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本市建築市場的監理企業信用信息的徵集、評價、披露等管理行為,加快建設建築市場信用評價體系,營造誠信守法的市場環境,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建築市場信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工程建設領域項目信息公開和誠信體系建設工作實施意見》和《珠海市建築市場責任主體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等,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監理活動的監理企業的信用評價管理工作,適用本實施細則。
第三條 珠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建築市場監理企業的信用評價管理工作,建立信息系統開展誠信評價信息管理(以下簡稱“信息系統”)。
第四條 監理企業信用信息包括基礎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
企業基礎信息由企業在建築市場經營中形成的自然信息構成,包括企業基本情況、企業人員情況、企業辦公場所及設備情況等。
企業良好信用信息為企業在本市的生產活動中產生的良好信用記錄,包括:1.企業受到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經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認可的行業協會表彰及通報表揚的情況;2.工程項目獲得國家級、部級、省級、市級質量安全方面的獎項;3.積極落實地方質量安全技術措施或專項治理要求獎勵分;4.有關部門依法確認予以記錄的其他良好行為等。
企業不良信用信息為企業在本市的生產活動中產生的不良信用記錄,包括:1.企業違反工程建設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規範性檔案的行為;2.企業違反契約管理、城市建設管理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規範性檔案的行為;3. 企業受到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誠信誡勉及通報批評的行為;4.有關部門依法確認予以記錄的企業其他不良行為等。
第五條 監理企業基礎信息和良好信用信息,由企業自行登錄信息系統進行登記申報。
監理企業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相關職能科室、市建設工程質量監測站、市建設工程安全事務中心、市招標辦、市城建檔案館,市政府投資項目建設管理部門,以及橫琴新區、各區(經濟功能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質檢機構、安監機構等各級建設管理機構、市建築業協會根據管理許可權進行採集和評價。
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採集、評價及披露
第六條 監理企業基礎信息,由企業登錄信息系統,按要求進行信息登記,經行業協會核實後上報,再經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審核、公布,同時獲得信用基礎分100分。
第七條 建築監理企業進行基礎信息登記所提供的材料和數據必須真實、準確、完整,對弄虛作假的企業不予通過信息登記,並作為不良行為記錄向社會公布。
企業在申請登記之日,處於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等相關證件被依法暫扣、吊銷或有效期到期狀態的;或處於被依法取消、暫停承攬業務(包括投標)資格狀態的;或申請登記之日起前一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過信息登記:
(一)有圍標、串標、嚴重違約、工程轉包、違法分包行為的;
(二)超越企業資質等級或以其他企業名義承攬工程業務,或允許其他企業或個人以企業的名義投標或承攬工程業務的;
(三)拒不協助、配合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處理質量安全事故、質量投訴、勞資糾紛、工程款糾紛的;
(四)互相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
(五)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驗收,造成不良後果的;
(六)未落實工程質量終身責任承諾制,未提供授權書、承諾書或在授權書、承諾書中弄虛作假的;
(七)在竣工驗收時未出據監理質量評估報告,造成不良影響的;
(八)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或其它違反法律、法規和規定的行為且情節或後果嚴重的;
(九)納入《珠海市建築市場信用紅黑名單管理辦法》“信用黑名單”的。
第八條 企業良好信用評價標準見珠海市建築監理企業良好信用評價標準,良好信用加分不設上限。同一工程項目同類獎項兩次以上獲獎,不同加分檔次的,可以累計加分。
企業良好行為信息記錄,評價單位或企業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建立的信息系統進行申報,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審核、公示、公布。
第九條 企業不良信用評價標準見珠海市建築監理企業不良信用評價標準,不良信用扣分不設下限。
企業不良行為信息記錄,由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其下屬單位以及市監理協會採集,按珠海市建築監理企業不良信用評價標準進行評分,經評價單位簽發珠海市建築業企業不良信用行為扣分通知書後,錄入信息系統,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審核、公示、公布。
第十條 各評價標準中的有效期均從相關檔案發出之日或檔案規定日期起計算,且不低於檔案規定的獎勵或處罰期限。信息系統每日自動完成有效期判定及評價更新。
第十一條 各信用評價單位對監理企業的信用評價可採用大檢查、專項檢查、巡查、抽查等多種方式或組合方式進行評價,所有在建工地均應進行檢查評價。
第三章 信用等級的劃分及公布
