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政務公開管理辦法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檔案

環發[2003]24號

關於發布《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政務公開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局(廳)、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環境保護局、計畫單列市環境保護局: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政務公開管理辦法》已經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政務公開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國家環境保護總局
  • 文號:環發[2003]24號
  • 目的:保障公眾對環境保護工作的知情權
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政務公開的內容和形式,第三章 政務公開的程式和要求,第四章 政務公開的組織領導,第五章 政務公開的監督檢查,第六章 獎 懲,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公眾對環境保護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與監督權,密切與人民民眾的聯繫,實現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環保部門)政務公開的制度化、規範化,促進廉潔從政、依法行政,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環保部門政務公開工作遵循下列原則:
(一)依法公開。環保部門政務公開工作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進行。
(二)客觀真實。公開的內容客觀真實可信。
(三)全面公開。環保部門政務公開的內容除涉及保密規定及無公開價值的以外,逐步實現對社會、公眾全面公開。
(四)注重實效。政務公開工作從實際出發,突出重點,循序漸進,講求實效,克服形式主義。
(五)方便公眾、有利監督。政務公開應當方便公眾辦事,便於公眾知情,有利於公眾監督。
第三條 環保部門政務公開工作實現以下目標:
(一)辦事程式簡化,工作效率提高,機關作風明顯好轉。
(二)權力運行的監督制約機制加強,廉政建設成效顯著。
(三)行政行為規範,依法行政水平提高。
(四)幹部職工民主意識增強,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制度進一步落實,公眾對環境保護工作滿意度明顯提高。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於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政務公開工作。

第二章 政務公開的內容和形式

第五條 環保部門政務公開的內容,除屬於國家秘密、國家安全以及涉及社會穩定事項的工作情況外,凡被社會和公眾、企事業單位普遍關注的環境問題和環保工作,按管理許可權,經規定的審查程式審查後,對外公開。包括下列內容:
(一)環境質量狀況;
(二)環保部門規章、標準等規範性檔案;
(三)環境保護的規劃和計畫;
(四)環境保護機構設定和工作職責;
(五)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審批、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環境影響評價單位資質認可及其他環境保護審批、審核、核准、備案等情況;
(六)排污費徵收的項目、標準、範圍、依據、程式和使用情況以及處罰的依據、標準和執行情況;
(七)環境行政處罰案件查處、行政複議案件處理和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情況;
(八)環保部門工作人員行為規範和廉政規定;
(九)環境保護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標準、依據、範圍、程式;
(十)納入國家或地方國民經濟發展計畫重大環境保護項目的進展及項目建成後對環境、經濟和社會產生的效益情況;
(十一)民眾關心的其他環境問題和環保工作。
第六條 各級環保部門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通過會議、報刊、廣播、電視、便民手冊、電子觸控螢幕、網際網路、政務公開欄等多種形式,實行環保政務公開。
第七條 環保部門工作人員應當在工作時間佩帶表明身份的胸牌。

第三章 政務公開的程式和要求

第八條 上級環保部門對涉及下級部門的政務事項,在公開時應注意與下級部門的公開同步進行。
第九條 業務主管部門應及時對本部門需公開的內容匯總整理,在規定時限內,報政務公開工作負責部門,統一公開。
第十條 對公眾要求公開的其他事項,由相關部門提出意見,報政務公開領導機構審核,可以公開的應予公開,公開內容應告知有關當事人。
第十一條 對涉及公眾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公開後,應收集公眾意見和反應。對公眾提出的合理建議,應當積極採納;對公眾反映的問題,應當及時研究,一時解決不了的,應做出說明解釋。

第四章 政務公開的組織領導

第十二條 各級環保部門應加強對政務公開工作的領導,按本辦法的要求並結合當地實際,認真推行政務公開工作。
第十三條 政務公開工作實行責任制,應遵循“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落實工作責任制。
第十四條 各級環保部門應當成立以主要負責人為組長,有關部門負責人參加的政務公開領導小組,領導小組的職責是:組織學習,制定方案,審核公開內容,向社會發布公開信息,協調解決政務公開工作中的問題,督促檢查等。領導小組可以下設辦公室,負責政務公開工作的具體組織、協調和監督檢查事宜。辦公室主任可由綜合部門負責人擔任。
第十五條 環境保護宣傳部門應加強對政務公開工作的宣傳報導,充分發揮輿論監督作用。

第五章 政務公開的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各級環保部門政務公開領導小組應加強對本級和下級環保部門實施政務公開情況的監督檢查和指導。
第十七條 政務公開工作應納入機關工作人員政績的考核內容。
第十八條 各級環保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有效的政務公開工作監督制度,實行內部監督與外部監督相結合,保證公開內容的真實性、廣泛性和時效性。
第十九條 市、縣兩級環保部門可以邀請由當地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企事業單位、街道居委會人員組成政務公開監督小組或聘請監督員,定期或不定期地召開監督小組或監督員會議,向他們介紹政務公開工作情況,聽取意見和建議,不斷改進工作。
第二十條 各級環境保護紀檢監察部門應通過設立舉報電話、監督信箱等渠道履行職責,對政務公開工作實施監督檢查。

第六章 獎 懲

第二十一條 各級環保部門對推行政務公開工作的優秀單位和成效顯著的同志應予以表彰、獎勵。
第二十二條 對不按規定實施政務公開的單位、部門和領導幹部,應予以通報批評並責令整改,同時取消其評選先進的資格。
第二十三條 對推行政務公開工作消極、措施不力的領導幹部,應當進行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採取必要的組織處理措施。
第二十四條 對拒不推行政務公開制度或在政務公開工作中有弄虛作假等違紀行為的幹部,按照有關規定,追究其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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