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我市法律援助機構支付辦理法律援助事項補貼,根據《
法律援助條例》《
廣東省法律援助條例》《法務部 財政部印發<關於完善法律援助補貼標準的指導意見>的通知》(司發通〔2019〕27號)和《廣東省司法廳 廣東省財政廳關於制定法律援助補貼標準的通知》(粵司辦〔2020〕92號)等
法律法規和政策
檔案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 本標準所稱的法律援助補貼,是各級法律援助機構按規定支付給社會律師、社會組織人員等法律援助事項承辦人員(不含具有公職身份的法律援助機構工作人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及社會組織人員)或所屬單位的費用。
第三條 法律援助補貼標準,是核定法律援助經費的重要依據。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將法律援助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四條 法律援助補貼範圍包括:
(一)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包括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審判階段、再審階段、死刑覆核階段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刑事自訴案件,擔任被害人代理人案件;
(二)民事、行政、申請國家賠償法律援助案件;
(三)仲裁、勞動爭議仲裁案件和其他非訴訟法律事務;
(四)申請強制執行案件;
(五)申訴案件代理,包括申請再審、刑事申訴、申請抗訴或法律監督案件;
(六)值班律師法律幫助;
(七)代擬法律文書;
(八)法律諮詢;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五條 法律援助補貼用於支付承辦法律援助事項所需的直接費用和應當支付給法律援助事項承辦人員的基本勞務費用兩部分,結合法律援助事項類型、案件所處階段和跨區域情形等因素確定。直接費用,包含差旅費、郵電費、印刷費、調查取證費等,參照《廣東省支付辦理法律援助事項補貼暫行辦法》(粵司〔2005〕265號)標準執行。基本勞務費用根據日平均工資、服務天數等因素確定。
第六條 辦理法律援助事項過程中法律援助機構決定提供翻譯、公證、鑑定和專家服務等所產生的費用在法律援助經費中列支。
第七條 承辦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補貼標準:
(一)偵查階段
1.本地案件,每件案件補貼1500元。
2.跨區案件,每件案件補貼1800元。
3.跨市案件,每件案件補貼2200元。
(二)審查起訴階段
1.本地案件,每件案件補貼1500元。
2.跨區案件,每件案件補貼1800元。
3.跨市案件,每件案件補貼2200元。
(三)審判階段
1.本地案件,每件案件補貼3000元。
2.跨區案件,每件案件補貼3300元。
3.跨市案件,每件案件補貼3700元。
(四)審判階段可能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一審案件和死刑、無期徒刑二審案件、死刑覆核案件。
1.本地案件,每件案件補貼4300元。
2.跨區案件,每件案件補貼5400元。
3.跨市案件,每件案件補貼7400元。
(五)擔任刑事自訴人代理人的案件,按本條第(三)項規定的標準支付補貼。
(六)擔任刑事被告人辯護人同時又擔任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代理人的,按本條第(三)項規定的標準和本標準第八條第(一)項規定的標準分別支付補貼。只擔任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的代理人的,按本標準第八條第(一)項規定的標準支付補貼。
(七)根據承辦刑事法律援助案件開庭時間長等情形,以開庭時間一天為基數,每增加一天開庭時間,增加支付補貼 600元,總增加金額不超過 40000 元。
第八條 承辦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補貼標準:
(一)民事訴訟案件
1.本地案件,每件案件補貼3500元。
2.跨區案件,每件案件補貼3700元。
3.跨市案件,每件案件補貼5000元。
(二)仲裁、勞動爭議仲裁案件,按本條第(一)項規定執行。
(三)承辦法律援助事項通過訴前調解並達成調解協定的,按本條第(一)項規定的標準支付補貼。採用非訴調解方式辦理案件的補貼標準,需報指派案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核准同意。
第九條 承辦行政法律援助案件的補貼標準:
(一)行政訴訟案件和申請國家賠償案件,按本標準第八條第(一)項規定的標準執行。
(二)行政複議案件
1.本地案件,每件案件補貼2500元。
2.跨區案件,每件案件補貼3000元。
3.跨市案件,每件案件補貼3500元。
第十條 承辦申訴法律援助案件的補貼標準:
(一)申訴案件、申請再審案件(包括舉行和不舉行聽證程式),根據案件類型按本標準第七、八、九條的相關規定支付補貼;
(二)申訴後,繼續承辦人民法院裁定再審或決定重審、檢察院決定抗訴的法律援助案件的,根據案件類型按本標準第七、八、九條的相關規定另行支付補貼。