第十二條 信用信息評價公布後實時更新,企業信用等級根據評價結果劃分為A、B、C、D四級,具體標準為:60日誠信分在100分(含100分)以下的為D級;100分以上的按排名劃分等級, 排名為前10%(含10%)的為A級,排名為10%(不含10%)-30%(含30%)的為B級,其餘為C級。
對於初次登記企業,60日誠信分的記分規則為:記分日距登記日不足60日,不足部分按100分記。
第十三條 建築監理企業信用情況及信用等級信息在珠海市建築業企業信用評價信息發布平台公布。任何組織和個人均可在信息發布平台查詢企業信用信息,發現企業或從業人員有不良信用行為的,可向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舉報。
第四章 異議處理
第十四條 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對外公布建築監理企業信用評價異議受理部門和聯繫方式,並建立健全處理機制。
第十五條 建築監理企業信用評價的異議由評價實施單位(部門)負責處理,原評價人員應迴避。
企業市場行為評價的異議處理,以有關法定機關出具的有效檔案為依據。企業現場行為評價的異議處理,以留存的評價紙質資料、影像資料和現場事實為依據
第十六條 信用評價信息公示之日起10日內,任何組織和個人均可對建築監理企業的信用評價提出異議。異議人應提供真實身份、聯繫方式和具體事實理由。
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異議,可不予受理回復。
第十七條 評價單位(部門)在受理建築監理企業的市場行為評價異議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會同相關部門作出處理意見並送達異議人,同步報送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處理意見在送達異議人後的下一個工作日生效,並在信息系統中同步記錄。
第十八條 異議人對處理意見不服的,可在收到處理意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覆核。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在5個工作日內組織覆核小組作出覆核決定送達異議人,並自下一工作日起生效。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作出的覆核決定為企業信用評價的最終決定。
第五章 評價信息套用
第十九條 在政府採購、招標投標、項目承發包、資質申報、市場準入及表彰評優等工作中,對擁有良好信用記錄的,可以在同等條件下給予優先扶持。
市建設工程招標管理部門應當制定招標投標指引,指導招標人利用信用信息綜合評價成果編制招標檔案,引導招標人公開、公正、公平地選擇信譽良好、實力雄厚的投標人。
招標人應在招標公告和招標檔案中載明信用信息綜合評價成果的使用方法。政府、集體經濟組織投資或國有、集體資金投資控股或占主導地位的招標工程,應當將投標人的信用評價等級作為擇優參考因素,同等條件下優先選用信用等級高的投標企業。對於信用等級為D級的企業,發包人可適當提高其工程履約擔保額度。
非公開招標的項目可參照公開招標項目使用信用信息綜合評價成果。
第二十條 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根據建築市場各方主體信用綜合評價結果,在資質管理、質量安全管理、日常監管、專項督察等環節中實行差別化管理:
(一)對A級以上信用的企業實行激勵機制,實施簡化監督和低頻率的日常檢查。
(二)對B、C級信用的企業實施常規監督和適度頻率的日常檢查。
(三)對D級信用的企業實行重點防範機制,實施重點監管和高頻率的日常檢查。
第二十一條 已通過信息登記的建築監理企業存在本細則第七條所列情況之一或下列情形之一的,限期3至6個月內整改,整改期間不得承接新的工程業務,並將其不良信用情況上報全市聯合徵信系統及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一)60日誠信分低於70分的;
(二)上一年度信用評價平均分低於50分的;
(三)連續兩年信用評價平均分低於70分的。
企業整改完畢後,由企業向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複查申請,經複查達到要求且企業法定代表人親自到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誡勉談話後方可恢復承接業務。
既成後果無法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取消誠信登記一年。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建築監理企業在資質申報、信用評價、工程招投標等活動過程中提供虛假信息的,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市監理協會等評價單位應予以通報,並按評價標準實施評價。
第二十三條 各信用評價單位(部門)應當配合執行本細則。
第二十四條 各信用評價單位(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建築監理企業信用評價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警告、通報批評、取消評價資格、調離工作崗位、撤職等處理;涉嫌違紀違法的,移送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五條 未按規定保存記載信用評價的紙質、影像、電子數據等資料,造成丟失、損壞或被篡改的,或擅自修改信用評價數據的,依照相關規定追究責任人員責任,涉嫌違紀違法的,移送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60日誠信分是指當日之前(含當日)60日的綜合誠信得分的算術平均分。
第二十七條本細則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解釋,並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進行修訂。
第二十八條 本細則自2021年3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政策解讀
一、起草意義和作用
《珠海市建築監理企業信用評價實施細則》(珠規建建〔2015〕32號,ZBGS-2015-022)於2015年頒布實施,該制度的出台對促進我市建築監理企業誠信經營,營造誠信守法的市場環境起到了重要促進作用。現該制度實施有效期已滿,為持續規範本市建築市場的監理企業信用信息的徵集、評價、披露等管理行為,加快建設建築市場信用評價體系,營造誠信守法的市場環境,根據國家、省、市有關誠信建設要求,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二、本辦法適用範圍及評價對象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監理活動的監理企業的信用評價管理工作,適用本實施細則。
