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企業法定利潤

施工企業法定利潤是指施工單位對承包的工程,在編制工程概(預)算和決算時,按規定增列的利潤。是建築安裝工程造價的組成部份。實行法定利潤辦法後,建築產品的價格不再是預算成本,而是預算成本,加獨立費(特種基金)稅金加法定利潤。

法定利潤是以建築安裝工程的預算成本為基礎計算的。自1988年開始法定利潤改為計畫利潤,利潤率為7%,同時取消技術裝備費。企業的法定利潤可以在平時結算工程價款時收取。工程竣工後,按核定的竣工決算中的工程預算成本進行調整。法定利潤是施工單位全部利潤的組成部分,視同經營利潤一樣參於上交國家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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