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職責
一、職責調整
(一)將原市
農業局、市水務管理局、市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職責整合,劃入市
海洋和農漁局。
(二)將原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承擔的行使市政公用管理中排水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職責劃入市海洋和農漁局。
(三)取消和調整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
(四)取消擬訂水利行業經濟調節措施、指導水利行業多種經營工作的職責。
(五)將林業管理、森林防火相關職責劃給市市政園林和林業局。將農村財務管理和農業綜合開發有關職責劃給市財政局。
(六)將海域使用動態監視監測、海洋災害預警測報,海洋經濟運行監測評估以及相關的濱海濕地保護管理等具體工作交給事業單位。
(七)將水利行業準入審核、業務諮詢、行業調研、資產項目評估、行業領域學術和科技成果推廣等職責交給社會組織。
(八)增加海洋戰略研究、海島生態保護和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管理,組織海洋基礎及綜合調查、海水利用和海洋可再生能源研究套用的職責。加強海洋事務綜合協調、海洋法制建設、海洋與漁業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
(九)加強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改革與發展重大問題研究,加強對農業、農村和農民工作的綜合協調。加強農產品產需調控、農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的質量安全監管,加強生態農業、循環農業、農業再生物質產業的指導服務和監督管理。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海洋、水務、水政、
種植業、農牧漁業管理、農業機械化和農村經濟發展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海洋、水務、
水政、農牧漁業生產和農村經濟戰略規劃並監督實施。
(二)調查研究海洋、農牧漁業和農村動態,掌握和提供信息,反映情況,推廣典型經驗,指導協調農村基層工作。
(三)綜合管理、協調和指導海洋開發利用和保護,負責海岸帶開發利用和保護的有關工作;承擔海洋經濟運行監測、評價及信息發布的責任,組織實施海洋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統計,擬訂最佳化海洋經濟結構、調整產業布局的計畫,組織開展海洋領域節能減排的工作;組織實施海水利用和海洋可再生能源研究、開發、套用。
(四)承擔海域使用管理的責任;承擔海域使用項目審核和海域使用權屬管理及海上人工構築物管理,組織海域界線、海岸線勘定和管理,監督管理海底管道鋪設、海上人工構築物設定,負責涉海工程項目的有關工作。
(五)承擔海島生態保護和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監督管理的責任;擬訂海島保護與開發利用規劃,組織實施無居民海島的使用管理。
(六)承擔海洋與農漁業環境保護和修復的責任;組織海洋環境與資源調查、監測;組織實施重點海域排污總量控制制度,監督海洋傾廢、陸地污染物排海等造成海洋環境污染以及漁業水域生態的環境保護工作;負責保護修復典型性、代表性海洋生態系統;負責管理海洋自然環境和珍稀水生野生動物。
(七)擬訂水資源開發利用保護和節約用水及污水防治的中長期計畫與年度計畫,提出水功能區劃分和水環境治理建議,並負責組織實施;建立健全水價格補償機制,向市政府及有關部門提供制定供、排水價格的依據,保障水資源的質量與水生態環境的平衡。
(八)負責全市水務行業管理,組織實施取水、排水、入河排污口、河道采砂、水土保持及河道占用許可制度,依法徵收水資源費、污水處理費等行政事業性收費,負責供水企業資質審核發證;負責全市河道、河口灘涂、城鄉供水、污水處理(污泥處置)、節約用水與再生水利用及其他水務產業的監督管理,並組織整治、開發和利用;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
(九)負責全市水務工程建設項目基本建設程式的管理和監督;負責全市水源、供水、節水、防洪排澇、排水、污水處理(污泥處置)與再生水利用、水土保持及其農田水利等重點水務工程建設的組織與協調。
(十)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業投入和農業生產、流通、分配、勞動力管理等農村經濟改革方案,並組織落實;引導農業產業結構調整、農業資源的合理配置;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負責組織實施農業標準化生產,指導有機、綠色、無公害農產品生產、認證和管理;開展名牌產品的培育工作;指導農村社會化服務和農產品市場體系建設;組織協調和實施“
