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獨立費

工程獨立費亦稱“施工獨立費”。為進行建築安裝工程施工發生的,但不作為工程直接費或間接費而單獨計算的應計入建築安裝工程費內的費用。從1978年起,曾先後計算過臨時設施費、施工機構遷移費、遠征工程增加費、夜間施工增加費,冬,雨季施工增加費……等名目繁多的各種獨立費,分別以不同的基數為計算基礎的費率獨立列入工程預算之內向建設單位計取。1985年起,國家規定取消獨立費項目,將原屬獨立費的各項費用分別歸併到直接費(稱其他直接費)和間接費(稱其他間接費)中。唯有“技術裝備費”一項仍作為獨立費保留,按統一規定比率向建設單位計取。從技術裝備費的性質看,屬施工企業為擴大與提高生產能力進行設備更新和增購等的投資,應依靠施工企業自身的積累或國家投資撥(貸)款來解決。

包括:(1)臨時設施費;(2)施工機構遷移費;(3)遠征工程增加費;(4)因施工需要而發生的其他費用,如夜間施工增加費,冬季和雨季施工增加費等。1978年設。1985年廢,將其中屬於直接費性質的如夜間施工增加費,冬、雨季施工增加費等,改屬其他直接費;屬於間接費性質的如臨時設施費等,改屬其他間接費;屬於其他費用性質的如施工機構遷移費,改列工程建設其他費用。參見“建築安裝工程費用”、“工程直接費”、“工程間接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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