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計畫利潤分成

超計畫利潤分成是指我國企業主管部門匯總的全年實現的企業利潤,按1950年規定超過年度計畫利潤部分所進行的分成。超計畫利潤分成由主管部門使用,亦可撥一部分給企業使用。主要用於彌補基建、四項費用、企業流動資金等不足。超計畫利潤分成從1958年後停止執行。

利潤計畫是利潤預測為基礎,根據有關生產經營計畫和成本計畫,所確定的計畫期應實現的目標利潤,以及增收節支,提高盈利能力的措施與安排。其主要內容:(1) 商品產品銷售利潤計畫。(2) 利潤總額計畫。(3) 利潤分配計畫。(4) 計畫利潤率。包括:產值利潤率、銷售利潤率、成本利潤率、資金利潤率等。其中,工業企業計畫利潤額的組成內容,可用下列公式表示:計畫利潤總額=商品產品計畫銷售收入-商品產品計畫銷售成本-商品產品計畫銷售稅金+計畫其他銷售利潤±計畫營業外收支淨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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