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 班輪運輸最早出現於19世紀初,美國首先採用。1818年美國黑球輪船公司開闢了紐約—
利物浦 的定期航線,用帆船進行運輸,用以運送海外移民、郵件和貨物。1824年,英國跟隨美國之後,開闢了倫敦、漢堡、
鹿特丹 之間以
蒸汽機船 經營的班輪航線,19世紀40年代又擴展到中東、遠東和澳大利亞。此後,日本、德國、法國等輪船公司均經營班輪運輸,設有橫渡大西洋、太平洋的環球運輸航線。中國於19世紀70年代開始沿海和長江的班輪運輸。20世紀初,在長江和其他內河開展班輪運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開闢了大連----上海定期定港班輪貨運航線。1961年中國遠洋運輸總公司成立,開始建立
中國遠洋 運輸船隊和國際班輪航線。
班輪運輸 特點 (1)具有“
四固定 ”的特點,即是固定航線、固定港口、固定船期和相對固定的費率。這是班輪運輸的最基本特徵。
(3)承運人對貨物負責的時段是從貨物裝上船起,到貨物卸下船止,即“
船舷 至船舷”(Rail to Rail)或“
鉤至鉤 ”(Tackle to tackle)。
(4)承運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豁免以簽發的
提單 為依據,並受統一的國際公約的制約。
(5)班輪運輸面向大量的貨主,單個貨主所託運的貨物數量不多,但 通過班輪運輸的貨物,在海上運輸中往往價值較高。
班輪運輸的作用
(1)有利於一般雜貨和不足整船的小額貿易貨物的運輸。
班輪 只要有艙位,不論數量大小、
掛港 多少、直運或轉運都可接受承運。
班輪運輸 (2)由於“
四固定 ”的特點,時間有保證,運價固定,為貿易雙方洽談價格和裝運條件提供了方便,有利於開展國際貿易。
(3)班輪運輸長期在固定航線上航行,有固定設備和人員,能夠提供專門的、優質的服務。
(4)由於事先公布
船期 、運價費率,有利於貿易雙方達成交易,減少磋商內容。
(5)手續簡單,貨主方便。由於承運人負責裝卸和理艙,
託運人 只要把貨物交給承運人即可,省心省力。
貨運程式 攬貨 攬貨 是指從事班輪運輸經營的船公司為使自己所經營的班輪運輸船舶能在載重量和艙容上得到充分利用,力爭做到“滿艙滿載”,以期獲得最好的經營效益而從貨主那裡爭取貨源的行為。攬貨的實際成績如何,直接影響到班輪船公司的經營效益並關係著班輪經營的成敗。為了攬貨,
班輪公司 首先要為自己所經營的班輪航線,船舶掛靠的港口及其到、發時間制定
船期表 並分送給已經建立起業務關係的原有客戶,並在有關的航運期刊上刊載,使客戶了解公司經營的班輪運輸航線及
船期 情況,以便聯繫安排貨運,爭得貨源。
訂艙 訂艙 是指
託運人 或其代理人向承運人,即
班輪公司 或它的營業所或代理機構等申請貨物運輸,承運人對這種申請給予承諾的行為。承運人與託運人之間不需要簽訂運輸契約,而是以口頭或訂艙函電進行預約.只要船公司對這種預約給予承諾,並在艙位登記薄上登記,即表明承托雙方已建立有關貨物運輸的關係。
裝船 裝船是指
託運人 應將其託運的貨物送至碼頭承運船舶的船邊並進行交接,然後將貨物裝到船上。如果船舶是在
錨地 或浮筒作業,託運人還應負責使用自己的或租用的駁船將貨物裝到船上,亦稱直接裝船。對一些特殊的貨物,如危險品、冷凍品、鮮活貨、貴重貨多採用船舶直接裝船。而在班輪運輸中,為了提高裝船效率,減少船舶在港停泊時間,不致延誤
船期 ,通常都採用集中裝船的方式,集中裝船是指由船公司在各
裝貨港 指定裝船代理人,在各裝貨港的指定地點(通常為碼頭倉庫)接受
