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設立
珙縣住建城管局
根據《中共珙縣縣委、珙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珙縣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和<關於組織實施珙縣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有關問題的意見>的通知》(珙委〔2014〕23號),設立珙縣住房城鄉規劃建設和城鎮管理局(簡稱“縣住建城管局”),為縣政府工作部門,正科級。
職責調整
(一)將原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原縣城鎮管理局承擔職責整體劃入縣住房城鄉規劃建設和城鎮管理局。
(二)縣林業局的園林綠化職能劃入縣住建和城管局。
(三)取消已由縣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四)加強中心城區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城市規模拓展的統籌謀劃、管理、協調,強化督查督辦,改善城市人居環境。
(五)加快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體系,著力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加強對房地產業的巨觀管理和監督協調。
(六)加強對全縣建築業發展的巨觀管理、配套服務,打造建築品牌企業,加快建築業發展。
(七)加強建設工程建築節能、抗震設防監督管理職責。
(八)加強對城市管理執法的監督檢查和考核。
(九)加強統籌、協調、指導城鎮管理工作,加強城鄉環境綜合治理的日常監管。
(十)加強縣城環境衛生、市容市貌管理,加強戶外廣告管理和市政公共設施維護管理工作。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住房和城鄉建設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研究擬定全縣住房保障、城鄉建設、建築業、房屋裝飾裝修業、勘察設計諮詢業、市政公用事業和風景名勝等管理方面的規範性檔案;負責本系統、本部門依法行政工作,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
(二)承擔推進住房保障體系建設、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組織擬訂住房保障相關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組織擬訂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
(三)承擔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組織擬訂房地產業的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指導、監督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四)承擔監督管理建築市場、規範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責任。指導建築活動,培育和規範建築市場,監督管理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等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指導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擬訂建設工程施工、監理以及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業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負責燃氣行業管理工作。
(五)承擔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執行建設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調查處理安全事故。
(六)承擔監督管理勘察設計諮詢市場秩序和勘察設計諮詢質量的責任。指導建設工程抗震設防工作,組織開展城市建築物抗震性能普查、鑑定加固和改造工作,指導和組織災後恢復重建工作。
(七)承擔規範和指導村鎮建設的責任。擬定村莊和小城鎮建設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農村住房建設管理的危房改造,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指導和組織各類村鎮建設試點工作。
(八)負責風景名勝區保護、建設和管理,負責全縣世界遺產申報,會同文物主管部門負責自然與文化遺產的申報以及歷史文化名城(鎮、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城鎮園林綠化工作。
(九)負責推進建築節能、村鎮減排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建築節能政策、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推進城鎮減排;承擔推進牆體材料革新的責任;負責組織實施散裝水泥的推廣工作,指導白蟻防治工作。
(十)制訂建設行業人才培養和教育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建設行業科技人才隊伍建設、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和執業資格管理工作;指導縣建設行業協會的工作;負責指導住房城鄉規劃建設和城鎮管理系統的信訪工作,督察督辦重大信訪案件。
(十一)負責縣政府非經營性城市投資建設項目實施主體的監督管理。
(十二)承擔指導城市建設管理的責任。擬訂城市建設的政策、規劃並指導實施,組織編制城市建設發展戰略和發展規劃,研究建設時序,牽頭組織編制近期建設項目計畫、年度建設項目計畫,並督促項目實施工作,負責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提出、審批、指導實施和監督管理。