三、評價主管部門
珠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建築市場監理企業的信用評價管理工作。
四、信用信息的構成
監理企業信用信息包括基礎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
企業基礎信息由企業在建築市場經營中形成的自然信息構成,包括企業基本情況、企業人員情況、企業辦公場所及設備情況等。
企業良好信用信息為企業在本市的生產活動中產生的良好信用記錄,包括:1.企業受到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經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認可的行業協會表彰及通報表揚的情況;2.工程項目獲得國家級、部級、省級、市級質量安全方面的獎項;3.積極落實地方質量安全技術措施或專項治理要求獎勵分;4.有關部門依法確認予以記錄的其他良好行為等。
企業不良信用信息為企業在本市的生產活動中產生的不良信用記錄,包括:1.企業違反工程建設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規範性檔案的行為;2.企業違反契約管理、城市建設管理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規範性檔案的行為;3.企業受到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誠信誡勉及通報批評的行為;4.有關部門依法確認予以記錄的企業其他不良行為等。
五、信息如何採集
監理企業基礎信息和良好信用信息,由企業自行登錄信息系統進行登記申報。
監理企業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相關職能科室、市建設工程質量監測站、珠海市建設工程安全事務中心、市招標辦、市城建檔案館、市建管中心,以及橫琴新區、各區(經濟功能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質檢機構、安監機構等各級建設管理機構、市建築業協會根據管理許可權進行採集和評價。
六、如何評級
信用信息評價公布後實時更新,企業信用等級根據評價結果劃分為A、B、C、D四級,具體標準為:60日誠信分在100分(含100分)以下的為D級;100分以上的按排名劃分等級, 排名為前10%(含10%)的為A級,排名為10%(不含10%)-30%(含30%)的為B級,其餘為C級。
對於初次登記企業,60日誠信分的記分規則為:記分日距登記日不足60日,不足部分按100分記。
七、誠信評價結果如何套用
在政府採購、招標投標、項目承發包、資質申報、市場準入及表彰評優等工作中,對擁有良好信用記錄的,可以在同等條件下給予優先扶持。
市建設工程招標管理部門應當制定招標投標指引,指導招標人利用信用信息綜合評價成果編制招標檔案,引導招標人公開、公正、公平地選擇信譽良好、實力雄厚的投標人。
招標人應在招標公告和招標檔案中載明信用信息綜合評價成果的使用方法。政府、集體經濟組織投資或國有、集體資金投資控股或占主導地位的招標工程,應當將投標人的信用評價等級作為擇優參考因素,同等條件下優先選用信用等級高的投標企業。對於信用等級為D級的企業,發包人可適當提高其工程履約擔保額度。
非公開招標的項目可參照公開招標項目使用信用信息綜合評價成果。
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根據建築市場各方主體信用綜合評價結果,在資質管理、質量安全管理、日常監管、專項督察等環節中實行差別化管理。
八、特殊情形:
建築監理企業進行基礎信息登記所提供的材料和數據必須真實、準確、完整,對弄虛作假的企業不予通過信息登記,並作為不良行為記錄向社會公布。
企業在申請登記之日,處於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等相關證件被依法暫扣、吊銷或有效期到期狀態的;或處於被依法取消或暫停承攬業務(包括投標)資格狀態的;或申請登記之日起前一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過信息登記:
(一)截至登記之日企業處於被依法取消或暫停承攬業務(包括投標)資格狀態的;
(二)有圍標、串標、嚴重違約、工程轉包、違法分包行為的;
(三)超越企業資質等級或以其他企業名義承攬工程業務,或允許其他企業或個人以企業的名義投標或承攬工程業務的;
(四)拒不協助、配合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處理質量安全事故、質量投訴、勞資糾紛、工程款糾紛的;
(五)互相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
(六)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驗收,造成不良後果的;
(七)未落實工程質量終身責任承諾制,未提供授權書、承諾書或在授權書、承諾書中弄虛作假的;
(八)在竣工驗收時未出據監理質量評估報告,造成不良影響的;
(九)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或其它違反法律、法規和規定的行為且情節或後果嚴重的;
(十)納入《珠海市建築市場信用紅黑名單管理辦法》“信用黑名單”的。
已通過信息登記的建築監理企業存在上述情況之一或下列情形之一的,限期3至6個月內整改,整改期間不得承接新的工程業務,並將其不良信用情況上報全市聯合徵信系統及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一)60日誠信分低於70分的;
(二)上一年度信用評價平均分低於50分的;
(三)連續兩年信用評價平均分低於70分的。
企業整改完畢後,由企業向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複查申請,經複查達到要求且企業法定代表人親自到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誡勉談話後方可恢復承接業務。
既成後果無法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取消誠信登記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