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科技計畫項目驗收管理辦法

為了加強珠海市科技計畫項目管理,規範項目驗收程式,根據《珠海市科技創新專項資金管理試行辦法》(珠科創〔2020〕54號),參考廣東省科技計畫項目驗收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珠海市科技計畫項目驗收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0年9月28日
  • 實施時間:2020年11月1日
  • 發布單位:珠海市科技創新局
全文,印發的通知,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經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科技部門)批准立項,通過簽訂項目任務或契約書(以下簡稱“任務書”)管理,並獲得市科技經費資助的科技計畫項目。
  第三條 項目驗收對標任務書相關要求,對項目研發內容、任務指標、經費管理和使用等情況進行評價。
  第四條 項目驗收應當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確保科技計畫項目驗收的嚴肅性和科學性,並遵循以下原則:
(一)科學規範、簡便高效原則。突出項目實施效果,精簡驗收結題流程,減少繁文縟節,提高質量效率。
  (二)激勵創新,求真務實原則。遵循科研工作基本規律,鼓勵科技人員大膽探索,嚴格遵守科技計畫管理規定,體現“寬容失敗、嚴防腐敗”的要求。
  第五條 市科技部門是科技計畫項目的驗收組織單位。市科技部門可以根據項目實施管理情況,委託市(區)相關主管部門或服務機構組織驗收。
第二章 驗收申請
  第六條 項目承擔單位在契約執行期結束後3個月內,向市科技部門提出驗收申請並提供驗收所需的完整材料。獲批准延期的項目,以延期的時限為準。
  第七條 項目承擔單位在項目申報管理平台提交驗收申請和相關材料。驗收組織單位對材料的完整性和規範性進行審核,並在同意申請後的半年內完成驗收。
  第八條 項目承擔單位提交的驗收材料包括:
  (一)驗收(結題)申請書;
  (二)項目立項任務或契約書;
  (三)項目實施工作總結報告(包括任務目標和完成情況對照);
  (四)項目經費審計報告或項目經費決算報告;
  (五)相關成果及證明材料(包括技術指標、經濟指標、智慧財產權等);
  (六)恪守誠信承諾書;
  (七)市科技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 財政經費撥款50萬元以下的項目,項目承擔單位提供項目經費決算表;財政經費撥款50萬元及以上項目,由項目承擔單位委託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審計報告。
  分期撥款的項目,審計範圍包括已撥的財政資金與項目自籌資金,不含驗收後撥付的剩餘財政資金。
  項目承擔單位應選取信用良好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收財務審計,審計費用由項目承擔單位從項目間接費用列支。
第三章 項目驗收
  第十條 項目驗收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材料是否齊全、規範;
  (二)任務書約定的研發任務和相應技術指標完成情況;
  (三)項目獲得的科技成果及經濟、社會效益情況;
  (四)項目經費到位情況和財政經費、自籌經費管理使用情況。
  第十一條 項目驗收分材料驗收和現場驗收兩種方式:
  (一)材料驗收:財政經費撥款30萬元及以下的項目,可進行材料驗收,以審核驗收材料為主,一般不組織現場答辯和實地考察。材料驗收專家組由3名或以上單數專家組成。
  (二)現場驗收:財政經費撥款30萬元以上的項目,應安排現場驗收,組織專家聽取匯報、審核材料、開展質詢、現場考察。特殊情況下100萬元以下的項目現場驗收也可通過視頻材料或遠程視頻會議的方式進行。現場驗收專家組由5名或以上單數專家組成。
  第十二條 項目驗收專家原則上應從市或省科技部門專家庫抽取。省外專家選用需經市科技部門批准。
  第十三條 項目驗收實行專家負責制,專家組長由技術專家擔任,原則上專家組應包括1名財務專家。
  驗收專家應以科學的態度和方法,獨立、客觀、公正地對項目作出驗收評價意見。
  第十四條 項目驗收實行迴避制度。項目承擔單位和參與單位及其他與項目有利益關係的人員,均不能作為驗收專家組成員參加驗收工作。項目驗收專家如與被驗收項目存在利益關係,應主動向驗收組織單位提出迴避申請。項目負責人或項目承擔單位可申請要求驗收專家進行迴避。
  第十五條 驗收組織單位和專家對被驗收項目的技術內容負有保密責任,對被審查的技術材料,未經許可不得擅自使用或對外公開。
  第十六條 項目承擔單位對研究內容有保密要求的,應提供必要的證明材料,向驗收組織單位提出申請。有必要的,驗收組織單位應當與驗收專家組成員簽訂保密協定,規定保密期限和內容。