託運人 送來的貨物,辦理交接手續後,將貨物集中並按貨物的卸貨次序進行適當的分類後再進行裝船。
班輪運輸——裝卸 卸貨 卸貨是指將船舶所承運的貨物在
卸貨港 從船上卸下,並在船舶交給收貨人或代其收貨的人和辦理貨物的交接手續。船公司在卸貨港的代理人根據船舶發來的到港電報,一方面編制有關
單證 聯繫安排泊位和準備辦理船舶進口手續,約定裝卸公司,等待船舶進港後卸貨,另一方面還要把船舶預定到港的時間通知收貨人,以便收貨人及時作好接受貨物的準備工作。在班輪運輸中,為了使分屬於眾多收貨人的各種不同的貨物能在船舶有限的停泊時間內迅速卸完,通常都採用集中卸貨的辦法,即由船公司所指定的裝卸公司作為卸貨代理人總攬卸貨以及向收貨人
交付貨物 的工作。
誤卸 卸貨時,船方和裝卸公司應根據
載貨清單 和其他有關單證認真卸貨,避免發生差錯,然而由於眾多原因難免不發生將本應在其他港口卸下的貨物卸在本港,或本應在本港卸下的貨物遺漏未卸的情況,通常將前者稱為
溢卸 ,後者稱為
短卸 。溢卸和短卸統稱為
誤卸 。關於因誤卸而引起的貨物延遲損失或貨物的損壞轉讓問題,一般在
提單條款 中都有規定,通常規定因誤卸發生的補送、退運的費用由船公司負擔,但對因此而造成的
延遲交付 或貨物的損壞,船公司不負賠償責任。如果誤卸是因標誌不清、不全或錯誤以及因貨主的過失造成的,則所有補送、退運、卸貨和保管的費用都由貨主負擔,船公司不負任何責任。
交付 貨物實際業務中船公司憑提單將貨物交付給收貨人的行為。具體過程是收貨人將提單交給船公司在卸貨港的代理人,經代理人審核無誤後,簽發提貨單交給收貨人,然後收貨人再憑提貨單前往碼頭倉庫提取貨物並與卸貨代理人辦理交接手續。交付貨物的方式有倉庫交付貨物、船邊交付貨物、貨主選擇卸貨港交付貨物、變更卸貨港交付貨物、憑保證書交付貨物等。貨主選擇卸貨港交付貨物是指貨物在裝船時貨主尚未確定具體的卸貨港,待船舶開航後再由貨主選定對自己最方便或最有利的卸貨港,並在這個港口卸貨和交付貨物。變更卸貨港交付貨物是指在提單上所記載的卸貨港以外的其他港口卸貨和交付貨物。憑保證書交付貨物是指,收貨人無法以交出提單來換取提貨單提取貨物,按照一般的航運慣例,常由收貨人開具保證書,以保證書交換提貨單提取貨物。
相關檔案 保函 保函即為保證書,為了方便,船公司及銀行都印有一定格式的保證書。其作用包括憑保函
交付貨物 、憑保函簽發
清潔提單 、憑保函
倒簽 預借提單 等。在憑保函交付貨物的情況下,收貨人保證在收到提單後眾即向船公司交回全套
正本提單 ,承擔應由收貨人支付的運費及其他費用的責任,對因未提交提單而提取貨物所產生的一切損失均承擔責任,並表明對於保證內容由銀行與收貨人一起負連帶責任。憑保函
簽發提單 則使得
託運人 能以清潔提單、
已裝船提單 順利地
結匯 。關於保函的法律效力,
海牙規則 和
維斯比規則 都沒有作出規定,考慮到保函在海運業務中的實際意義和保護無辜的第三方的需要,
漢堡規則 第一次就保函的效力問題作出了明確的規定,保函是承運人與託運人之間的協定,不得對抗第三方,承運人與託運人之間的保函,只是在無欺騙第三方意圖時才有效;如發現有意欺騙第三,則承運人在賠償第三方時不得享受責任限制,且保函也無效。
貨運單證 1):
託運單 (BOOKINGNOTE--B/N)有的地方稱為“
下貨紙 ”,是
託運人 根據
貿易契約 和
信用證 條款內容填制的,向承運人或其代理辦
理貨 物託運的單據。承運人根據託運單內容,並結合船舶的航線,
掛靠港 ,
船期 和艙位等條件考慮,認為合適後,即接受託運。託運單製作應注意:
(1)
目的港 :名稱須明確具體,並與信用證描述一致,如有同名港時,須在港口名稱後註明國家,地區或州,城市。如信用證規定目的港為
