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經濟特區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管理規定

為了合理開發和有序利用無居民海島,保護生態環境,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珠海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珠海經濟特區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管理規定
  • 通過時間:2018年11月30日
  • 施行時間:2019年5月1日
規定全文
(2018年11月30日珠海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對無居民海島的開發利用以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無居民海島,是指列入全國海島保護規劃,依法經批准可開發利用的,不屬於居民戶籍管理的住址登記地的海島。
第三條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應當遵循科學規劃、保護優先、合理開發、適度利用的原則。
第四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監督管理工作的領導。
區人民政府應當落實屬地管理職責,對無居民海島涉及的公共管理事項實施管理。橫琴新區和經濟功能區管理機構履行區人民政府的職責。
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的綜合管理與協調工作,組織實施本規定。
自然資源、建設、生態環境、林業、交通、港口、應急管理、文化、旅遊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的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無居民海島單島保護和利用規劃是開發利用無居民海島的依據。
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市海島保護規劃組織編制無居民海島單島保護和利用規劃,明確海島及周邊海域的生態保護重點、環境保護要求和規劃管控指標。
編制無居民海島單島保護和利用規劃,應當徵求專家和社會公眾意見。規劃經批准後向社會公布,但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
第六條申請開發無居民海島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編制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具體方案、項目論證報告,並按照國家和省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的審批程式規定,向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逐級上報省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批准。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具體方案應當符合無居民海島單島保護和利用規劃。
第七條用島單位和個人憑無居民海島用島批覆檔案,向市不動產登記機構依法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領取不動產權屬證書。
第八條用島單位和個人應當編制無居民海島開發建設實施方案,提請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審核。
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無居民海島開發建設實施方案,經聯合審核同意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條無居民海島開發建設實施方案應當按照無居民海島單島保護與利用規劃、開發利用具體方案、用島批覆檔案編制,具體建設項目應當達到修建性詳細規劃要求,並綜合考慮海島資源條件、生態環境、歷史文化遺產、公共安全等因素,遵守有關標準和技術規範。
第十條用島單位和個人憑無居民海島不動產權證、無居民海島開發建設實施方案批覆檔案等材料,向相關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以及建築、消防、交通、水利、人民防空等其他基本建設手續,無需提供用地批准手續和用地規劃許可。
第十一條無居民海島建設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後,用島單位和個人可以向市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辦理建築物、構築物登記,登記機構應當將建築物、構築物的信息備註在無居民海島不動產權屬證書上。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二條需要改變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的類型、性質或者其他顯著改變開發利用具體方案和開發建設實施方案的,應當經原批准機關批准。
第十三條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漁政執法機構實行定期巡查制度,加強對無居民海島保護與利用的監督檢查,對無居民海島的資源與環境變化進行動態監測。
第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舉報違反無居民海島保護與利用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區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公布舉報渠道和方式,及時處理舉報投訴,並依法保護舉報人合法權益。
第十五條違反本規定,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監察機關或者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無居民海島及其周邊海域的保護,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島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珠海經濟特區海域海島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七條本規定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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