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立企業原則是就常設機構本身的經營活動所實現的利潤進行徵稅的原則。[2]將常設機構視為一個獨立的納稅實體對待,按獨立企業進行盈虧計算。常設機構不論是同其總機構的營業往來,還是同聯屬企業的其他機構的業務往來,都應按照公開的市場競爭價格來計算其應得的利潤。凡是不符合公平市場競爭原則的交易往釆,稅務機關可以在相同或類似條件下,按照市場上相同或類似商品和勞務價格予以重新調整。在缺乏公開市場競爭價格參考,常設機構的賬冊憑證又不足據以合理計算其利潤的情況下,也可以採取由稅務機關核定其利潤率的辦法來估算。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獨立企業原則
- 外文名:Independent business principles
- 目的:便於來源國對非居民實行以源徵稅
- 特點:常設機構獨立地計算盈虧等
獨立企業原則的特點
獨立企業原則的實施目的
獨立企業原則的稅收籌劃
項目 | 思路 | 必備前提條件 |
獨立企業原則的稅收統籌 | 通過關聯企業將費用分配到稅負 較高的地區,從而有效地沖減 利潤,縮小所得稅的計稅依據 | 轉移手法必須合法,否則是逃稅,而不是稅收籌劃 |
通過關聯企業將利潤轉移到避稅 地或稅負較低的地區 | 利潤必須轉移到避稅地或稅負較低的地區,這樣才 能達到總體稅負較低的目的 |