國家或者地方環境保護標準和安全要求的處置設施、設備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設施。
(5)有與所經營的危險廢物類別相適應的處置技術和工藝。
(6)有保證危險廢物經營安全的規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應急救援措施。
(7)以填埋方式處置危險廢物的,應當依法取得填埋場所的土地使用權。
2、從事收集、貯存、利用危險廢物綜合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兩名以上環境工程專業或者相關專業中級以上職稱的技術人員。
(2)有符合國家或者地方環境保護標準和安全要求的包裝工具,中轉和臨時存放設施、設備以及經驗收合格的貯存設施、設備。
(3)有與利用的危險廢物類別相適應的利用技術和工藝。
(4)有保證危險廢物利用安全的規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應急救援措施。
(5)對危險廢物利用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有合理的處置方案或者措施。
(三)申請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需提交的資料:
1、《浙江省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申請表》(見附屬檔案1)。
2、許可條件中相關證明材料。(見附屬檔案2)
以上所提供的申請材料一式三份並分別裝訂成冊。
(四)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重新申請、續證、變更:
1、重新申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險廢物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原申請程式,重新申請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1)改變危險廢物經營方式的。
(2)增加危險廢物類別的。
(3)新建或者改建、擴建原有危險廢物經營設施的。
(4)經營危險廢物超過原批准年經營規模20%以上的。
2、續證:
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利用的經營單位,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危險廢物經營單位繼續從事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應當於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30個工作日前向我局提出續證申請,我局自受理續證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符合發證條件的,予以續證;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不予續證。
(1)有效經營期內,發生重大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的。
(2)持證單位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設施運轉不正常,或者污染物排放不能穩定達標的。
(3)有下列情形,未得到有效整改的:
a、縣級以上環保部門對持證單位日常監督檢查發現有超出經營範圍經營等違法現象的;
b、持證單位在每年1月30日前未書面向我局報告上一年度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
c、違反危險廢物轉移相關制度的或未按照制度執行轉移聯單的;未執行經營記錄簿制度的;
d、有效經營期內,相關的規章制度、措施和新產生的危險廢物管理計畫執行較差的。
續證需提交的相關材料:
(1)填寫《浙江省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申請表》(見附屬檔案1)。
(2)相關證明材料(見附屬檔案2)
(3)最近兩期相關污染物排放指標監測報告。
(4)許可證有效期內危險廢物經營活動情況總結報告。
(5)原許可證正、副本複印件。
以上所提供的申請材料一式三份並分別裝訂成冊。
3、變更:
危險廢物經營單位法人名稱變更、單位註冊地址變更、法定代表人變更等,應當自工商變更登記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憑工商營業執照,工商部門變更通知書,原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正、副本複印件,當地環保部門證明等相關材料向省環保廳申請辦理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變更手續。
四、審查辦理程式及工作時限
1、台州市環保局受理中心(愛華大廈四樓辦事大廳環保視窗)對申請材料基本符合許可條件的,予以受理並給予受理回執。市固廢中心對材料進行審查,如申請材料不齊全的在5個工作日內告知申請單位。
2、我局在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組織現場核實。主要就申請材料真實性和相關技術審查,並對申請單位的狀況進行現場評審,提出技術評審意見。
3、市環保局根據評審結果,自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頒發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決定。符合條件的,出具審查意見,並將申報材料上報省廳;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並說明理由。
五、審查收費情況
無審查收費
六、辦理結果
辦理結果由主辦處室告知受理中心,受理中心通知申請單位簽收。
七、責任部門及責任人
附屬檔案1:《浙江省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附屬檔案2:相關證明材料明細表
附屬檔案3:危險廢物經營許可審查流程表
10、危險廢物管理計畫備案(略)
11、排污申報登記
核准主體:
台州市環境保護局
核准事項:
排污申報登記
核准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2、《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69號)
地理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