(十三)加強對城市管理執法的監督檢查和城市管理的監督和考核。
(十四)加強統籌、協調、指導城鎮管理工作,加強城鄉環境綜合治理的日常監管。
(十五)加強縣城市容市貌和環境衛生管理,加強戶外廣告管理和市政公共設施維護管理工作。
(十六)承擔縣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十七)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能、職責,縣住房城鄉規劃建設和城鎮管理局設定9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日常政務的綜合協調;負責全系統紀檢、監察工作;負責行風、政風肅紀工作。制定並督促執行機關各項規章制度,管理機關內部事務、財務、後勤、國有資產工作;負責秘書事務、政工、人事、勞資、文書檔案、城建檔案、黨務群團、政務公開、新聞宣傳、督查督辦、目標管理、保衛保密和政務接待等工作;負責城鄉建設檔案管理工作,負責機關績效管理和重要綜合性會議的組織協調。
承擔數位化城管系統建設和運行工作。負責數字分控中心的正常運行;負責城市管理數位化案件及處理案件相關協調工作;負責城市管理考核迎檢相關工作。
(二)政策法規股(行政審批股)。
負責住房城鄉規劃建設和城鎮管理綜合性政策的調研;承擔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負責本系統、本部門依法行政、普法宣傳等工作;牽頭負責相關行政執法監督、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行政調解工作;負責本系統行政執法文書、案卷的審核。指導所屬單位體制改革工作;參與對規劃編制、審批及執行過程的監督工作;負責全系統信訪工作,接待、處理民眾來信來訪;督查督辦信訪案件;協調處理群體性上訪事件;組織辦理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負責擬訂行政許可事項審查(審核)的政策、規定、標準、規程細則;指導本系統行政審批工作;負責承辦縣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許可事項的行政審批和公共服務項目的辦理;負責與相關部門行政許可並聯審批和本局行政審批的協調牽頭工作;負責本局駐縣政府政務服務中心視窗管理,負責行政審批直接辦理件資料立卷歸檔。負責以下事項的行政審批管理:臨時性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場地;因建設需設定和拆除環衛基礎設施,以及依附於城市道路建設的各種管線、桿線等設施;城市移植砍伐樹木、臨時占用城市園林綠化。
(三)規劃管理股。
負責縣城規劃區(珙巡兩地,下同)內的規劃管理,參與配合涉及城市規劃區的規劃編制和調整修改的有關工作。指導和監督縣城規劃區內規劃的實施;依法擬訂縣城建設項目的規劃設計條件;牽頭組織現場查勘,負責建設項目的選址定點;負責組織建築方案審查會;負責縣城規劃區建設項目規劃驗線;牽頭組織規劃驗收;參與建設用地計畫的制定。指導城市勘察、市政工程測量、城市地下空間規劃及開發利用工作,監督管理勘察設計諮詢市場秩序和勘察設計諮詢質量。負責研究制定市政建設中長期發展規劃;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市政建設年度計畫和市政設施項目建設計畫並監督實施。負責對縣城規劃區內《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實施行政審核管理。負責城鄉規劃圖紙、資料的收集、保管和利用;負責城市規劃建設展廳的相關管理工作。
承擔縣城鄉規劃委員會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四)村鎮建設股(防震減災辦公室)。
指導全縣村鎮規劃建設;負責指導縣城城市規劃區以外的村鎮規劃編制和調整修改工作。擬定村鎮建設的發展戰略和政策並監督實施;組織、指導和監督縣城規劃區外村鎮規劃和建設工作。負責縣城規劃區外建設項目的規劃設計條件,牽頭組織現場查勘,負責建設項目的選址定點,負責組織建築方案審查會,負責建設項目規劃驗線,牽頭組織規劃驗收。指導村鎮建設試點和重點鎮建設工作;指導農村住房建設、建設質量管理、危房改造工作;指導農村建築工匠培訓和管理;指導農村公用設施建設、小城鎮建設、村莊人居環境改善。承擔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的審核報批、保護和監督管理有關工作;指導全縣住房城鄉建設的抗震設防工作。負責對縣城規劃區外《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實施行政審核管理。
(五)工程建設管理股(散裝水泥辦公室、牆材革新與建築節能辦公室)。
負責全縣城鄉建設、房地產業等實施行業管理和指導,負責各類建築工程施工、監理、安全、質量的監督管理;依法對建設項目開工實施審查、行政管理;指導、監督全縣白蟻防治工作;負責施工契約備案、建設工程竣工結算備案審查;參與工程建設項目竣工備案管理工作,核發建設工程備案批准書;負責《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實施行政審核管理。負責建築企業的行業管理工作;負責建設行業各種資質的初審和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新工藝、新設備、新產品、新技術的推廣套用;推進城鎮減排和牆體材料革新,推廣使用散裝水泥;負責指導全縣建築行業安全生產工作;負責清理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工作;負責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工程和市政工程的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負責對建築工地防塵措施監督指導;負責對建築車輛運輸管理、建築垃圾處置、髒車進城等進行監督管理;負責協調相關部門開展揚塵治理等工作。
(六)市政建設管理股。
