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遠征施工增加費:指建築企業派出施工力量,離開城市或基地到遠郊區、山區及偏僻地區承擔工程任務需增加的費用。如職工差旅費和探親費、流動施工津貼、生活用車補助費、施工機械用具、工具和周轉材料運雜費。二、冬雨季施工費:指建築安裝工程在冬季和雨季為保證工程質量,採取防寒、保溫、防雨、防雷、防滑、排水等技術措施和降低工效所發生的一切費用,以及為了避免冬季施工採取措施所增加的各項費用。三、夜間施工增加費:指根據建設單位要求為提前工期需組織夜間連續施工而發生的照明設施攤銷費,夜餐補助費和降低工效費等。四、預算包乾費:指建築企業採用預算包幹辦法承包建築安裝工程時,在施工圖預算基礎上加一定係數包乾的費用。在包干係數範圍內的材料代用、設計變更等,不再辦理簽證、洽商記錄,由施工單位包乾。對不包括在係數包乾範圍內的部分,則另行辦理洽商簽證,追補預算。五、撥改貸利息:指建築企業流動資金改為銀行貸款後,向建設單位收取的利息。六、臨時設施費:指為進行建築安裝工程施工所需搭設的生活和生產用的臨時性、半永久性大小型臨時設施的費用。如臨時宿舍、辦公室、食堂、操作棚、道路、圍牆等。七、施工機構遷移費:指建安企業(公司、工區),根據建設任務的需要,經有關部門決定,由所在省市調往另一個省市承擔建築安裝工程任務所發生的搬遷費用,如職工調動期間工資、差旅費(包括家屬)機具設備、活動房屋、周轉材料運費,施工基地未建成之前所需流動施工津貼和需增加的職工探親費。八、勞保支出費:指按國家勞保條例規定應支付企業退休離休、六個月以上病假工資及附加費、職工死亡喪葬補助費、撫恤費等費用。這些費用可按規定標準列入工程預算,向建設單位收取並專戶進行核算。九、技術裝備費:指地方國營企業按照規定應計取的購置施工機械、設備等技術裝備費用。以上九項中,前五項包括在工程預算成本內,後四項應在專用基金、特種基金核心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