  國家規定項目內容需要保密的,市科技部門應根據具體的情況妥善處理驗收管理工作。
  第十七條 驗收的結論意見分為通過、不通過和結題三類。
  (一)按期完成項目任務書確定的目標和任務,財政經費使用規範,驗收結論為通過。
  (二)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驗收結論為不通過:
  1.未經市科技部門批准,擅自變更任務書目標或研發內容;
  2.經費管理使用混亂,財政資金使用存在違規問題且未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整改;
  3.提供虛假不實材料;
  4.不配合開展項目驗收;
  5. 因非不可抗拒因素導致未完成項目任務書確定的主要目標和任務,且無法證明履行應盡科研義務。
  (三)不符合驗收通過條件,且不屬於驗收不通過情況,財政經費使用規範的,驗收結論為結題。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可在項目實施期截止前提出書面申請,經市科技部門同意按項目終止處理:
  (一)因不可抗拒因素,或因現有水平和條件難以克服或實現的技術,致使項目不能繼續或不能完成研究開發內容和目標;
  (二)項目研發的關鍵技術已由他人公開,致使本研究開發工作成為不必要;
  (三)項目研發取得了目標產品,但由於市場變化進一步產業化套用沒有意義;
  (四)導致項目不能繼續實施的其它原因。
  第十九條 申請項目終止並主動退回項目全部財政資金的,市科技部門可直接批准;未能退回項目全部財政資金的,市科技部門應組織專家進行評估,根據專家評估意見要求企業退回部分或全部項目財政資金。
  第二十條 項目出現以下重大風險行為的,市科技部門有權對項目強制終止。情節嚴重的將項目承擔單位列入科技計畫嚴重失信行為,構成違法行為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項目承擔單位拒不配合在規定的時間內申請並提交驗收材料;
  (二)項目執行過程中,經證明項目技術路線不合理、不可行且無替代方案,或項目無法實現任務書規定的進度且無改進辦法;
  (三)項目出現智慧財產權侵權行為;
  (四)完成項目任務所需的資金、原材料、人員、支撐條件等未落實或發生重大改變導致研究無法正常進行;
  (五)組織管理不力或發生重大問題導致項目無法正常進行;
  (六)項目承擔單位已被撤銷、註銷或無法取得聯繫;
  (七)項目實施過程中出現嚴重違規違紀行為,嚴重科研不端行為,違反科研倫理,不按規定進行整改或拒絕整改;
  (八)其他嚴重影響項目任務書履約情況。
第四章 驗收管理
  第二十一條 除有保密要求外,已完成驗收的項目應進行公示,公示內容包括項目名稱、承擔單位、驗收結論等,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驗收結論持有異議的,應在公示期內向市科技部門書面提出覆核申請,單位應加蓋公章,個人應採用實名。市科技部門受理覆核申請,必要時組織專家進行論證,45個工作日內作出覆核決定,並通知申請人。
第二十三條 項目承擔單位在公示無異議後的15 個工作日內,在項目申報管理平台上傳驗收意見,並將驗收材料彙編成冊。市科技部門、驗收組織單位(或所在區)、項目承擔單位各自歸檔一份。
  第二十四條 項目驗收參與方須遵循誠實信用和客觀公正的原則。項目承擔單位如有提交虛假材料的,將列入科技計畫嚴重失信行為記錄,五年內不受理其申請或推薦申請科技部門項目;財務審計機構如出示虛假報告,五年內不得參與市科技部門的項目財務審計工作;服務機構和驗收專家如在項目驗收過程中存在徇私舞弊、違背科學道德、有失公允等現象的,科技部門將專家移出市科技評估專家庫,服務機構和驗收專家五年內不得參與市科技部門的項目評價工作。
  對因此影響驗收意見真實準確性的,科技部門有權宣布驗收意見無效並重新組織驗收。
  第二十五條 項目驗收完畢後,市財政資助資金按如下方式處理:
  (一)驗收結論為“通過”的項目,如有財政結餘資金,留歸項目承擔單位使用,統籌安排用於科研活動的直接支出。
  (二)驗收結論為“結題”的,退回財政結餘資金。
  (三)驗收意見為“不通過”或按“終止”處理的項目,市科技部門根據承擔單位履行科研責任、經費使用管理情況和驗收意見,要求承擔單位退回部分或全部項目財政資金。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六條 驗收組織單位、服務機構工作人員要嚴格遵守廉政紀律要求。
  第二十七條 由市科技部門立項管理的人才專項資金項目驗收可參照本辦法;災害防禦類項目驗收管理按照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項目驗收結果納入市科技部門誠信紀錄。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0月31日。

