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企業利潤分配

施工企業利潤分配是對施工企業實現利潤的分配。1983年以前,基本上是一種統收統支,吃“大鍋飯”的制度,即實現的利潤,除了提取一小部分留給企業外,其餘全部上繳國家,企業需要發展生產,改善職工福利的各種費用,要另行申請撥款。

從1983年“利改稅”起,對企業實行徵收所得稅和稅後利潤留成的辦法。就是按企業實現的利潤,上繳一定比例的所得稅,大中型企業按實現利潤百分之五十五的比例稅率交納,小型企業按新的八級超額累進稅率交納。施工企業如有基建投資借款,還允許稅前還貸等財政措施。稅後利潤全部或大部分留歸企業支配,用於企業發展基金、職工福利基金和職工獎勵基金等。這樣,企業利潤愈多,交稅後按比例留歸自己支配的利潤留成就相應增加。這符合兼顧國家、企業和職工三者利益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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