菜籃子”生產基地規劃、建設和發展;推動農村商品生產的發展,組織實施農業產業化經營。
(十一)指導農村雙層經營體制以及經濟組織的建設和發展;協助農村集體所有土地、承包契約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管理工作;指導農村股份合作制工作;指導監督管理減輕農民負擔,指導農村各項經濟利益的分配。
(十二)組織農業新技術、新品種的引進、試驗、示範和推廣套用;組織農村科技項目的實施和成果評審工作;指導協調農業科技的教育培訓以及農民職業教育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指導管理農業科技人員和農業專業技術職稱的評定、晉升工作;承擔農村實用人才隊伍建設有關工作,提出加強農村實用人才隊伍建設的建議;負責扶貧開發、老區建設工作。
(十三)負責農田基本建設和指導農業優質、高產、高效的基地建設,農業資源的管理以及農業環境保護工作;指導農業機械化推廣工作;配合有關部門服務指導鄉鎮企業發展工作以及鎮村建設規劃工作。
(十四)負責種畜禽管理、獸醫衛生、獸藥藥政及藥檢工作,組織實施對市內動植物的防疫和檢疫工作,組織對疫情的監測、控制和疫病的撲滅工作;負責指導管理飼料工作。
(十五)承擔海洋監察、漁政管理、漁港監督和漁業船舶監督、檢驗的責任,查處相關違法活動;負責全市漁港規劃建設;管理海洋與漁業系統的基礎設施;指導漁船管理工作;管理淺海灘涂水產養殖業,協調、指導水產品加工和流通工作;負責伏季休漁制度的實施。
(十六)負責全市“防汛、防風、防旱”工作,承擔市“三防”指揮部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七)承辦市人民政府和上級有關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海洋和農漁局設15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等機關日常工作;承擔督辦、信息、保密、信訪、新聞宣傳、政務公開等工作;組織協調安全生產工作;組織信息化網路與系統建設工作;組織編制局機關部門預算、決算;承擔資金管理使用、內審監督及績效評價工作;承擔機關並指導直屬單位的財務、國有資產監管內部審計和統計工作。
(二)水資源規劃科。
組織涉水專項規劃的編制、審核,並負責水資源等專業規劃的監督實施;負責水資源的統一管理、配置和保護工作;負責取水許可審批、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審批、河道及水利工程管理範圍建設工程方案審批(初審)、灘涂開發利用初審、珠江河口河道采砂初審;組織編制水資源簡報、公報和年報。
(三)海洋經濟發展科。
協調相關海洋事務,指導海洋開發活動;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海洋功能區劃、海洋主體功能區和海島保護與開發利用等規劃;組織實施海洋領域節能減排、海水利用、海洋可再生能源研發套用;承擔申報國家審批重大用海項目的協調工作;負責海洋產業發展統計工作;承擔市海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海域海島管理科。
組織海域勘界、海岸線勘定和管理;組織實施海域使用證制度、海域有償使用制度、養殖證制度;審核海域使用項目,承擔海域使用權屬管理及海上人工構築物管理工作;承擔無居民海島開發、保護和管理工作;組織海域、海島使用論證評估;監督海底電纜、管道鋪設及海上人工構築物設定;負責海域使用權流轉和監督海域使用動態監視監測體系建設。
(五)海洋環境保護科。
負責海洋和漁業環境保護管理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海洋與漁業環境保護規劃;指導海洋與漁業環境的監測;承擔海洋與漁業生態環境的保護修復;組織對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海洋與漁業環境污染和生態損害的監督和評估工作;組織增殖放流、人工魚礁建設工作;指導監測、評估海洋災情和漁業防災減災工作。
(六)漁業科。
負責水產品養殖和捕撈管理工作,組織落實漁業和漁區發展政策和措施;指導漁業產業結構、作業布局調整;指導並組織漁港規劃和建設;負責漁具漁法管理;組織實施伏季休漁制度、水產種苗生產許可制度和捕撈許可制度;指導水產品加工流通、養殖技術推廣、良種引進培育工作。
(七)水保與供水科。
監督水土保持、供水與節水專項規劃實施,承擔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批及驗收,負責水土流失監測網路建設和管理;組織水土流失監測及預報;實施供水質量監督,負責供水突發事件處理和鹹期應急調度;研究全市及對澳供水價格機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節約用水規劃和各類用水定額,經批准後組織實施;負責計畫用水管理工作,並對超定額、超計畫用水加價收費的徵收進行監督管理;擬訂超計畫加價費用的年度使用計畫,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八)排水管理科。