負責指導全縣市政基礎設施項目的建設;負責市政重點工程項目設計施工階段的組織協調和督查督辦;負責相關市政基礎設施設計、招投標、拆遷、施工管理和技術資料工作;參與監管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和安全;參與市政工程定額管理;指導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負責市政工程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工作;負責市政基礎設施項目的概算、預算審查;參與政府出資建設項目竣工驗收;負責編制年度重點建設項目實施計畫和工程建設中有關組織協調工作;負責全縣市政工程檔案的驗收;牽頭制定市政、公用事業發展規劃及相關政策並監督實施;會同相關單位研究提出市政公用事業改革意見並組織實施;負責燃氣行業管理。
負責城市道路、排水設施、橋樑和隧道等市政設施的建設職能;負責城區的路面、下水道、井(溝)蓋等市政設施的維護管理職能。
(七)愛國衛生股。
負責制定全縣愛國衛生、衛生城鎮創建工作的中長期規劃,年度工作計畫;負責全縣愛衛、創衛工作目標管理方案的制定、組織實施、評比考核工作;指導各鄉鎮開展社會衛生工作;負責全縣社會衛生檢查督促、協調縣愛衛會成員部門和社會成員處理相關社會衛生問題;負責衛生縣城、衛生場鎮、衛生村和各級衛生先進單位、無吸菸先進單位的創建和管理工作;承辦迎接重大活動和節假日、愛國衛生月等民眾性愛國衛生活動的計畫安排、組織實施和檢查督促。負責全縣愛國衛生宣傳工作,組織開展愛國衛生法規宣傳;指導開展全縣健康教育工作,組織協調單位、社區開展創衛宣傳和健康教育活動;負責全縣健康教育工作檢查考核;指導協調開展農村改水改廁工作和農民健康教育工作。負責制定全縣城區、場鎮除四害工作中長期規劃,年度工作計畫;制定全縣城區、場鎮除四害考核標準,負責全縣城區、場鎮除四害實施方案的制定,組織全縣開展除四害工作,對全縣進行除四害監測指導、技術指導和檢查考核;監督、管理除“四害”藥品市場,負責除“四害”藥品主渠道供應、禁止非法制售國家明令禁止的除“四害”藥品;承擔除“四害”技術服務和技術指導工作。負責開展全縣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制定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本地標準,負責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工作督查和考核,負責指導開展“美麗鄉村”創建工作,負責開展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專項行動。
承擔珙縣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珙縣城鄉環境綜合治理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八)市容股
負責制定城市市容市貌相關標準,負責組織實施城區立面整治和風貌整治,負責市容市貌的監督管理;負責城區大型戶外廣告、店招設定的監督、管理;負責城區美化、亮化、綠化,參與市政設施的審查、建設、監督和竣工驗收工作。
擬訂全縣城市園林綠化建設和改造的行政措施、規範性檔案、地方標準,參與全縣城市園林綠化的布局和規劃,負責規劃區內園林綠化工作。負責城市園林綠化的日常管理和維護,加強城區公園、廣場、綠地、行道樹等管理,參與城區建設項目中園林綠化建設的監督與竣工驗收。
負責城區路燈和城區公共亮化設施的建設和維護管理工作,負責城區建設項目中亮化設施建設的監督和竣工驗收。
(九)環衛股。
負責制定環境衛生管理與環衛設施建設的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管理珙縣保潔公司和城區環境衛生方面的檢查、監督、考核工作;負責指導鄉鎮環境衛生管理工作;負責城區生活垃圾、建築垃圾的管理;負責城區果皮箱、垃圾中轉站和垃圾處理場的建設和管理,負責公共環衛設施的管理和公共廁所的檢查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工業與民用建築中衛生設施的審查、建設監督管理並參與竣工驗收工作;負責環衛車輛的運行管理工作,負責協助有關部門加強禁止城區髒車進城監督管理工作;協助相關部門加強城區內洗車場(點)的監管工作。負責各類渣土運輸的管理;負責城區揚塵管理工作。
人員編制
珙縣住房城鄉規劃建設和城鎮管理局機關行政編制16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總工程師1名,專職黨組副書記1名,紀檢組長1名;內設機構負責人9名。
機關工勤人員控制數3名。
其它事項
(一)關於縣住房城鄉規劃建設和城鎮管理局與縣發展改革局在建設工程招投標的職責劃分。縣發展改革局指導、協調和監督全縣招標投標工作,縣住房城鄉規劃建設和城鎮管理局做好建設工程項目招投標行政監督工作,依法查處建設工程項目招標投標中的違法行為。縣發展改革局負責確定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具體範圍、規模標準以及不適宜進行招標項目,指定發布招標公告的媒體。縣住房城鄉規劃建設和城鎮管理局負責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項目工程和市政工程的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
(二)關於縣住房城鄉規劃建設和城鎮管理局與縣發展改革局在建設項目調概、初步設計審查和開工審批方面的職能劃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項目以及市政工程項目的初步設計審查、開工審批,由縣住房城鄉規劃建設和城鎮管理局負責;其中由國家出資項目的調概,縣發展改革局牽頭,縣住房城鄉規劃建設和城鎮管理局參與。
(三)城市供排水管網規劃與建設的職責分工。縣住房城鄉規劃建設和城鎮管理局牽頭負責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縣水務局配合;縣水務局牽頭負責城市供排水專業規劃的編制,縣住房城鄉規劃建設和城鎮管理局配合。
(四)與縣交通運輸局在城鎮客運交通規劃與建設管理,與縣公安局在停車場規劃建設定點上的職責分工,按縣政府明確的職責分工執行。
(五)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附則
本規定由中共珙縣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中共珙縣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