選擇港 (OPTIONAL PORTS),則應是同一航線上的,同一航次掛靠的
基本港 。
每個具有進出口權的
託運人 都有一個託運代號(通常也是
商業發票 號),以便查核和財務結算。
(3)貨物名稱
應根據貨物的實際名稱,用中英文兩種文字填寫,更重要的是要與信用證所列貨名相符。
(4)標記及號碼,又稱嘜頭(SHIPPING MARK),是為了便於識別貨物,防止錯發貨,通常由型號,圖形貨收貨單位簡稱,目的港,件數或批號等組成。
(5)重量尺碼。重量的單位為公斤,尺碼為立方米;
(6)托盤貨要分別註明盤的重量,尺碼和貨物本身的重量,尺碼,對超長,超重,超高貨物,應提供每一件貨物的詳細的體積(長,寬,高)以及每一件的重量,以便貨運公司計算貨物
積載 因素,安排特殊的裝貨設備。
(7)運費付款方式。一般有運費預付(FREIGHT PREPAID)和運費到付(FREIGHT COLLECT)。有的
轉運貨物 ,一程運輸費預付,二程
運費到付 ,要分別註明。
(8)可否
轉船 ,分批,以及裝期,效期等均應按信用證或契約要求一一註明。
(9)通知人,收貨人,按需要決定是否填。
(10)有關的
運輸條款 ,訂艙,
配載 信用證貨客戶有特殊要求的也要一一列明。
2)
裝貨單 (SHIPPING ORDER--S/O)
是接受了
託運人 提出裝運申請的船公司,簽發給託運人,憑以命令船長將承運的貨物裝船的單據。裝貨單既可作為裝船依據,又是貨主憑以向海關辦理出口申報手續的主要單據之一。
3)
收貨單 (MATES RECEIPT--M/R),
又稱
大副收據 ,是船舶收到貨物的收據及貨物已經裝船的憑證。
由於上述三份單據的主要項目基本一致,故在我國一些主要港口的做法是,將它們製成聯單,一次制單,既可減少工作量,又可減少差錯。
是承運人根據
裝貨單 留底,將全船待裝貨物按
目的港 和貨物性質歸類,依
航次 ,靠港順序排列編制的裝貨單匯總清單,是船上
大副 編制
配載 計畫的主要依據,又是供現場理貨人員進行理貨,港方安排駁運,進出庫場以及承運人掌握情況的業務單據。
5)
提貨單 (DELIVERY ORDER--D/O)
又稱小提單。收貨人憑
正本提單 或
副本提單 隨同有效的擔保向承運人或其代理人換取的,可向港口裝卸部門提取貨物的憑證。發放小提單時應做到:(1)正本提單為合法持有人所持有( 2)提單上的非清潔批註應轉上小提單。(3)當發生溢短殘情況時,收貨人有權向承運人或其代理獲得相應的簽證。(4)運費未付的,應在收貨人付清運費及有關費用後,方可放小提單。
6)
海運提單 (BILL OF LADING--B/L)提單是承運人或其代理人應
託運人 的要求所簽發的貨物收據(RECEIPT OF GOODS),在將貨物收歸其照管後簽發,證明已收到提單上所列明的貨物;是一種貨物所有權憑證(DOCUMENT OF TITLE)。
提單持有人 可據以提取貨物,也可憑此向銀行
押匯 ,還可在載貨船舶到達
目的港 交貨之前進行轉讓;是承運人與託運人之間運輸契約的證明。
件雜貨也有按商品價格或件數計收運費的。大宗低值貨物,可由船、貨雙方議定
運價 。
貨櫃運輸 費用中,除上述海運費用外,還需包括有關的服務費和設備使用費。
此外,
班輪公司 對不同商品混裝在同一包裝內,按其中收費較高者計收運費。同一票商品,如包裝不同,其計費等級和標準也不同,如
託運人 未按不同包裝分別列明毛重和體積,則全票貨物按收費較高者計收運費、同一提單內有兩種以上不同貨名,如託運人未分別列明毛重和體積,亦從高計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