負責組織實施全市排水、排洪、再生水利用等行業發展政策、定額標準等;編制相關專項規劃並督導實施;負責公用基礎設施的特許經營、運營服務監管;污水處理費徵收和減免審批;城市排水許可審批、入河排污口核准;公用排水設施的項目審批與驗收;負責排水法律規章的監督執行。
(九)建設與管理科。
組織水務工程建設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施工圖的審查、審批、核准及備案;負責水利工程的開工審批及水務工程後評價;負責水務工程建設的組織與協調;監督指導水務工程建設與水利工程運行管理;承擔水務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負責聯繫堤圍防護費的徵收;擬訂水務基建投資年度計畫;承擔農村水利建設工作。
(十)種植業科(市農業機械化管理辦公室、市種子管理辦公室)。
負責組織開展種植業生產;指導農業機械化和農機安全監理工作;擬訂和組織實施糧食生產相關政策,組織開展糧食考評工作;組織實施農田水利基本建設和種植業相關生產建設項目;組織實施對植物防疫、疫情控制和疫情撲滅工作;組織實施肥料、農藥和種子等產品的監督管理;協調指導現代農業園區的建設。
(十一)畜牧獸醫科(市飼料獸藥管理辦公室)。
指導畜牧業生產,擬訂畜牧業(飼料生產)發展規劃;負責畜牧業科技、品改、良種的引進和推廣;負責獸醫醫政、獸藥藥政和種畜禽、牧草、飼料管理工作;負責畜牧業和飼料行業統計;組織實施動物防疫檢疫、疫病控制和撲滅工作。
(十二)農產品安全與科技科。
負責農牧漁業科技培訓推廣及農村實用人才隊伍建設相關工作;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組織開展農業行政執法;協調開展農資打假;負責協調農漁業行業安全生產和農業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負責農業科技推廣和實施農業標準化;承擔培育和發展農產品品牌及其基地“三品”認證等相關工作;負責菜籃子生產基地規劃建設。
(十三)農村工作科(市農村集體資產管理辦公室)。
提出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農村體制改革和統籌城鄉發展的相關政策建議,擬訂新農村建設方案並組織實施;提出穩定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政策建議,協調農村土地承包、耕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承包契約糾紛仲裁和減輕農民負擔工作;指導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和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的建設。
(十四)扶貧辦公室。
擬訂扶貧開發規劃和政策、法規;組織指導協調市內欠發達地區和對口扶貧地區的扶貧開發工作;負責扶貧資金和扶貧基金的管理、監督工作;組織協調珠海市對口扶貧單位的工作;組織、協調社會扶貧工作,指導、協調珠海市扶貧基金會工作;負責老區建設工作。
(十五)人事監察科。
負責局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勞動工資、黨群、紀檢和離退休人員服務等工作;組織擬訂海洋、水務、農業和農村、水政與漁業產業政策;承辦相關行政複議工作。
人員編制
市海洋和農漁局機關行政編制69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4名,總工程師(副處級)1名,總畜牧獸醫師(副處級)1名;內設機構領導職數26名(正科級15名、副科級11名)。後勤服務人員數8名。
其他事項
(一)市防汛防旱防風總指揮部辦公室掛靠市海洋和農漁局,副處級。主要職責:組織、協調、監督、指揮全市防汛防旱防風工作,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三防工作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傳達防災、抗災、救災信息和下達指揮部的決策、指令,對重要江河和重要水利工程實施防汛抗旱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指導、監督重要江河和水庫的抗洪搶險工作;負責編制全市防汛防旱防風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承擔市防汛防旱防風總指揮部的日常工作。核定行政編制7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後勤服務人員數2名。
(二)原市農業局(市海洋與漁業局、市畜牧獸醫局)和原市水務管理局所屬事業單位由市海洋和農漁局管理,其設定、任務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三)原市農業局(市海洋與漁業局、市
畜牧獸醫局)所屬行政執法機構“廣東省漁政總隊珠海支隊”由市海洋和農漁局管理,其機構編制事項維持不變。
地理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