第十一條 承辦執行法律援助案件的補貼標準:
(一)本地案件,每件案件補貼2500元。
(二)跨區案件,每件案件補貼3000元。
(三)跨市案件,每件案件補貼3500元。
第十二條 法律援助值班律師接受指派承擔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站值班任務的補貼標準:
(一)值班律師為沒有辯護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諮詢、轉交法律援助申請,按工作日計算,每個工作日按日平均勞務費用600元支付補貼。
(二)值班律師參與見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的,並按照法律援助機構要求結案歸檔的,按件計算,每件按照120元支付補貼,每日總支付金額不超過1200元。
(三)值班律師為認罪認罰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幫助,需要完成會見、閱卷、參與量刑協商、見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對案件處理提出意見等工作的,按件計算,每件案件按本標準第七條第(二)項規定的標準1500元支付補貼。
第十三條 代擬法律文書、法律意見書,每件按 1 個日平均勞務費用標準600元支付補貼。
如事由相同,代擬的受援人數兩人以上的,按前款標準以一份法律文書、法律意見書為基數計算補貼,每增加一份法律文書、法律意見書,增加補貼100元。總增加金額不超過 10000 元。
第十四條 受法律援助機構安排提供法律諮詢服務,每個工作日按1個日平均勞務費用標準600元支付補貼。
第十五條 本標準所稱的日平均勞務費用,按統計部門最新公布的珠海市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除以每年 250 個工作日,再乘以 1.5倍的係數計算所得。
第十六條 跨省法律援助案件的補貼標準,根據案件類型按本標準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中關於跨市案件補貼標準的 2 倍執行。
第十七條 本標準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中,涉及二個和二個以上案情相同、請求事項相近受援人的,以一個案件為基數,每增加代理一個受援人,增加支付補貼 400 元,總增加金額不超過 40000 元。
第十八條 法律援助事項根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被採取強制措施的地點(包括羈押地點、服刑地點、監視居住地等)、辦案機關(公安、檢察、法院、仲裁、勞動爭議仲裁等)所在地、開庭地點、強制執行地點、調查取證地點、接受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單位所在地等不同,分為本地案件和包括跨省、跨市、跨區(縣)在內的跨區域案件。
單個法律援助事項中涉及的前款所述地點均在作出指派的法律援助機構所在區(縣)內的,為本地案件;有一項以上地點在作出指派的法律援助機構所在區(縣)外但在珠海市內,為跨區(縣)案件;有一項以上地點在珠海市外但在廣東省內的,為跨市案件;有一項以上地點在廣東省以外的其他省份的,為跨省案件。
第十九條 承辦法律援助事項出現特殊情形的,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法律援助機構決定終止法律援助或者撤銷並另行指派法律援助人員的,法律援助事項承辦人員未開展實質性工作的,不予支付補貼;已開展實質性工作的,按本標準規定的標準減半支付補貼。
前款所稱“實質性工作”,是指刑事案件的會見、閱卷、開庭或者調查取證;民事、行政案件的立案、答辯、組織調解、開庭或者調查取證。
(二)單一法律援助事項開庭時間超過一個工作日的,每增加半個工作日的開庭時間,增加支付半日平均勞務費用。
(三)案情複雜、工作量大、辦理時間長、路途遙遠等情形,導致辦案成本明顯超過基礎補貼標準的,經法律援助事項承辦人員申請、法律援助機構負責人批准後,可認定為疑難複雜事項並增加支付補貼。增加支付的補貼不超過基礎補貼的100%。
(四)受援人人數特別多、法律援助事項承辦人員眾多、案件特別重大、案情特別複雜、社會關注度較高和辦理時間特別長、路途特別遙遠等特徵的案件,法律援助機構可按辦案費用申請專項支付補貼。
第二十條 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在法律援助事項承辦人員辦理結案歸檔手續後三十日內,按本標準的規定辦理支付補貼。補貼應當及時足額支付,不得拒付、剋扣、拖延。法律援助事項承辦人員未按要求結案歸檔並移交全部相關案卷的,不予支付補貼。
第二十一條推行補貼與服務質量掛鈎的差別補貼機制,對部、省、市進行了案件質量評估的案件,以各項補貼標準為基數,根據服務質量上下浮動一定比例,促進提高服務質量。
1.被評為優秀的法律援助案件的,在基礎補貼標準上上浮15%支付補貼;
2.被評為良好的法律援助案件的,在基礎補貼標準上上浮10%支付補貼。
第二十二條接受法律援助機構指派且具有公職身份的法律援助機構工作人員、社會組織人員等承辦法律援助事項的,不予支付補貼;其承辦法律援助事項實際產生的郵電費、印刷費、調查取證費等直接費用由所在單位據實報銷,交通費、食宿費按照市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有關差旅費管理的規定予以報銷。
