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產品計畫利潤

建築產品計畫利潤原稱建築產品法定利潤。指我國國營建築安裝企業承包建安工程按照國家統一規定計取的利潤。國營建築部門實行法定利潤制度,始建於1953年,1959年取消,1980年恢復,1988年起易名為計畫利潤。堅持實行計畫利潤制度,是建築產品商品化的需要,是作為獨立存在的建築部門和建築企業具有自身發展所必需的經濟利益和經營自主權的需要。它對於促進建築企業經濟核算,調動建築業廠大職工的積極性有著重要的意義。

按現行制度規定,計畫利潤是(一)工程預算成本為基礎,按國家統一規定的利潤率計提。1988年國家規定建築工利潤率是預算成本的7%,安裝工程利潤率是人工費的85%。實行計畫利潤後,不再計取法定利潤和技術裝備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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