印發的通知

橫琴新區管委會、各區政府(管委會),各有關單位:
  現將《珠海市科技計畫項目驗收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實施過程中遇到問題,請徑向市科技創新局反映。
珠海市科技創新局
2020年9月28日

政策解讀

《珠海市科技計畫項目驗收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經珠海市人民政府同意印發,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一、基本思路:
  1、根據《珠海市科技創新專項資金管理試行辦法(珠科創〔2020〕54號)》規定,規範和完善市科技計畫項目管理具體操作流程。
  2、項目管理體現“寬容失敗、嚴防腐敗”的精神。
  3、項目驗收材料網上提交,並對結果進行公示,公開透明。
  4、項目驗收參與方(包括承擔單位、財務審計機構、服務機構和驗收專家)需遵循科研誠信要求。
  5、驗收情況和結果納入市科技部門誠信紀錄。
  二、主要內容
  1、“辦法”適用經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立項,通過簽訂項目任務或契約書管理,並獲得市科技經費資助的科技計畫項目。
  2、承擔單位需於契約執行期結束後3個月內申請並提供驗收所需的完整材料。
  3、驗收申請和資料提交通過項目申報管理平台進行。
  4、50萬元以下的項目提供項目經費決算表,50萬元及以上項目,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審計報告。審計費用由項目承擔單位從項目間接費用列支
  5、30萬元及以下的項目進行材料驗收,不組織現場答辯和實地考察,材料驗收專家由3名或以上單數專家組成;30萬元以上項目進行現場驗收、考察,現場驗收專家由5名或以上單數專家組成。特殊情況下100萬元以下的項目現場驗收也可通過視頻材料或遠程視頻會議的方式進行。專家組長由技術專家擔任,原則上應包括1名財務專家
  6、專家承擔迴避和保密義務。
  7、驗收結論分“通過”、“不通過”和“結題”三種。不同結論的對應標準。
  8、部分情況下項目可由承擔單位主動提出終止,也可以由市科技部門強制終止。強制終止項目情節嚴重的將項目承擔單位列入科技計畫嚴重失信行為
  9、驗收結果公示和異議處理。
  10、財政資金處理。“通過”的結餘留歸單位使用;“結題”的退回財政結餘資金;“不通過”或按“終止”,根據承擔單位履行科研責任、經費使用管理情況和驗收意見,要求承擔單位退回部分或全部項目財政資金
  11、項目驗收參與方(包括承擔單位、專家、科技服務機構、會計事務所等)在驗收過程中須遵循誠實信用和客觀公正的原則,如有違反將進行懲戒
  12、項目驗收結果納入市科技部門誠信紀錄。並根據《珠海市科技創新專項資金管理試行辦法(珠科創[2020]54號)》相關條款及《珠海市科技計畫嚴重失信行為記錄與懲戒暫行規定》(將另行制定),對失信行為予以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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