第二十三條 法律援助事項直接費用、基本勞務費用等發生較大變化時,可參照物價指數和珠海市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變化情況,對本標準中的補貼標準進行動態調整。
第二十四條 本標準適用於市、區兩級法律援助機構支付辦理法律援助事項補貼。
第二十五條 本標準由珠海市司法局、珠海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標準自 2021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珠海市法律援助事項補貼細則》(珠司〔2013〕61號)同時廢止。2021年1月1日以後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按照本標準發放補貼,2021年1月1日前已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按照原標準發放補貼。
解讀
一、制定的背景及必要性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見》(中辦發〔2015〕37號)和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實施意見》(粵辦發〔2016〕3號)精神,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我市法律援助機構支付辦理法律援助事項補貼,根據《法務部 財政部印發<關於完善法律援助補貼標準的指導意見>的通知》(司發通〔2019〕27號)和《廣東省司法廳 廣東省財政廳關於制定法律援助補貼標準的通知》(粵司辦〔2020〕92號)要求,市司法局通過深入調研、反覆徵求意見,在市財政局的大力支持下,出台《珠海市法律援助事項補貼標準》,更好地調動律師參與法律援助事業的積極性,更好地維護人民民眾的合法權益,更好地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和和諧穩定。
二、關於補貼標準的說明
(一)補貼原則
根據省司法廳、省財政廳相關要求,我局在制定補貼標準時,既認真貫徹落實部、省相關檔案要求,又充分體現我市法律援助工作及律師隊伍工作成效。既借鑑廣州、深圳等兄弟單位好的經驗做法,又積極推行補貼與服務質量掛鈎的差別補貼機制等富珠海特色的創新做法。主要原則是:一是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將提高標準的出發點和落腳點聚焦到增強人民民眾法治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二是切實保障律師執業權利,在更高起點上推進我市法律援助事業長遠發展。三是建立與珠海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的法律援助體系。
(二)具體補貼標準
1、刑事案件偵查階段
(1)本地案件,每件案件補貼1500元。
(2)跨區案件,每件案件補貼1800元。
(3)跨市案件,每件案件補貼2200元。
2、刑事案件審查起訴階段
(1)本地案件,每件案件補貼1500元。
(2)跨區案件,每件案件補貼1800元。
(3)跨市案件,每件案件補貼2200元。
3、刑事案件審判階段
(1)本地案件,每件案件補貼3000元。
(2)跨區案件,每件案件補貼3300元。
(3)跨市案件,每件案件補貼3700元。
4.審判階段可能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一審案件和死刑、無期徒刑二審案件、死刑覆核案件。
(1)本地案件,每件案件補貼4300元。
(2)跨區案件,每件案件補貼5400元。
(3)跨市案件,每件案件補貼7400元。
5、民事訴訟案件
(1)本地案件,每件案件補貼3500元。
(2)跨區案件,每件案件補貼3700元。
(3)跨市案件,每件案件補貼5000元。
6、行政案件
(1)本地案件,每件案件補貼2500元。
(2)跨區案件,每件案件補貼3000元。
(3)跨市案件,每件案件補貼3500元。
7、執行案件
(1)本地案件,每件案件補貼2500元。
(2)跨區案件,每件案件補貼3000元。
(3)跨市案件,每件案件補貼3500元。
8、值班律師補貼標準
(1)值班律師為沒有辯護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諮詢、轉交法律援助申請,按工作日計算,每個工作日按600元支付補貼。
(2)值班律師參與見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的,並按照法律援助機構要求結案歸檔的,按件計算,每件按照日平均勞務費用20%的標準支付補貼,每日總支付金額不超過1200元。
(3)值班律師為認罪認罰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幫助,需要完成會見、閱卷、參與量刑協商、見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對案件處理提出意見等工作的,每件案件按1500元支付補貼。
9、代擬法律文書、法律意見書,每件600元支付補貼。
10、受法律援助機構安排提供法律諮詢服務,每個工作日按600元支付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