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民用住房維修管理辦法

《珠海市民用住房維修管理辦法》意在為配合住房制度改革,加強單位公房、房改售房和售房後房屋的維修和養護管理,保障住戶的合法權益和住用安全,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珠海市民用住房維修管理辦法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日期:1993-06-06
  • 生效日期:1993-06-06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發布單位】81911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3-06-06
【生效日期】1993-06-0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珠海市民用住房維修管理辦法
(1993年6月6日珠海市人民政府發布)

具體內容

第一條為配合住房制度改革,加強單位公房、房改售房和售房後房屋的維修和養護管理,保障住戶的合法權益和住用安全,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政府公有住房、單位公有住房和私有住房(包括房改購房或私人購房等住宅)的維修和養護管理。
第三條市房產管理局負責對本辦法進行指導監督;管理工作由住宅區管理機構組織實施;監察工作由城市監察部門實施。
第四條住房維修和養護管理的主要部位和設備;
(一)住戶的自用部位和自用設備:是指戶門以內的部位和設備,包括水、電、氣戶表以內的管理和自用陽台;
(二)住房的共用部位:是指承重結構部(包括樓板、屋頂、梁、柱、內外牆和基礎等),外牆面,走廊通道、共用門廳、煙囪、樓內腳踏車庫等;
(三)住房共用設備:是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排水管、溝、郵政信箱、電錶箱、垃圾道、化糞池、供電幹線、照明、天線、煤氣乾管、高壓水泵、消防設備和電梯等,以及直接影響住宅的擋土牆、護坡、排水溝渠等設施。
第五條住房自用部分和自用設備的維修養護費用,由住房所有人自行負擔;
住房共用部位和共用設備的維修養護費用,由同棟住戶相關所有人共同負擔。
第六條住房共用部位和共同設備由同棟住房相關所有人共同負擔的分擔辦法:
(一)承重牆體及其基礎的維修費用:按其支承上部牆身,各戶使用所占的牆面面積比例分擔;
局部拆修工程,如因地基下沉,影響牆身傾斜、風化、開裂的,由拆修部位以上各戶所占的牆面面積比例分擔;
(二)柱及其基礎的維修費用:按其支承上部平面結構,影響所及的樓地面面積的比例分擔;
(三)樓板的維修費用:其樓地面與天花部分,由所在層房屋的產權人負責;
其梁板結構部位,由毗連屋的上下產權人分攤;
(四)房屋維修費用:不上人的屋蓋,由維修所及範圍覆蓋下各層的房屋產權人按份額比例分擔;可上人的屋蓋,房屋產權人按份額比例分擔;
如僅為部分樓層的產權人使用,使用層的房屋產權人除分擔費用的一半外,還須負責圍邊護欄的維修費,其餘一半費用由維修範圍覆蓋下各層房屋產權人按份額比例分擔;
(五)各樓層共用樓梯及樓梯間的維修費用:由受益的房屋產權人按份額比例分擔;
為某層所截用的樓梯,由所截以上的房屋產權人按份額比例分擔;
(六)房屋的設施、化糞池、臭氣筒、上下管線等和附屬建築的維修費用:由受益房屋產權人按份額比例分攤;
吊渠、排污管、垃圾道的破脫、淤塞、由破塞層起以上共同使用各戶按戶平均分擔;
(七)共用的走廊、陽台、通道的維修和外牆批盪費用:粉飾,按各戶房屋產權面積比例分擔;水管、電線、煤氣管線的維修,在同一表內主管線部分由共用戶按戶分擔;
(八)電梯、配電設備、高壓水泵等共用設備的運行、維護和更新費用:由受益的房屋產權人按戶分攤。
第七條人為造成住房公用部位、公用設備損壞的,由責任人負責維修費用或賠償。
第八條未經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批准,擅自施工(包括新建、擴建、改建、裝修、維修)的一切住房自用和公用的部位和設備的,或因裝修改變住房結構,影響房屋安全和房屋使用的,按建築處理。
第九條住房共用部位和共用設備的維修費可以設立專項基金,該基金按建築面積比例自住房所有人收取,由住宅區管理機構管理。
第十條住戶因住房維修發生糾紛時,應當協商解決;
協商不成的,可向當地房產管理部門申請調解和仲裁,也可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一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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